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私募基金争议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 Wed Dec 24 00:00:00 CST 2008   供稿人:姜丽丽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私募基金争议中的运用
     ——北仲与社科院法学所联合举办私募基金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

     2008年12月20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本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科院法学所)共同主办的“私募基金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本会国际会议厅圆满召开。本次会议的宗旨是深入探讨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促进我国私募基金立法,支持、引导、规范我国私募基金的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处理此领域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会议邀请了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理论界人士以及从事实务的资深律师等实务界人士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陈甦、本会王红松秘书长、《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为此次会议致辞。

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甦为会议致辞
本会秘书长王红松在会议上发表演讲

     王红松秘书长在致辞中提出,私募基金既新颖又很具有中国特色,在法律来不及界定和规范,相关部门尚未就其基本问题形成共识的情况下,却迅速发展起来了,纠纷也随之产生了(本会受理的证券及投资纠纷中已有比较典型的这类的纠纷)。到目前为止,本会已经受理139件证券、基金类的纠纷,并且集中于近五年内受理,占受理总量的84%,证券与基金纠纷显然呈快速上升趋势,亟待社会予以及时解决。由于种种原因,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很大,给仲裁员解决这类争议带来很大的挑战,有些情况下甚至合法非法的界线都难以分清。由于以前的很多经验难以借鉴,并且其极具中国特色,国外的许多经验又不能直接照搬,需要有针对地进行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探索和创新。本会尽管有一批来自金融证券领域和教学科学研究机构等具有经验的资深专家、学者,尽管已经受理了一定数量的证券纠纷并积累一定的经验,尽管仲裁员一直在关注证券纠纷领域,持续不断地研究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但本会还是愿意与社会各界精英联手,共同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因此本会特与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了此次会议。

《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为会议致辞
会议现场

     本次会议内容新颖,并紧扣目前私募基金发展的主题。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有着非公开性、封闭性、投资策略高度保密、操作手法多样化等特性。尽管实务中大量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管理规定、规制方向和方法均不明朗和细致。学界和实务界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均存在广泛的争议,因此迫切地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规则、需求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途径以解决有关私募基金的纠纷。本次会议题目包括了私募基金发展的总体状况及法律政策环境分析、私募基金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其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立法及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与私募基金内外部法律关系研究、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与法律制度借鉴等五个专题。会上,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张开平作了“私募基金特征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环境之完善”的演讲、陈洁作了“论商业组织形式的融合与创新”的演讲、人大法学院叶林作了“我国私募基金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演讲、王红松秘书长作了“利用仲裁妥善解决证券纠纷”的演讲等;社科院法学所的陈甦及邹海林研究员等人发表了评论意见。

社科院法学所张开平在会上发表演讲
本会仲裁员仇京荣在会上提问讨论

     会上,与会人员就用仲裁及调解方法妥善解决证券及投资纠纷尤其是解决私募基金纠纷的问题显示出了极大的兴趣并热烈参与讨论。王红松秘书长在演讲中指出“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商事仲裁与证券、基金存在一些天然的联系。都需要以信用为基础,都有较强的专业性、注重国际化并敏于适应商业变迁。在现阶段,仲裁和证券都是新兴发展领域,从业人员都具有很高的素质,容易接受新的理念,知识和经验,具有更高的自治能力,容易以理性、务实、前瞻的态度解决问题。因此,以仲裁方式处理证券纠纷,具有诉讼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一些优势”,同时王红松秘书长也指出除仲裁外,调解解决证券及基金纠纷也是一条重要途径,其不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同时还能促使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经会议讨论后,大家认为由于仲裁与调解具有保密、专业、灵活、高效、国际化等特性,因此用仲裁与调解的方式解决私募基金争议问题将更为符合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投资策略高度保密、跨国操作、操作手法多样化、专业化等特征与需求。

     本次会议除了就解决私募基金争议的途径和手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外,各位专业人士还群策群力,梳理了现有的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深入的探讨了私募基金的本质,详细比较了中国的私募基金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私募基金的共同与不同,并提出了正视、引导、发展以及规范私募基金发展的建议。

     会议吸引了具有大型私募基金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律师以及相关的证券业从业人士参加。会议参与者争锋相对,各抒己见,会议气氛热烈,讨论充分,实务界与理论界充分交流,思想火花不时碰撞,以至会议结束,大家仍感意犹未尽。

     会议结束时,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的邹海林主任总结了会议的议题,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的作用,并指出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还应再接再厉,进行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王红松秘书长则总结了本次会议理论与实务部门成功合作的经验,展望未来各方继续合作的美好前景,认为本次研讨会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对今后公正及时地仲裁此类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和启发;本会今后将加强与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这样的教学科研单位合作,共同推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在投资、证券领域的应用,共同推动全国多元化争议解决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和国际学术交流的开展,提高中国仲裁界、法学界国际信誉。

北京仲裁委会

示范条款    复制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活动安排
版权所有:北京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2024070245号-1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