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发布时间: Fri Dec 05 00:00:00 CST 2008   供稿人:王红松

——王红松秘书长在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论坛”上的讲话

     今天很荣幸参加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召开的“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论坛”,首先,对证券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衷心的祝贺。

一、仲裁与证券市场的关系

     中国的商事仲裁与证券市场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都是中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都要面临体制改革,社会转轨所具有的中国特色的问题,都需要以信用为基础进行发展,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注重国际化并敏于适应商业领域变迁。两者的从业人员都具有很高的素质,容易接受新的理念,知识和经验,具有更高的自治能力,更能以理性、务实、前瞻的态度解决问题。因此,以仲裁方式处理证券纠纷,具有诉讼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一些优势。

二、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几点优势

     1、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仲裁立案、审理、结案都是保密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参与,仲裁裁决不能报导。而且,经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只写结果不写理由,有效保护证券纠纷当事人的信息。而诉讼审理过程公开,媒体可以报导,法院判决可以放在网上,其他人可以查询。这对上市公司来说,也许一些信息的透露会引起股票波动、财富缩水。

     2、专业。仲裁具有专家办案特点。当事人可选择证券业的专家解决证券纠纷。这些专家精通证券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熟悉这个行业的惯例、通行做法、行业的最新发展及问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可能更专业,不会偏离行业的通常标准,不会出现因外行人断案而产生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这就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有利于纠纷顺利解决。北仲的仲裁员中有一大批金融证券领域方面的专家。与其他行业专家相比,金融证券领域里中仲裁员学历更高。

北仲成立以来案件持续发展,近些年,随着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程序加大,证券纠纷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因而,北仲在处理证券纠纷案件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

     北京仲裁委员会历年受理案件数量

    

     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证券纠纷案件情况

    

     3、灵活。证券市场是个产品、服务创新程度高的领域,发展变化快,客观上要求对其纠纷解决程序保持更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而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有更多选择权——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方式等,可以控制仲裁的进程。证券纠纷涉及许多新问题、新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可能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法官难以审理。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在法律的适用上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没有法律或法律过于原则、宽泛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规则、惯例、法理进行创新,做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体制度灵活,仲裁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如北仲制定了独立的调解规则,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该调解制度特点:范围不受协议限制、调解员实行推荐制,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这两天北仲与派普丹大学合作正在进行第二期调解员培训),调解收费低,如果调解协议达成,当事人可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将调解协议转换为裁决书、调解书。对证券纠纷来说,这种做法可以克服仲裁只处理相对人之间纠纷(而不能引入第三人)的局限。实践中,一个大的项目的股权转让,可能签订四、五个转让合同,涉及十多个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就有可能一揽子解决了多个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十多个当事人的争议纠纷,我们已有这样的先例。这对当事人来说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4、效率。资金的效益在于流动,证券市场强调效率。证券纠纷出现时当事人希望寻找更有效、便捷手段迅速解决纠纷。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上节省了程序上的时间。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择,打破垄断,市场竞争机制使仲裁机构有改进服务,追求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内在动力。如北仲审结的12000多案件,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67天。相对大标的仲裁案件,仲裁收费具有比较优势。

    

     如果考虑由于仲裁节省时间带来的机会收益,其节约成本的优势更为明显(例:1000万元争议金额案件,时间对比、费用对比)。

    

     另外,对于债权债务明确, 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可以在2-3个工作日做出裁决。以下是几种尽快取得债权法律文书方式的时间比较。仲裁是其中最快的。

    

     在这里,时间不仅是金钱,而且是机会,是裁决得以执行的机会。为了简便、快捷解决争议,北仲每个仲裁庭都配有远程视频装置,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通过远程连网实现异地开庭、调解、评议,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5、国际性。证券纠纷具有跨地域特点,以北仲为例,北仲受理的证券纠纷中,国际仲裁案件及外地当事人之间案件的比例要大于一般案件。如北仲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共323件,占整个案件比例的2.3%,但在证券纠纷案件中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占的比例则为6.7%。北仲共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323件,2004年前总共101件,从2004年至今则达到了221件,占国际商事案件总数的68%。


     为满足当事人聘请外籍仲裁员的需要,北仲聘请外籍仲裁员57名,来自13个国家和地区。

    

     另外,北仲的修订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外籍仲裁员增加的仲裁员报酬可以列入仲裁费用。这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国际优秀的仲裁人才到国内办案,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需要。另外,仲裁裁决国际承认执行力度大,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58年纽约公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42个成员国国家(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使得仲裁的裁决执行具有国际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北京仲裁委员会一直重视证券争议解决,加强与证监会及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这方面业务和理论研究,聘用和培养证券纠纷方面的仲裁人才,我们希望与证券行业的专家学者一道为更好的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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