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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及大中华圈动态
  本刊聚焦:香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之路?

  相关事件解读:看得见的努力!

  ▲背景资讯:香港回归十周年,曾荫权发布港府施政报告《香港新方向》专列发展目标如下:
    发展国际仲裁服务
  26. 完备的司法系统和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具备的。我们一直努力促进香港成为亚太区内的仲裁中心。现时对解决香港及亚太区内纠纷的仲裁服务需求殷切,而香港处理的仲裁案件数目正在不断上升。本港土生土长的仲裁机构及其成员的地位已经确立,并尽心尽力在亚太区内外推动仲裁服务的发展。优化及提升仲裁环境,有助特区的仲裁服务进一步发展。我们正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的联系,以强化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优势。此外,更新我们的法律机制可以增加在香港进行仲裁的吸引力。我们将会就新的《仲裁条例草案》谘询公众。该草案将会统一规管本地仲裁及国际仲裁的法律,以及使法例和程序更切合用家的需要。
(详细请见:http://www.policyaddress.gov.hk/07-08/index.html

  ▲立法支持:《仲裁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审议
  2010年1月10日,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在2010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中专门提到:加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能力,继续是我们主要的政策目标。我们已将《仲裁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审议。《仲裁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使本地的仲裁制度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示范法》一致。我们将会落实新的贸法委措施,包括授予香港法院权力,以承认和执行香港以外的仲裁庭所颁令的临时措施。
  (详细请见: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1/11/P201001110216.htm

  ▲调解先行:香港《调解实务指示》2010年1月1日生效
  2010年1月1日,作为民事司法改革一部分的香港《调解实务指示》正式生效。今后,法院有责任鼓励各方当事人参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有义务协助法院履行这一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希望参与调解,必须向法院出具证明解释为什么不愿意。如果当事人“不合理地”拒绝参与调解,可能作出对当事一方不利的命令。
  (详情请见: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pd/pdcontent.jsp?pdn=PD31.htm&lang=EN) 

  ▲国际认可:ICC在香港设立分处运行良好
  2010年1月10日,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在2010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中提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设立秘书处分处后,发展进度良好,令人十分鼓舞。截至2009年十一月,该秘书处分处处理的区内仲裁个案有120宗。与此同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二〇〇八年处理了602个仲裁个案,数目亦为有纪录以来最高。这些数据证明,仲裁在亚洲已日趋普及,而香港亦已具备条件,成为区域性的国际仲裁枢纽。
  (详细请见: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1/11/P201001110216.htm

中国国际仲裁俱乐部成立
  中国国际仲裁俱乐部于2009年12月15日成立,来自香港的莫石先生(Michael J Moser),和北京的陶景洲律师(Jingzhou Tao)以及上海的Johnston先生作为共同执行主席。俱乐部的建立据称是希望能够成为一座架在中外仲裁界之间的“桥梁”。 
  (详情请见:http://www.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 

新加坡采纳2006年版UNCITRAL修正
  2009年10月23日,新加坡司法部推荐该国业界适用UNCITRAL2006年的几项修订规则,基于此,仲裁庭将不被允许根据单方申请作出先决裁决。 
  (详情请见:http://www.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journal/article/19178/singapore-singapore-adopt-2006-uncitral-changes/

ICC在新加坡设立办公室
  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10年1月21日在新加坡成立了亚洲地区办公室,以拓展其在亚太地区的业务。Lee Ju Song女士将出任该办公室的负责人。
  (详细请见: http://www.iccwbo.org/index.html?id=34530) 
 
世界银行任命莫石出任柬埔寨顾问
  2009年11月13日,柬埔寨政府要建立一个新仲裁中心的计划正逐渐成形。在资金运筹方面,世界银行已任命亚洲知名仲裁员莫石出任柬埔寨顾问。  
  (详情请见:http://www.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 

迪拜设立新ADR中心以努力减少法院诉讼
  2009年10月8日,迪拜建立了一个新的ADR中心以减少法院诉讼量。为此,阿联酋颁布了一项法律,在设立该中心的同时,将规定除几项特殊情况外,所有的争议包括涉及政府部门的争端在诉至迪拜法院前须到ADR中心寻求友好解决。
  (详情请见:http://www.legalweek.com/legal-week/news/1557684/dubai-launches-adr-centre-effort-cut-court-litigation)  

董海洲 王芊霖 林琦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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