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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 共促仲裁发展
——纪念《纽约公约》制定50周年国际商事仲裁北京论坛落幕

  2008年10月27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主办,中国国际法学会、美国仲裁协会协办,国际律师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同支持举办的“国际商事仲裁北京论坛——《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制定五十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

   《法制日报》在2008年11月9日总第8365期,第12版作了题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实际行动纪念<纽约公约>50周年》的专题报道。法制日报官网亦有全文。
   详情请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8-11/09/content_977445.htm

《纽约公约》中国实施21年七大问题待解

  2008年10月27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主办,中国国际法学会、美国仲裁协会协办,国际律师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同支持举办的“国际商事仲裁北京论坛———《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制定五十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际法学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应邀参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通过远程视频互联参与了本次会议。国际商会、国际律师协会及美国、日本、蒙古等国争议解决机构成员,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渭南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嘉宾与部分大型国企、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国内外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共计一百余人,共聚北京,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制定50周年之际,回顾公约发展历程及其重要意义,研究五十年来公约在各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望并分析争议解决领域的新趋势和新问题,以期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和进步。

  1958年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召开,此次会议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此后50年间,公约短短的16条条款通过指导和促进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各国立法,尤其是国际仲裁立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公约缔约国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

  北仲主任、法学专家江平表示,一国对外国的仲裁裁决的承认的态度和执行能力是塑造该国法治建设的国际印象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1987年参加了该公约,在享受《纽约公约》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世界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践行者的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是包括北仲在内的各个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的使命,也是一直以国际商事仲裁先进理念指导自己实践的北仲召集此次会议的主旨所在,我们应当以实际行动来纪念《纽约公约》通过5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玧表示,近年来在仲裁的司法审查过程中有一些新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第一,是仲裁协议独立性与默示援引问题。比如,在合同原来主体消失后,原来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对它解体后的单个成员还有约束力?
第二,是“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这一概念涉及到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即应依据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地来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
第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中表述“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此处的“裁决所依据法律”是否包括裁决所依据的实体法?据此,中国的法院能否作为受诉法院撤销因错误地理解中国法律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四,是缺员仲裁庭的问题。如果仲裁庭成员中有人没有参加评议、某阶段庭审或者最后没有签字,由此作出的裁决,它的公正性怎样?
第五,是仲裁协议当中约定一个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应当按照什么尺度进行审查?这个前提就是,约定了要事先经过友好协商,甚至约定了友好协商的时间期限为90天。
第六,由于送达问题导致的缺席仲裁,由于送达方式不妥或当事人故意回避等不同原因,导致一方没有机会抗辩和表达意见,这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区别考虑?
第七、关于海事仲裁。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没有仲裁条款的提单后对第三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如保险方是否受约束?

(《法制日报》2008年11月9日,第12版,作者:王婧)

发言摘录: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秘书长Ulf Franke先生:

  迄今为止,我对北仲和它做出的承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我认为这些承诺切实可行,对现代仲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我还见到许多北仲的工作人员,并为他们丰富的仲裁知识所折服。我有幸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我认为,此次会议有助于促使全球仲裁界人士汇聚一堂,共商国际商事仲裁事务。总之,我认为北仲是一个非常有意义、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机构。

(章杰超)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亚洲代表处主任JUN BAUTISTA先生:

  我为北仲感到骄傲,我知道他们做到的何止是“出色”!北促能够邀请到如此多国际性的国际仲裁组织参与此次论坛。我认为,这些年来,北仲已经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

  北仲是一个非常出色的仲裁机构,不仅在中国,在国际上也是如此。它有顽强的生命力,即使作为一个只有13年历史的新机构。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北仲在1995年才成立。但是它的成长速度是惊人的。迄今为止,北仲受理的案件差不多达到2000件,我认为这展示了该机构在如此短暂的时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我相信,虽然美国仲裁协会(AAA)在1926年就已经成立,但是它仍然能够从北仲这里学到很多东西。

(顾璇)

国际商会仲裁院亚洲地区主任Khong Cheng-Yee(鄺静仪)女士:

   我认为,中国的仲裁委员会对国内仲裁当事人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上,中国的仲裁委员会正是当事人所需要的,因为这里有他们熟悉的东西,他们了解的东西。然而,问题在于,如何吸引国外当事人到中国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认为对于国外当事人而言,要吸引他们到中国来申请仲裁,中国的仲裁机构必须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不受政府和政治的影响;证明自己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能够以公正、公平的方式执行仲裁结果;并且还要证明它们能够找到熟悉争议主题的,胜任的仲裁员。北仲所取得的任何进步与发展,以及它为提高对中外当事人的服务质量而采取的措施都令人鼓舞。希望与北仲加强合作。

(王童)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副主席Lawrence Boo(巫昱成)先生:

   北仲所做的一切真是令人惊叹!近几年来,我对北仲有了更多的了解。就在这几年,我见证了北仲的成长,不仅受理案件的数量在增加,而且仲裁员在处理大量案件方面的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目前北仲已经有了很高的国际知名度。它举办了许多国际研讨会和大型会议,它还是亚太地区仲裁集团的成员。北仲参与了很多重要事件。我认为这是北仲成长的标志,表明它已经准备好参与国际竞争。祝贺北仲。

(孔媛)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副秘书长Gabriel Moens先生:

   这是我第一次访问北仲,今天我对北仲所从事的事业有了进一步认识。听说你们每年要处理这么多案件,真令人惊讶。显然,在中国,北仲是一家非常重要的仲裁机构,是规模最大的仲裁机构之一,当然,它的规模远远超过我所在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显而易见,你们的工作非常出色。

(张皓亮)

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小组负责人Sally Harpole(何蓉)女士:

   任何读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人都会立刻意识到,北仲正在努力与国际接轨。与中国其他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相比,北仲最新颁布的仲裁规则更加契合国际准则。作为一个开创者,北仲正在创造这样一种国际化环境:来自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当事人都可以到中国申请仲裁,并寻求与国际惯例极其接近的仲裁规则。这一点令我敬佩不已。

(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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