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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争议评审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推广,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北仲自2008年开始起草《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期间《评审规则》经组织数次研讨会和座谈会征求各界专家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意见,逐渐完善。《评审规则》终稿于2009年1月20日在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经审阅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下称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或进行中,由当事人选择独立的评审专家,就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是一种以“细致分割”方式实时解决争议,及时化解小争议,防止争议扩大造成工程拖延、损失和浪费,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争议评审于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了巨大成功。由于该方式具有专业、简便、快捷、成本低等优势逐步得到推广。1995年1月,世界银行开始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由其贷款进行的项目必须采用争议评审方式。同年,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下称菲迪克)在《橘皮书》(即《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提出了“争议评审”的概念并相继在其他类型合同条件中引入“争议评审”机制。2004年9月1日,国际商会(ICC)推出《争议小组规则》。我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小浪底、二滩水电站、万家寨水利工程等大型工程亦采用了争议评审方式,效果良好。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个部门(下称“九部委”)联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称《标准文件》),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下称标准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引入了争议评审机制,尝试在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通过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为了促进争议评审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推广,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北仲参考标准合同、国际商会的《争议小组规则》以及菲迪克合同条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评审规则》。

    制定《评审规则》,是北仲继2008年4月1日实施独立调解规则后,在探索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新尝试。根据国际经验,争议评审主要针对大型建设项目,这是一个需求大、机遇多,发展快的领域,北仲在这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仅为自己未来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也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截止到2008年底,北仲受理的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共2826件,标的达255.8亿元,在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仲裁人才。北仲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学习研究,一直保持相当程度的前瞻性并与实践紧密结合。2004年5月,北仲与“FIDIC—清华大学—中咨协会培训中心”联合举办“国际工程合同争端解决与仲裁研讨会”,积极向建筑施工单位介绍国际争议评审制度。2007年初,在知悉九部委正在起草《标准文件》后,北仲便组织仲裁员、建筑工程专家研究起草《争议评审规则》。2008年初,北仲起草了《争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在中外仲裁员、建设工程专家中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同时,为了保证规则的实施,北仲还制定了评审专家守则、名册、协议书及相关表格,与美国派普丹大学法学院施特劳斯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合作,进行了一期评审专家培训和两期调解员培训,共有120多名仲裁员、建筑工程专家参加了培训。根据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的争议评审知识、经验和能力,委员会会议经过讨论,决定聘任五十余位专业人士为本会推荐的争议评审专家。

     《评审规则》的起草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凝结了各方面专家的智慧,体现了本会积极进取,开放创新的意识和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责任感。《评审规则》是在国内实际操作经验较为欠缺的情况下制定的,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本会会在执行《评审规则》的过程中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

附:

链接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起草说明
链接二:《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收费办法》
链接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守则》起草说明

编辑: 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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