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Thu Jul 14 00:00:00 CST 2011 供稿人:王红松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很高兴能够代表北仲来参加本次亚太国际仲裁大会,上午嘉宾们的发言都非常精彩,我听了很受启发,希望能够在这里利用宝贵的时间和大家就选拔和培养亚太地区仲裁人才的话题谈些认识和想法。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5日公布的预测数据显示,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亚太地区2011年的经济增长率将达7.3%,中国和印度2011年的经济增长率预计分别为9.5%和8.7%,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日益重要。
这种转变为亚洲国际仲裁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加之亚太地区各国政府对于仲裁日益重视和支持,亚太地区各仲裁机构发展日趋活跃,亚太地区的仲裁事业在今后也将得到较大发展。
虽然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给本地区的仲裁发展提供了机遇,但相关制约因素不容忽视。从全球范围看,由于本地区商事仲裁人才的缺乏,使得那些争议金额大,案情复杂且涉及亚太地区当事人的国际商事案件中,亚太地区本土仲裁员被仲裁机构指定或当事人选定的机会相对少
以中国和印度这两个亚太地区大国为例,根据ICC2003年至2007年的Statistical Report,在亚洲地区,案件涉及中国当事人152件,中国仲裁员被选定或指定的26人;其中独任仲裁员3人,一般仲裁员23人;案件涉及印度当事人192件,印度仲裁员被选定或指定的47人,其中,独任仲裁员7人,首席仲裁员1人,一般仲裁员39人。ICC是一个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仲裁机构,其他国际化程度没有这么高的知名仲裁机构,这种情况会更突出。两个图表显示,一个是2003年至2007年,中印两国的当事人、仲裁员情况,一个是2003年至2007年当事人、仲裁员总的情况。其中仲裁员细分为首席、独任、一般仲裁员。
这与当地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使得国际商事案件相对集中在少数仲裁员手里,既影响案件质量的改进,又延缓了案件审理进程,仲裁费用不断上涨。许多亚太地区的当事人因顾虑昂贵的费用,而不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因此,选拔培养亚太地区的仲裁人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扩大仲裁的影响力。相对于国际知名的西方仲裁员,亚太地区本土仲裁员收费相对低。而且,对涉及亚太地区本土争议的案件,他们更熟悉与案件密切关联的法律、文化、制度环境和当事人心理,他们对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适用,可能更准确,更令当事人信服,因而,提高了仲裁对本地当事人的吸引力。
2.有利于仲裁制度在亚太地区的推广。亚太地区具备商事仲裁能力和资格的优秀人才,往往在本地有影响、有威望并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而且,他们也往往是仲裁的使用者。选拔培养这些优秀人才从事商事仲裁活动,就会不断扩大商事仲裁制度在亚太地区的应用和推广。实际上,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如同一国经济发展好了也会为国际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亚太地区本土商事仲裁的发展也会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3.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由于世界各国法律、文化、制度、经济条件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也会出现多样化的特点,选拔培养亚太地区的仲裁人才,可以满足仲裁多样性的需求。
亚太地区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人才的选拔培养上发挥重要作用,以北仲为例,我们愿意介绍这方面的做法与在座各位分享:
1.不断提高仲裁员的聘用标准。中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员选聘标准。(图:法律对仲裁员的规定),北仲在此基础上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如,律师仲裁员必须是(图的规定),国外仲裁员必须(图)。仲裁员聘用后北仲还要根据其办案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北仲现聘有371名仲裁员,均为精通法律并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资深专业水准、且道德品行良好的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外籍仲裁员53名,来自15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增长,北仲将逐年加强外籍仲裁员的选聘和培养。
(仲裁员学历、职业分布、地区分布、不予聘用占总数比例图)北仲历年受理案件(包括涉外案件)情况,北仲2008、2009、2010仲裁员参与办案情况。
2.对仲裁员进行持续的职业培训
(1)聘任前培训
北仲自2002年开始,就对仲裁员进行每年一次业务培训活动。自2004年开始,北仲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合作,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进行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推进、裁决书的制作等方面职业培训和考核。北仲同时规定,只有通过上述培训和考核,方可成为北仲的仲裁员。(图)
(2)仲裁员聘任后的培训
为了不断地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从2005年开始北仲每月定期举办仲裁员沙龙或专业研讨会议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免费对外开放。
到现在为止,北仲共召开仲裁员沙龙及各类专业会议88次,参加会议的人员达5657人次。活动提高了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学习热情,同时推广扩大了北仲的影响。(图)
除沙龙、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MEMBERSHIP培训外,北仲还与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清华大学CIOB学习中心等共同举办了四期联合建设管理讲座;
(3)其他争议解决专业培训
2007年9月,北仲制定了独立的调解规则,该规则特点如图所示。
为促进调解规则的实施,北仲与美国佩普丹大学施特劳斯争议解决学院举办了三期调解培训。调解规则于2008年4月1日实施,到目前为止北仲共受理了6件案件,5件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其中,有两件是国际商事调解案件,案件当事人各自挑选一名调解员采取合作调解方式成功解决案件争议。
2009年1月北仲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为配合该规则的实施,我们组织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人员培训班,邀请国内外建设工程管理及争议评审专家在培训班进行讲解。(图)
以上,是北仲关于仲裁人才选拔培养方面的经验介绍。我们希望亚太地区仲裁组织能够就仲裁人才的选拔培养加强合作与交流,彼此介绍推荐仲裁人才,交流经验,并且将彼此的网站相互链接,使亚太地区的仲裁员和专业人士通过网站更多地了解整个地区的仲裁发展情况。
最后,谢谢大家的耐心,我感谢能够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分享心得,并诚挚地希望能够和各仲裁机构加强交流,促进共同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