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律师共建仲裁一方净土
王红松
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有着其他争议解决手段无法替代的优势。北京仲裁委员会十五年来坚持创新、不懈努力,就是期望能与仲裁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共同营造“仲裁一方净土”。当然,上述提法只是一个比喻,虽然比较形象,但作为一个话题讨论,需要说明它的含义。
一、什么是仲裁一方净土
“仲裁一方净土”应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形成行业的自律,有一种道德的力量,一种正气,能有效抑止腐败、潜规则和各种歪风邪气,保持仲裁的公正廉洁。
(二)仲裁员具有很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公正、公平、及时地商事解决争议,其专业水平获得业内的认同。
(三)有仲裁独立、公正、高效的制度保障,包括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措施、办法和技术手段。
(四)在仲裁中,仲裁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执业环境和氛围,使北仲成为一个公平、高效解决争议的地方;一个廉洁、正义、充满正气的地方;一个信仰法律、崇尚法律的地方;一个不是凭关系;而是凭着律师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公平竞争的地方;一个使人对仲裁制度乃至中国的法治建设抱有希望、期待和信心的地方。
(五)以北仲为平台,仲裁员、律师以及社会各界资源进行整合,大家联手合作,把北仲办成一个社会自治解决争议的中心;一个培养中国的争议解决高级人才的平台,一个研究推广多元化争议解决的中心,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文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为什么提出“仲裁员、律师共建仲裁一方净土”
(一)在当前腐败正在不断严重侵蚀社会各个方面大环境下,要建设仲裁一方净土,面临更为严峻的困难和挑战,光靠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力量还不够,还必须依靠律师界、企业界等各方力量。
(二)无论是仲裁员、还是律师,都是法律人(何况,有些仲裁员就是来自律师)多受过良好法学教育和法律训练,有着共同的价值理念和利益。我们都希望有一个公正、清廉的执业环境,真正发挥自己个人专业技能、聪明才智,不仅凭着自己诚实劳动过着体面、优裕的生活,而且,还能对社会做出奉献,成就自己社会精英的公共形象,获得这方面的荣耀。而要成为社会精英,就应该对社会负责,对民族的当下和未来负责。尽量去做有益于社会的事。建设仲裁一方净土,改善我们的执业环境,我们是受益者。我们应该比别人更主动、更积极地去推动这项工作。如果我们只是抱怨、只是等待,只想坐享其成,不想奉献和付出,那我们也就丧失了选择过更有尊严生活的能力。
其实,做到这一点并不困难,也不需要做出什么牺牲,只是在当前形势下,在仲裁领域里,把自己变为一个良性的起点,从自己的良心、道德、职业伦理出发,廉洁自律,不同流合污,不贪污腐败,不搞潜规则,不通过不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在此基础上,尽自己所能做一些有利于仲裁、律师业发展的事情。
(三)北仲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机构,2002年北仲提出建设具有国际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这不仅指北仲规模、人才、专业经验、水平、标准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而且,北仲对行业及整个社会的贡献应高于其他机构。这不仅北仲的自我期许,也是一种责任的担当和承诺。这些年,北仲一直朝着这个目标自我更新和完善,就是像彼德德鲁克所说“去寻找未曾实现的成功,并且沿着这条道路锲而不舍地一直走下去”。按着这样的发展逻辑,随着实力和自信的增长,北仲不仅想凭自己之力做贡献,还想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做出更大贡献。而联合律师界共建仲裁一方净土,符合我们的目标,而且,我们相信在座的仲裁专业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也都会有做这事的愿望和热情。
三、北仲通过多年的努力,在建设仲裁一方净土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北仲在成立之初就提出将仲裁委员会建成“独立、公正、廉洁、高效、具有公信力的仲裁机构”。北仲一直坚持仲裁庭独立仲裁的原则。许多人担心仲裁庭独立仲裁会不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影响仲裁的公正性。为解决这个问题,北仲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立公正、廉洁、专业化仲裁员队伍
1.制定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1995年9月28日,北仲成立之时就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并随形势发展对《守则》进行5次修订。我们通过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途径广为宣传。以便当事人、代理人、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2.不断提高仲裁员的选聘标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不仅在仲裁法基础上对不同行业的专业人才规定了更高的标准。如从事律师工作的仲裁员,不仅“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而且“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北仲成立14年经历5次换届,仲裁员学历、职业、分布变化。
截至目前,北仲共聘用仲裁员732人,没有续聘的达362人。没有续聘并不都是因为违反守则,而是随着市场变化及人才要求提高所做的必要调整。
3.完善仲裁员回避制度。从1996年开始,北仲实行仲裁员公正声明制度。即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或选定后,签署一份公正声明书,“在收到选/指定通知前未向本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就争议发表过自己的意见,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无任何其性质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的亲属、财产、职业关系,与本案的结果无私人的利害关系,亦无《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规定的其他必须回避的情形”,并保证“独立、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员职责,不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任何形式(包括电话、电传、E-mail等)的单方面的联系、不向当事人透露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本人将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毫不偏袒,始终如一,确保办案时间,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见北仲“仲裁员公正声明书”),提交委员会。2001年北仲修改《规则》时,规定“仲裁员声明书应当转交各方当事人”(见2001年《规则》第二十六条),以使当事人了解仲裁员承诺的内容,强化外部监督。2003年修改《规则》,规定了仲裁员披露制度——北仲是国内最早实行这项制度的机构。规则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应当书面披露”,以及“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同时,守则列举了十一种仲裁员应该披露的情形。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2004年《规则》在第二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导致仲裁程的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为提高仲裁员信息透明度,北仲设计电脑查询系统,当事人可从中查到仲裁员的教育、专业背景及办案情况,及当事人、代理人选定仲裁员情况,提高仲裁员信息透明度。
4.提高裁决书透明度。2003年北仲修改仲裁规则,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绝签字的仲裁员必须出具书面意见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不签名的仲裁员不出具个人意见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签”。以此增强裁决的透明度,提醒仲裁员谨慎行使仲裁权。
5.修改守则,禁止仲裁员代理其在北仲的案件,减少利益冲突。2003年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防止出现仲裁员之间交叉指定,影响仲裁公正性。
6.设立相互制约的案件反馈机制。每个案件结束,(1)秘书必须送给当事人对仲裁员、秘书的意见反馈表,表中列明反馈的邮箱、人事部门。(2)要交给仲裁员对秘书工作的评价表,由仲裁员评价秘书。(3)秘书根据当事人的反馈及仲裁员的表现,对仲裁员进行评价考核并计入电脑。我们通过这样的途径发现并解决了一些问题。
7.完善仲裁员考核和监督机制。包括(1)建立意见反馈制度,每个案件对仲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进行考核并记录。(2)成立“仲裁员纪律委员会”。查处仲裁员违反仲裁员守则等违纪行为及仲裁员资格审查。目前已经处理几起严重违反仲裁员守则的情况。仲裁员纪律委员会成立以来,已经严肃处理了几起仲裁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产生良好的效果。
8.设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仲裁员专业素质。(1)2002年2月,北仲决定“实行新仲裁员培训制度”,要求仲裁员必须参加有关《仲裁员守则》、仲裁规则、办案规范和裁决制作等方面的培训”,并将此作为主任优先指定的条件。2004年8月25日,北仲制定了《关于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将培训考核作为被北仲选聘的仲裁员的前提。
9.定期组织仲裁员沙龙活动,从2005年开始,每月至少一期专业讲座、业务研讨、国际学术交流、专业培训,截止目前,共召集各类沙龙活动(会议)68 次,参加会议的仲裁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高校师生5260多人次。
10.成立发展委员会及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研究业务,编辑光盘制作建设工程及金融专业合同数据库、书籍、推广仲裁、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二)建立精干、高效秘书队伍
1.秘书都是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硕士生中选聘,公平竞争,择优选聘。人员实行聘用制,没有破铁饭碗和大锅饭、避免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官僚习气和衙门作风。 |
2.实行“主任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兼任仲裁员;本会副主任及委员不接受一方当事人选定担任仲裁员,本会不指定其担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其担任仲裁员的除外”的制度。保障仲裁委员会监督管理仲裁员的公正性。 |
3.完善委员会会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和决策透明度,完善机构内部的制度改革,树立正直、诚信、奋发向上,团结互助的企业文化,引导工作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在促进事业发展的同时提高才干,实现个人价值。 |
4.开发设计办公管理软件和仲裁员网上办公室,提高秘书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
(三)在经济上实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保证机构的独立和公正。
(四)进行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和创新
1.制定调解规则,邀请美国Peperdine大学法学院斯特劳斯争议解决中心教授组织调解员培训
2.制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并组织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培训。
(三)与相关部门合作推广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
1.在北京大学开设经济合同实务课程。由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仲裁员担任老师。
2.与律协合作组织新律师模拟仲裁庭审培训。由有经验的仲裁员担任模拟仲裁庭成员和点评专家,由资深律师和学员担任模拟仲仲裁庭的代理人。
3.与英国皇家造价师协会联合举办建设工程管理讲座
(六)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1.北仲成立以来受理案件及争议标的情况
2.北仲受理国际商事案件情况
3.北仲近三年受理案件数量及标的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的排名情况
(七)北仲的国际影响不断增长
1.王红松秘书长经常应邀到各种国际会议介绍北仲的实践,包括担任顶级国际会议的基调发言人
2.国际仲裁的一些知名刊物发表了一批研究北仲的成果。如英国《建设工程评论》上发表“机构仲裁的中国经验”;《美国国际仲裁评论》发表关于北仲是否独立、胜任和公正的个案研究;《世界仲裁通讯》第二版,特别增加一张介绍关于北仲规则的评介
3.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学术团体、法律界、商界、政界知名人士关注北仲,到北京参观访问。
(图为沙特阿拉伯王国亲王、国王顾问、沙特仲裁委员会主席班达尔·本·萨尔曼博士在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叶海亚·载德先生及随从人员的陪同下到访北仲)
(图为台中市市长胡志强、彰化县县长卓伯源、南投县农业处处长陈朝旺、台中县县长黄仲生在内的台湾四县市产业联盟访问团应邀到访北仲)
4.要求到北仲实习的外国学生越来越多,从2005年开始,北仲接纳30多名国际知名法学院外国学生到北仲实习,在推动国外客观认识中国仲裁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5.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仲裁员、调解员,要求担任北仲的仲裁员、调解员,并以此为荣。
四、仲裁员和律师如何共建仲裁一方净土
(一)仲裁员、律师在公正、廉洁方面不仅要加强自律,还要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首先欢迎律师对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廉政纪律进行监督。我们的仲裁员守则、聘用办法(廉政要求对秘书及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同样适用),全部公布在网站上。大家可以了解,发现这方面的问题,听到这方面的反映,能够及时向我们提出(我们比当事人更痛恨自己队伍中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对当事人可能是局部、一次性,对仲裁委则是全局和长久的)。希望律师发现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纪律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最好提供具体线索(不是笼统提这黑那黑,而是指谁“黑”,怎么“黑”)。请大家相信我们处理这方面问题的诚意和能力。仲裁与法院最大不同是仲裁员是兼职,工作人员是聘任制,因此处理违纪行为相对容易。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如有证据使本会有理由怀疑其存在违反《仲裁员守则》及本办法有关公正、独立规定,应予解聘但需要查证核实之情形,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纪律委员会有权要求该仲裁员就需要澄清的事实给予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纪律委员会调查期间,该仲裁员暂时不列入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期限自调整后新名册正式发放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纪律委员会审查核实后排除怀疑的,该仲裁员恢复列入名册;期限届满尚不能排除怀疑的,仍不列入名册;经审查核实,怀疑的事实成立的,本会将予以解聘。举例:有当事人拿出仲裁员的与一方当事人私下联络的证明,我们纪律委员会立即展开调查,请相关仲裁员解释原因,仲裁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我们就按上述规定处理。尽管我们提出“净土”的概念,但也不能在仲裁员和工作人员队伍中出现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但只要我们认真去做,发现问题果断处理,正气就会上升,邪气就会下降,慢慢地形成这样的氛围,大家都是在法律圈子里面共事的,谁有这样的事是非常丢人和可耻的,其职业生涯和人生都会烙上耻辱的烙印。这样相互影响,大家的道德品行都在改善和提高。
其次,我们希望律师在仲裁中加强行业自律。如果说在其他环境中你不得不违心做一些违心的事,在仲裁则完全用不着。大家都依据事实、法律,开展法律服务,凭着自己的本事,能力和服务质量和认真勤勉的敬业精神公平竞争,不搞关系、不玩潜规则、不说假话,不做伪证,不去靠弄虚作假的小动作拖延审理,大家共同维护仲裁的正常秩序和良好氛围。网上有一篇周大伟写的《中国的法律人怎么了》的文章。其中有一段话写得很好,作者说“我们生活里有黑暗,是因为缺少阳光。所以我们必须要揭露黑暗,要敢讲真话,同时要赞美阳光……鼓励和奖励那些品德高尚、正直廉洁的人”。套用这句话,如果说你们身边有人或机构做善事,或者表示其要做善事,不论你是否相信,都应该去鼓励,去肯定、去支持其这样做。因为支持这样的善人、善事,就是对恶人恶事的抑止;多一个善人、善事,我们的生活就会多一分阳光和希望。北仲十五年来能够一直坚持独立、公正、廉洁、高效仲裁,既是仲裁界的福气,也是律师界的福气,因此我们要共同支持她,而不要去阻挠限制她这样做。起码北京律师行业应该有这样的共识和行动。北仲在仲裁案件管理软件中也在设置律师考核系统,如果律师在北仲代理案件中表现很差,起码我们不会考虑其当北仲仲裁员的申请,如有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我们也会向律协纪律委员会反映,希望律协进行查处。
(二)共同开展仲裁培训业务,北仲与市律协、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共同举办的新律师模拟仲裁庭课程,就是这方面的新尝试。目前,这个课程已经进行了期,共培训新律师人,我们希望这个课程能坚持下去,成为全国的样板和品牌。北仲已有名仲裁员参与此事,每期的案例内容、模拟仲裁庭成员、点评专家我们都是精心挑选和组织。年底我们还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保证今后课程的质量不断提高。我们希望在座的资深律师对这个项目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积极参与进来。
(三)共同研究修订规则、守则,共同组织有关仲裁程序、仲裁法律问题的培训、学术研究,专业交流。加强在专业上的合作。
(四)共同推动仲裁、调解、争议评审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尽量推荐中国的仲裁机构。
(五)在与各国法律界交流过程中密切合作,共同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有的律师和国外同行一切切磋交流,如果需要有仲裁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北仲也愿意在适当的场合参与,尽绵薄之力。
注:王红松: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本文由王红松秘书长在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座谈会上所做的主题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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