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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仲秘书长在纪念《纽约公约》通过50周年暨学术研讨会上发言

  2008年6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纪念《纽约公约》通过50周年——暨学术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大法官致辞并就当前司法审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与会者进行了讨论。

这些问题包括:
1、
仲裁条款默视援引的问题:例如,仲裁条款的主体为某一联合体,在该联合体解散后,原联合体的成员是否得援引原仲裁条款?
2、
对于非内国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问题,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为中国的仲裁裁决、是否还需要通过承认程序才能获得执行?
3、
对《纽约公约》第5.1.e条的理解问题,裁决引用了他国法律的,该被引用国法院能否撤销该仲裁裁决?
4、
缺员仲裁的问题,即跛足仲裁庭进行的审理和作出的裁决是否构成撤销的理由?
5、
对于仲裁条款的审查尺度问题,例如,在仲裁条款中规定了友好协商的前置条件,未进行协商能否直接提起仲裁?
6、
关于仲裁条款独立性与准据法的选择问题,对于程序问题如何确定准据法?
7、
对于通知送达错误导致的缺席仲裁问题,非因受送达人原因导致未获得答辩的机会是否有违正义?
8、
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有效方式、对于第三方的约束力问题;
9、
对于公共政策及不可仲裁性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适用场合。

  万副院长还透露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将公开发表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综述,供大家研习讨论。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也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并作了《纪念〈纽约公约〉为仲裁发展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的主题发言。王红松秘书长回顾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机关对于仲裁的支持,指出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某些问题的规定,例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解释倾向于协议的有效性,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潮流。同时,秘书长也直陈了当前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对于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尺度不一的问题等。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来自国内外仲裁机构、高校、法院和律所等仲裁相关单位的专家、学者与从业人员,本次会议为中国仲裁研究水平的提高及信息共享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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