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Tue Nov 08 00:00:00 CST 2011 供稿人:王择
2011年11月3日,由我国著名民商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倡议发起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和清华大学联合主办的中国仲裁论坛第五次会议在北仲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本次论坛邀请了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编办、人保部的相关负责同志和来自社科院、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还有来自全国20多家仲裁机构负责人参与。
北仲王红松秘书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车丕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分别致开幕辞,三位嘉宾对本次论坛的背景和将要讨论议题的重要性作了详细的阐述。
王红松秘书长致辞 | 车丕照教授致辞 |
梁彗星教授致辞 | 论坛现场 |
本次论坛为期一天,主要讨论了“仲裁司法审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事业单位改革与仲裁机构发展”两大议题。
上午的“仲裁司法审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题讨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主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贾东明副主任、郝作成处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法处吴兆祥处长、民四庭高晓力法官,北京致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成敏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宋连斌教授先后作主题发言。
贾东明主任提出,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仲裁最集中的是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统一问题。贾主任认为仲裁的基本原则一定要坚持,包括协议仲裁、一裁终局等,同时对仲裁要一贯支持。从整个制度上要更多考虑仲裁的发展,考虑仲裁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国内仲裁机构在参与国际竞争中的水平不断提高。
傅郁林教授主持会议 | 贾东明副主任听取意见 |
郝作成处长发言 | 吴兆祥处长发言 |
郝作成处长在发言中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原因、原则、内容及存在的重大问题等作了详细的介绍。民诉法修改就仲裁主要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如何设计,两者是否应该并存还是只取其一,事由是否应该统一。二是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是否需要统一。三是法院在作出了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决定后如何救济,是否允许当事人复议、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吴兆祥处长结合审判实践的情况,就完善涉及仲裁程序的几方面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吴处长认为,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没有对法院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很多问题都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确认涉及到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允许上诉和再审。关于申请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其意见是两个程序存在不同之处,应该并存,但对于两者的事由应该统一。同时,关于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吴处长认为审查的标准也应该统一。
高晓力法官首先结合一则具体案例就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进行了阐述,希望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高法官还希望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能够并轨,审查标准应得到统一,且都应该统一到涉外裁决的标准上来。
赵成敏律师根据自己曾经承办的一起仲裁案件,对法院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标准、撤销和要求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应该写明理由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王亚新教授认为撤销仲裁裁决是特别的诉讼程序,应该一审终审,不应该上诉和再审。但关于不予执行程序,王教授认为,用这样一个简单的程序就可以推翻原来的形成之诉或确认之诉的结果,在理论上无法解释。就仲裁来说,目前的民诉法修正案没有进行任何改动,王教授呼吁这次立法能够解决与仲裁相关的问题。
肖建国教授提出,关于不予执行与撤销程序是并存还是二选一,其倾向于保留目前的两种制度。是关于不予执行的事由,肖教授认为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应该统一,当事人不得以不同的事由多次申请不予执行。
宋连斌教授提出,关于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其认为可以允许上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基本都规定有上诉程序。宋教授出于效率和支持仲裁角度考虑,认为关于上诉应该区别对待,对于法院作出允许撤销和不予执行裁定的可以上诉,而驳回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定的就不允许上诉。同时,宋教授认为,撤销和不予执行标准应该朝着审查涉外仲裁裁决的方向统一。
高晓力法官发言 | 赵成敏律师发言 |
王亚新教授发言 | 肖建国教授发言 |
宋连斌教授发言 | 王小莉副主任发言 |
赵亮秘书长发言 | 姚俊逸副处长 |
在自由讨论阶段,北仲王红松秘书长指出,仲裁机构之间应该达成共识,才有助于立法者采纳意见。而对于没有分歧的认识,王秘书长希望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够予以体现。另外,支持仲裁发展、鼓励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应该始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郭晓文副主任则赞同宋连斌教授关于上诉制度的设计,希望这一制度能够被引入到民事诉讼法中来。广州仲裁委员会王小莉副主任呼吁要修改现有的制度,原因是诉讼与仲裁两种制度在设计本身就不相同。对仲裁来说最大的制约就是当事人的选择,是市场的制约,因此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条件应该很严格,统一到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上符合支持仲裁的目的。杭州仲裁委员会赵亮秘书长提出,诉讼和仲裁最大的不同在于当事人选择,撤销和不予执行制度背后都是诉讼对于仲裁的不信任,法院在切断仲裁人智慧的同时,也切断了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下午的“事业单位改革与仲裁机构发展”主题讨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郭晓文副主任主持,由中央编办研究中心洪都主任和人保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魏卓司长分别主讲。
郭晓文副主任主持会议 | 洪都主任介绍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 |
魏卓司长介绍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 | 刘小康教授发言 |
洪都主任从全国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业单位改革的情况以及仲裁机构如何选择今后的发展方向等几方面作了详细的论述。洪主任介绍,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注册的有上百万家。从经费来看,绝大部分事业单位需要财政补助,仲裁机构则从原来的接受财政补助逐步过渡到自收自支。关于事业单位如何改革,中办2011年3月份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即中央5号文件,这是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最高级别指导意见。洪主任认为,仲裁机构既有公益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还具有市场化的色彩。因此,要改革必须判断仲裁委的功能属性,要根据职责任务来分类。
魏卓司长着重介绍了事业单位改革中人事方面的改革情况。魏司长指出,本次改革是事业单位的整体改革,但名称是分类推进改革,说明此次改革的基点是分类。魏司长提出,从人事角度要求保留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是人才队伍逐步优化,使职能逐步清晰、公益心逐步回归。
在自由发言阶段,国家行政学院刘小康教授提出,事业单位改革和仲裁发展应从战略上进行思考,着眼于长远,仲裁亦是如此。仲裁是第三方裁决,其竞争力来自于声誉,具有公共性,仲裁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仲裁应当强调独立性,独立性即政府不能干涉。刘教授还就事业单位改革的类型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仲裁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对仲裁机构或者界定为法定机构,政府不得干预,或者就在现有制度下创造性地解决,比如民办非企业是可以参考的一个思路。
在论坛结束之际,梁慧星教授作了总结发言,梁教授认为,本次论坛讨论的两大主题都非常重要,对仲裁事业而言可谓是性命攸关,决定仲裁发展的前景。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仲裁界要拿出自己明确的方案,努力争取改变仲裁受到不公正司法审查的境遇。关于仲裁机构改革,我们要有长远的眼光,我们的仲裁要与大国地位相符,与国际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