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Wed Feb 02 00:00:00 CST 2011 供稿人:邓晓明
2011年1月2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吉罗洪副院长携执行局局长苏丽英及执行局各庭负责人来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及保全问题与本会王红松秘书长及各处室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座谈。
二中院执行局苏丽英局长及各庭负责人 | 座谈会现场 |
苏丽英局长表示近年来仲裁案件的强制执行比例已经占到二中院执行局处理案件的54%,非常希望能够借此次座谈机会就有关问题与北仲进行沟通交流,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王红松秘书长对二中院各位同志的到来表示欢迎,指出北仲作为自收自支的仲裁机构,一直坚持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开展仲裁业务,坚持仲裁员独立裁决,为多元化纠纷解决,分流法院诉讼案件贡献了积极的力量。法院对于仲裁机构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行程序体现的,所以彼此对于执行工作的沟通交流很有必要,具有积极地意义。
法官们参观本会仲裁厅等设施 | 王红松秘书长向吉罗洪副院长介绍本会信息查询系统 |
随后,双方就包括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与解除保全所应提交的手续、不予执行的判断标准等仲裁强制执行及相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交流。对于财产保全及解除,双方一致认为可以建立更加明确具体的沟通机制,指导当事人全面完备的提交保全材料,保证财产保全实施效率。同时,对于不予执行问题,王红松秘书长指出有必要区分不予执行与不能执行的概念。不予执行作为法定的执行救济机制,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操作;而是否实际执行是一个受诸多因素影响的现实问题,不能因无法执行就通过不予执行程序来否定裁决的效力。之后,双方还就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规避法律和几个具体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双方认为,此种交流非常有必要,对于促进彼此工作,共同服务于当事人均有着积极的意义,今后双方还将加强进一步联系与沟通,把工作做到实处。
会后,王红松秘书长陪同二中院各位同志参观了北仲的办公设施。
(供稿人:邓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