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如何收取仲裁费用
翟雪明*
一、仲裁收费的方式
国际上通用的仲裁收费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中收费方式,另一种是分项收费方式。
集中收费方式,是指将仲裁机构案件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实际支出费用囊括为一个整体,统称为仲裁费,由仲裁机构在立案时一并收取。集中收取的仲裁费由仲裁机构按照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分配并计算仲裁员报酬。此外,采用集中收取的方式,在受理案件(或者受理反请求)时,全部仲裁费就已经确定,除了仲裁立案时不能明确,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外地仲裁员差旅费等费用外,当事人无需再交纳仲裁费。一次性集中收取仲裁费时,一般是按照一定的比例,采取累进费率制,按照收费表计算的,一般的规律是标的越大,比例越小。
现今中国大部分仲裁机构都是采取这种集中收费方式,北仲、贸仲、海仲都是如此。
分项收费方式,是仲裁机构对于案件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和注册费用等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分项收取。分项收取的费用,每一笔都有不同的用途,专款专用。分项收费是国际上更为普遍的一种收费模式,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美国仲裁协会(AAA)等都是采取的这种收费模式。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的一般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采取的是集中收费方式,仲裁费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为累进费率。
本会具体的收费办法,可以参看:http://www.bjac.org.cn/program/feiyong.html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办法下面都有特殊说明: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处理费)减收50%。
当事人经常会问到,“简易程序不是减半收费么?”,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就是针对上面这条特殊收费办法提出的。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本会网站和立案厅的电脑快算出来的仲裁费,已经把这一条所列的特殊情况考虑进去了,快算出来的结果就是完全按照《收费办法》推算出来的数字。
三、导致仲裁费与诉讼费之间差别的因素
仲裁费中包含仲裁员的报酬。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工作报酬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而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报酬直接来源于仲裁费。很多来立案的申请人都是因为不了解这一点,才产生仲裁费用畸高的看法。
此外,至于为什么仲裁员的报酬较高,就需要从仲裁员的专业性加以解释了。仲裁员的构成包括退休法官、高校教师、政府官员、律师、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等。就具体每个案件而言,仲裁员一般都是案件对应领域的专家,处理案件自然更有权威,结果也会更有说服力。
如何看待仲裁费普遍高于诉讼费?这个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考量:第一,仲裁比诉讼更高效(本会仲裁规则中采用国际上常用的邮寄企图方式替代了传统的公告方式,从而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审限更短(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裁决作出期限:自组庭起算,简易程序75天、普通程序4个月、国际商事简易程序90天、国际商事程序6个月),与之对应的就是仲裁程序中付出的人力成本要更大;第二,仲裁一裁终局,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避免了当事人在二审案件中支出律师费及诉讼费;第三,仲裁程序更灵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更大(例如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选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的安排等等);第四,仲裁过程保密,除双方协议公开的以外,所有仲裁相关人员都有保密义务(本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五,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的仲裁费实际上要小于诉讼费;第六,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仲裁案件可以支持律师费的请求。
*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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