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仲裁员专业小组2011年度第二期(总第十一期)活动综述

发布时间: Sat Jun 04 00:00:00 CST 2011   供稿人:王择

    2011年5月31日下午,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仲裁员专业小组2011年度第二期(总第十一期)活动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会议厅举行,本次活动的主题是“房屋限购令”引发的建设工程及房地产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和常见疑难案件研讨,专业小组的二十余名仲裁员参加了本期活动,小组召集人之一赵杭博士主持了会议。

参会仲裁员发言

    参会的仲裁员首先对国务院和北京市自2010年以来发布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通知,特别是2011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的法律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讨论分析,大家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多数仲裁员认为,无论如何定性“限购令”,其都已经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从而产生了许多与“限购令”相关的仲裁案件,仲裁员应当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分析“限购令”对双方合同关系的影响,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处理产生的纠纷。

参会仲裁员认真聆听发言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参会仲裁员重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实践中因为“限购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房屋经纪合同纠纷这两类最常见的纠纷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实践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因为限购令而导致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法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比如,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后限购令出台,导致买方失去购房资格或者丧失贷款资格、购房成本增加,因此要求退还定金或首付款,而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拒绝返还;或者在买方履行完毕购房合同义务之后,由于限购令的出台导致登记部门不予登记,从而买方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而引发纠纷。

    讨论中,参会的仲裁员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限购令”可以归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限购令”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应属于法律上的情事变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来断定。但大多数仲裁员认为,此类型案件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应该慎重,不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参会仲裁员还对房地产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讨论。

    参加会议的仲裁员经过几个小时热烈的讨论,相互加深了了解,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最后,活动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本期活动对实践中处理因“限购令”引发的法律纠纷具有积极作用。

专业小组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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