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简介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自设立以来,北仲已迅速成长为在国内享有广泛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秉承着"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价值理念,北仲正努力成为一个集仲裁、调解、建设工程评审等在内的多元争议解决实践中心,一个关于多元争议解决的信息交流、培训研究和宣传推广的中心,成为推动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发展的重要力量。

优秀的团队

现任北仲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北仲副主任及委员则由法律、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十余名具备资深经历且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学者担任,是一支极富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并具有开拓精神的领导团队。

北仲办公室是北仲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和处理日常事务。北仲办公室办案秘书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高校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综合素质,精通多门外语,可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会现聘有627名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均为精通法律、道德品行良好且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一流专业水准的资深专家和学者。他们来自27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港台地区的仲裁员27名,外籍仲裁员135名。在这些仲裁员中,精通股票、证券、公司法专家130多名,精通建筑工程的专家80多名,除此之外,仲裁员的专业遍及投资金融、能源环保、国际贸易、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租赁等领域,可以为各种复杂经济纠纷提供专业仲裁服务。

国际化的仲裁规则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语言。
  •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北京以外的地点开庭。
  • 当事人可以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并采取临时措施。
  • 当事人可以申请合并仲裁、追加仲裁当事人。
  •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且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调解不成功,可以要求更换仲裁员。
  •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向北仲申请调解员调解。
  • 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 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选择不同的仲裁收费办法。
  • 规定仲裁员信息披露程序。
  • 规定仲裁员拒绝在仲裁裁决上签字,其意见要附在裁决书后送达当事人。
  • 规定在国际商事案件中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根据有效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交易惯例作出裁决。
  • 规定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可以进行友好仲裁。
不断创新的制度

北仲《章程》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兼任仲裁员,副主任和委员只有在双方选定的情况下才可担任仲裁员。

北仲《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不得在北仲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北仲在国内仲裁机构中率先制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采用公开、透明、注重专业素养的选聘标准,同时创设仲裁员培训制度,将经过仲裁员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选聘和优先指定仲裁员的条件,确保仲裁员的专业化、精英化。

北仲在国内仲裁机构中率先制定《提高仲裁效率规定》和一系列办案规范,就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信息披露、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制作文书、延长审限、鉴定等各个程序环节上的时间和重要事项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秀的服务。

   北仲首先实行仲裁员暂不列入名册制度,对具有违反《仲裁员守则》及《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中有关公正、独立规定嫌疑的仲裁员在查证核实情况前,暂时不列入仲裁员名册。 发展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北仲在国内首先制定单独的《调解规则》并设置《调解员名册》,创设独立于仲裁程序的调解程序,同时具备几大优势:

  • 遵循和强调自愿原则;
  • 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限制;
  • 实行调解员推荐制;
  • 程序迅捷、灵活、保密;
  • 费用透明,成本小;
  • 独立于仲裁,又和仲裁相互衔接。

2009年3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开始施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北仲在探索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新尝试。北仲在这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仅为该领域的当事人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多样选择,也有利于促进整个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先进设施

北仲地处北京CBD(中央商务区)中心位置的招商局大厦,交通便利,具备一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环境。北仲现拥有七千平米的办公用房和七十余个停车车位,两个国际会议室和十一个仲裁厅,均配有数字化多媒体及远程会议通讯设备,可实现异地开庭、调解、培训等功能,部分可以实现全球远程开庭功能。其中,两个国际会议室和三个仲裁厅还配有同声传译设施,可满足举办国际仲裁会议、仲裁员沙龙、仲裁员培训、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需要。北仲开发有仲裁专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即时消息提示系统、网上办公系统等,从而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现代通讯工具实现快速传递信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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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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