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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在娃哈哈与达能和解当日发布有利于达能的“部分判决”
  2009年9月30日,即娃哈哈和达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最终达成和解方案的同一天,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仲裁庭悄悄发布了有利于达能的“部分判决”,裁定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违反了与达能达成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这份篇幅达294页的裁决是首份记录双方在华合作关系恶化过程的详尽文件。评论认为,在国际投资年鉴中,该裁决将被视作在中国做生意 “雷区”的个案研究对象。
  (详情请参见: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09-10/05/content_8763937.htm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29618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29626?page=1

“百事仲裁”画上句号
  2009年10月18日,在第十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举办期间,百事大中华区在中国西部新建的灌装厂——成都百事(饮料)有限公司成立,这意味着历时六年的“百事仲裁风波”画上句号。1993年,原四川省广电局下属企业韵律公司与美国百事公司合资成立四川百事(饮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四川百事”),从1997年到2002年,年利税增长超过33%,在世界上所有“两乐同城”(同时有“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生产工厂)的区域内,四川百事是仅有的几个“百事可乐市场占有率超过可口可乐”的企业之一。其后,由于在浓缩液涨价、市场划分等问题上出现矛盾,导致百事方面2002年8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解除合作的请求,酿成“百事仲裁风波”。2005年1月,仲裁庭裁决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其后,百事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成都中院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d款,以百事未遵守仲裁条款中提交仲裁前应进行协商的要求为由裁定对该仲裁结果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最终获得最高法院的同意批复。
  (详情请参见:Nadia Darwazeh and Friven Yeoh,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wards under the New York Convention--China and Hong Kong Perspectives’ (2008) 25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842 http://www.ccarb.org/news_detail.php?VID=16331 ) 

美国法院因语言问题不予执行中国青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2009年底,美国俄勒冈州地方法院对青岛广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诉P&S国际公司(被告)一案作出判决,对青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予执行。

  原告申请法院执行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针对被告的仲裁裁决。俄勒冈州地方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抗辩称:青岛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通知翻译成英文文本;其寄送来的文件中除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有英文版以外,其他所有都是中文。被告不懂中文,所以没有加以理会;这导致被告丧失了在仲裁程序中的陈述意见的机会。被告在仲裁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因此,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为无效。

  原告对此抗辩认为:1、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所有争议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2、合同约定仲裁依据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3、被告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的英文版本;4、仲裁规则第67条规定:中文是青岛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语言;5、被告知道其与原告之间产生了争议;6、被告之前与案外人B公司也有争议在青岛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述所陈述事实可以推出:1、合同约定适用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就表明被告在订约时就已经接受中文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2、被告已经知道原告将要提起仲裁;3、被告也有过青岛仲裁的经历,因此,被告在收到仲裁文书后,应当能够判断出原告已经提起仲裁,且仲裁程序已经开始。综上所述,青岛仲裁委员会发送的仲裁通知是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是有效的仲裁通知。

  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并不能断定被告事实上知道原告将于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提起仲裁;同样也不能因合同中约定案件适用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就认定被告同意适用中文进行仲裁。青岛仲裁委员会寄送给被告的仲裁规则(英文版)仅仅写了对仲裁程序的普通规定,并未写明具体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名称、案件事实、具体的答辩和组庭期限等。仲裁通知虽然写明了上述内容,但并没有附上英文附件,不能让被告明白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其不能认定本案中被告受到了合理的仲裁通知,并获得了陈述案情的机会,所以依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法院对青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予执行。
  (详情请参见:Qingdao Free Trade Zone Genius Int'l Trading Co.,Ltd. v P and S International, Inc., 08-1292 85949 (District court of Oregon, 2009) http://www.ccarb.org/news_detail.php?VID=17689

董海洲 林琦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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