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Tue Jan 03 15:36:39 CST 2017 供稿人:谢冠斌 焦 姗 车路平[1]
(原文载于《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6》)
概述
2015年,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数量均呈增长态势,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量也大幅上升。纠纷解决方式上,争议解决机制逐渐向多样化、创新化发展,各地司法局、知识产权局联合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协会内组织人民调解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
(一)主要数据
2016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15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情况,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供受理110.2万件,这是我国首次超过100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权发明专利35.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6.3万件,比2014年增长了10万件,同比增长61.9%。截至2015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87.2万件,名列前茅的省市有江苏、北京、广东、深圳、上海等。[2]
2016年2月17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2015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整体仍然呈增长趋势[3]。作品登记134.82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约29.24万件、著作权质权登记606件,著作权登记总量约164.12万件,同比增长35.49%。其中,作品登记数量比2014年的99.2万件增长了35.90%,其中摄影作品占登记总量的38.74%,其次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录像制品、图形作品、录音制品、音乐作品、戏剧、舞蹈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近30万件,同比增长30.63%,是2010年以来同比增长增速最高的一年。
2016年2月23日,商标局在官网上公布了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申请与注册统计表[4]。2015年度,我国商标总申请件数为2658674,总注册件数为2077037,截止2015年12月15日,有效注册量为9204015件。
2015年,北京全市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46万件,同比增长25.4%;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077件,审结8254件。[5]
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共行政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4万件,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等误导行为案件2.07万件。[6]
(二)知识产权争议调解机构
2015年6月,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署了《关于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合作协议》,首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等六家行业组织建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7] 随后,2016年1月14日,筹备已久的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这也是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的首个专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地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联盟共六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共同推动行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合作协议》[8],宗旨在于提高行业协会、展会主办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能力,在遵守现有法律前提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人民调解新机制。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2015年无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新法律法规的均显示了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力,立足于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立法精神,为良性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也将大大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和信心。
(一)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为规范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9],向公开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同时,意见稿对管辖法院、申请书、审查时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意见稿还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对担保、解除保全、拒不履行、申请错误、申请费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此外,本次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第7条和第8条,这两条对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裁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提供了参考标准。第7条规定了保全必要性考虑因素,即法院应当考虑申请人胜诉可能性、申请人是否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明显超过申请人的、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第8条则对“难以弥补的损害” 进一步解释,列举了正反两方面情形。其中,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除了被申请保全行为会显著增加申请人受到的损害和被申请人人无力赔偿外,还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被保全行为会侵犯申请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两项带有竞争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的情形。不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故意延迟司法救济、申请人无合理理由未使用过其权利基础的知识产权、损害比较容易通过金钱计算的。由此可见,意见稿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到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的实务细节。
然而,意见稿在出台前仍有值得推敲的空间。首先,如果同时满足第8条中的正反两种情形,例如,被保全行为既会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同时又比较容易通过金钱计算,法院会如何判定是否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呢?其次,第8条第1款“抢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或者迫使申请人采取不可逆转的低价从事经营,从而严重削弱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可能不适合竞争纠纷相关的行为保全,因为良性市场竞争中也会发生竞争者之间夺取市场份额,这种情形不应当纳入“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作为申请行为保全的理由[10]。最后,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申请保全时应考虑提交的哪些事实和理由,该意见稿给出的指南还是略显宽泛。
(二)著作权
1.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11]。在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一直未进行相应的修订。本次意见稿除了更新了对应的2010年著作权法法条外,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程序,例如:被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指二十五万元以上,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当事人;当事人如不在被告知后的三日内要求听证,则视为放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依民诉法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此外,意见稿还着重增加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行政处罚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或收到通知后未移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可能会被没收计算机和服务器的“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新增加了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点击数达两万五千次以上、会员制传播他人作品且注册会员达五百人以上、或会员两百五十人以上且获利一千两百五十元以上的。本次修订完善了著作权行政执法中的实务细节,同时弥补了过去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力度薄弱的情况,总体来看一定程度地推进了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大大增强了著作权人维权的信心。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2]
近年来,国内电视台引进国外综艺节目以制作本土化电视节目的案例愈来愈多,相应的未经许可“模仿”国外综艺节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使得综艺节目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如何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就此,北京高院率先于2015年4月15日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照执行。《解答》认为有独创性的综艺节目影像可以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同时对综艺节目影像的权利归属、可单独使用作品、表演者权、侵权认定和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外,《解答》明确了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肯定了节目中的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仍受著作权保护,而节目模式引进合同则是涉及著作权许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的合同。由此可见,《解答》对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是回归了以“独创性”为标准的基本原则,对于节目中具体各类作品仍需个案分析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同时对酌定赔偿的强调也是指引和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
(三)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启动专利法特别修改的准备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1月上报国务院。201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从专利质量、专利保护、专利运用、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专利法修改提出了具体意见。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3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于2015年4月1日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具体说明。[13]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意见。[14]
2015年草案(送审稿)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3条,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4条,删除1条。针对专利维权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相关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完善相关证据规则(第68条);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第61条);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68条);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第60条),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第66条),完善行政执法手段(第67条);明确间接侵权责任(第62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63条);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第74条);优化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依职权审查原则(第41条、第46条)。
(四)反垄断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计划,2015年6月正式启动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等六部反垄断法配套指南的起草工作,另外五部指南涉及汽车业反垄断、垄断协议宽大制度、垄断协议豁免程序、中止调查程序以及罚款额的计算等。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15],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都旨在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反垄断法》不适用于权利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但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中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情况。指南正文部分重点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路径和方法提供具体指引,涉及联合研发、专利联营、交叉许可、标准制定、价格限制、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协议的豁免、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拒绝许可、搭售、差别待遇、禁令救济等具体问题。
重大案例
(一)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
最高院在2015年4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中总结到,著作权案件涉及的争议逐渐向著作权保护客体、著作权权属的确定等基本原则和理念问题回归[16],反映这一趋势的典型案例就是陈喆诉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7]。该案二审最终于2015年12月16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确认了原审法院对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限划分方法。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对于文学作品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划分,北京高院认为当角色设置、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具体到一定程度、足以反映出作者对“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的“独特选择、判断、取舍”时,这些角色设置、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外,二审法院再次强调了判断实质性相似要整体上比较作品。即使根据场景原则,作品中部分具体情节属于共有领域或者有限、唯一的表达,但是这并不影响该情节和其他情节联合后整体的独创性;即使涉嫌侵权的作品与原作品有细微的情节差别,但是这并不影响两部作品整体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本案中,双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法院也对两部作品情节细化后逐一进行比较,对实务中对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判断、思想和表达界限的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客体
2015年,互联网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是热点之一,新兴文化产业与科技结合催生出了网络环境下新生的著作权保护客体,对于各判决的认定标准也成为去年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焦点之一。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涉及到移动终端游戏相关商业权利的保护问题。法院否定了游戏名称和人物名称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但认定原告的游戏人物形象构成改编作品且对该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然而,在对比《我叫MT》和《超级MT》人物形象的服饰和武器后,法院认为二者不构成实质近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不正当竞争部分,法院认为同为竞争者,在原告游戏先上线且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仍不避讳地使用了与原告游戏相关联的游戏名称、人物名称,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案对移动终端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供的参考,人物形象在达到独创性标准后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权利人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来维护商业利益。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9],对网页作品著作权保护标准提供了新思路。审理法院认为网页的色彩、文字、展示方式、动画效果等单个元素可能来自公有领域,但对各个元素进行独创的布局编排并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即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判决认为涉案网站的首页除了一般公司网站的栏目和结构外,颜色、内容、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都显示了设计者原创的选择和判断,并能体现一定的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本案肯定了网页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并对同类案件的判定标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涉及到一直饱受争议的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问题。法院认为用户观看到的体育赛事转播画面不同于赛事现场,而是经过了对多台设备的镜头选择、编排,编配解说、回放、特写镜头等制作,因此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法院认为涉案转播的体育赛事满足独创性,构成作品。该转播行为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应属于侵犯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对学术界一直热议的体育赛事是否可以作为作品的问题给出了定论,并对体育赛事录制画面的独创性标准给予了参考因素。
(三)技术崛起之下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随着高科技愈发贴近人们日常生活,传统媒体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面对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陷入滞后和不足的困境,例如,电视节目与机顶盒、移动终端应用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便是近期热点话题之一。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1],审理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定采用服务器标准,同方公司机顶盒预置的“兔子视频”软件聚合了多家在线视频网站链接,并对链接主动编排,构成主动定向链接。作为主动定向链接服务提供者,判决认定同方公司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对被链接网站播放的视频内容是否为正版进行检查,故同方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对机顶盒相关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22],本案焦点在于涉案的手机APP是向用户直接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还是仅提供链接服务。审理法院认为涉案APP在播放作品时,播放页面发生了跳转,但未离开过该APP也未显示跳转至搜狐网站,故判定豆果公司提供了作品在线播放,应承担责任。
(四)商标正当使用的判定标准
商标的正当使用作为商标侵权纠纷中的重要抗辩理由,法院2015年公布的判例为当事人合理使用商标和商标维权提供了新的思路。
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23],商标侵权部分,审理法院从主观要素和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正当两方面来论述,认为阔盛公司在宣传语中使用“洁水”只是为了说明阿垮瑟姆公司总代理变更的客观情况,主观善意、使用方式合理,不会造成混淆,因此判决被上诉人在宣传语中使用“洁水”商标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本案法院对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标准,延续了此前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4]的审理法院给出的三要件,即主管善意、未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仅在描述或说明客观情况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
北京北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诉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5],被上诉人将“泥浆”商标用于以生态泥为载体的泥浆宝贝大赛名称中。审理法院认为“泥浆足球”、“泥浆足球宝贝”中使用“泥浆”商标,未突出使用、明确标注了主办方和和协办方、且是对比赛的客观说明和描述,因此,判定认为被上诉人使用“泥浆”商标是正当使用,未侵犯商标权。
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与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6],最高院对贴牌出口行为对商标的使用做出了定性。最高院认为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标识仅为物理贴附行为,由于该产品不在中国市场流通,该标识既没有区分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商品来源额功能,因此在出口产品上贴附标识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本案中,最高院再次重申了判断侵权的标准,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前提要看该行为是否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如果该行为不能使商标发挥识别功能,则该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那么继续讨论商标、商品类别相同或近似都是无意义的。
(五)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权利和权益的保护
随着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各级法院在处理商标权属纠纷时更加注重开了在先权利、在先权益和诉争商标之间的平衡问题,众多案例体现出法院在判决时有充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即“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7],法院认为相较商评委引证的两个商标,诉争商标与申请人的基础商标更接近,可以在承载基础商标商誉的基础上与两个引证商标相区别。本案中,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在先注册的基础商标通过使用变得足够知名,使相关公众会将权利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基础商标联系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在在后申请的商标可以延续基础商标所积累的商誉和显著性。法院对基础商标的商誉延续的论述,维持了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保障了权利人的正常商业发展,同时为同类案件的解决具有参考意义。
(六)法定赔偿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法定赔偿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法修订过程中,一直都是被热议的话题,法定赔偿额上限的提高意味着国家下决心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就法院何时适用法定赔偿、如何适用等问题实践当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在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28]中,最高院将二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从3373万余元降至本案适用的《商标法》(2011年修订)的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2009年至2015年,本案六年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赔偿额前后差距之大,引发了学界的关注。本案一审法院以行业中代表公司张裕公司以及涉案商标葡萄酒进口商建发公司的利润率为基础,计算出了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额,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然而,最高院认为张裕公司和建发公司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与被告属于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以这两家公司的利润率推定被告获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在被告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被告的全部获利都与侵害原告商标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双方均未提供侵权商品销售具体数量或权利人销售减少量的有关证据,最高院认为本案难以计算侵权人获利或权利人损失,应使用法定赔偿。在综合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历史纠葛和谈判过程、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和主观恶意、权利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被告产品的知名度、诉争商标许可费等情况,最高院最终在法定赔偿额发尾内酌定本案赔偿额为50万元。
(七)专利侵权中标准实施之抗辩
在已有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司法案例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会以实施标准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此类主张产生的根源在于专利的排他性与标准的普适性之间冲突[29]。在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案[30]中,最高院认定涉案标准的前言部分注明了标准涉及原告(含地址、电话)的专利权,使用授权许可,应与之联系,因此被告实施标准所涉施工方法构成专利侵权。该案表明是否在标准中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对于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作为抗辩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因素。
在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等与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31]中,各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并无异议,但被告森林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是按照英特莱公司参与起草的国家标准制作,不应认定为侵权。二审法院认为,该国家标准仅仅规定了具体的规格、尺寸及材料等相关内容,采取何种具体的技术方案并非国家标准所规范,故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是按照英特莱公司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制作,也并不构成被控侵权行为不侵犯英特莱公司专利权的法定抗辩事由。本案判决提示了在以实施标准作为抗辩的专利侵权纠纷中,首先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是否是涉案标准的必要专利,其判断方法是涉案标准是否规范了具体的技术方案,如有,该技术方案是否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重合。只有当涉案专利确系必要专利,才能进一步考察专利信息披露情况、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来判断实施标准之抗辩能否成立。
(八)排除、限制竞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三终字第4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判决中指出,“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进而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断。”童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32]是第一起援引上述判决的案例,上海高院据此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分析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法院考虑了被告采取被诉行为后的市场竞争状况和消费者选择是否受到影响,最终认定被诉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无必要清楚界定本案相关市场,垄断行为不成立。
在顾芳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33]中,广东高院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达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采取被诉行为时,具有正当理由,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热点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计算机软件最终商业用户侵权纠纷中,权利人维权最大的障碍在于安装涉案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往往处于侵权人掌握之下,当事人凭一己之力取证证明侵权行为以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非常困难,因此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常常采取的措施。因此,法院到侵权人办公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并不罕见。然而,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34]列举了“申请人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35],11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一周年公布的十二起典型案例[36]中包括“奥多比公司、欧特克公司诉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东方风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证据保全案”[37],将涉及证据保全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列为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司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趋势,鼓励权利人在程序方面积极合法运用证据保全等措施,引导法院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这对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推动,同时对侵权人有警示作用,也对社会公众有教育指导意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中列举了“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案”[38]。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临时禁令申请后,组织当事人听证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认为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较大、若不及时制止被告行为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考虑到申请人提供担保,故依法作出同意行为保全的裁定。本案审理法院基本上遵照了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要求,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权利的同时,也做到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文化创新产业进一步发展的信心。
然而,计算机软件终端商业用户侵权,仍然存在技术上的取证障碍。例如服务器软件的证据保全,首先,服务器软件一旦删除很难恢复,被申请人则可以通过远程登录服务器实现软件删除,其次,服务器托管是很常见做法,而服务器托管公司则成为保全的障碍,因为它们不是诉讼当事人、也无履行证据保全裁定的法定义务。因此,计算机软件维权中的证据保全,除法院高效及时的执行力以外,还有许多技术障碍有待解决。
(二)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
2015年底搜狗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共17项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指控百度输入法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并提出2.6亿元的赔偿请求。其中针对一项授权公告号为CN 1920754 B的专利(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搜狗率先将这一技术应用到了输入法中,使用户能够在输入法中使用颜文字等由多个字符拼装得到的表情符号),搜狗便提起1亿元索赔,索赔总额及个案索赔额均创下了我国专利诉讼索赔的新纪录,并开启了互联网行业以专利权作为竞争优势的新阶段。
计算机软件专利在2015年引起了学术界和业界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举办的相关论坛上,专家就计算机软件专利的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其中,软件专利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问题和侵权举证问题颇受瞩目。对于软件专利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问题,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现行《审查指南》与最高法2009年司法解释第四条的不一致,按照《审查指南》对于功能性限定的表述,如果一个功能性的限定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保护范围应覆盖所有实现所述功能的实现方式;而司法解释第4条则对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做出了限于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限制。目前再审过程中的诺基亚诉华勤专利侵权案,诺基亚公司试图就软件专利的行政审查标准作出一定的突破,即对软件专利的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制。在搜狗与百度公司的争议中,由于目前百度已经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专利无效的请求,可以预见上述问题还会再次出现。此外,在软件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就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是权利人面临的另一问题,特别是在搜狗与百度案中,搜狗并未起诉自带百度输入法的终端设备厂商,而仅仅起诉侵权软件所有人,其举证难度更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验证软件的功能,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的底层算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专利法修订的热点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引发了业界广泛的讨论,其中得到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包括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举证妨碍制度及法定赔偿额提高。
为了解决专利保护中存在的循环诉讼、诉讼周期长的问题,此次专利法修订试图通过无效宣告制度的完善来解决,此次《送审稿》的一大变化就是,删除了2015年4月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60条中增加的对无效宣告生效时间的间接规定,实质上没有对现行专利法中无效宣告制度作出改变。对于《征求意见稿》第60条关于无效宣告生效时间的规定,普遍反馈是负面意见。对此,有专家[39]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的第46条中的“第三人”改为“被告”,专利复审委不再作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被告。
此次《送审稿》第68条第3款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即侵权人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该制度的引入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专利权利人面临的举证难问题,但遗憾的是该规定仅仅局限在赔偿数额方面,因此亦有建议引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书证提供令制度[40]。
《送审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变化是将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一方面,我们认为尽管有增强保护力度的目的,并将提高司法实践中专利案件的平均赔偿数额。根据学者的抽样统计,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重庆等六省市的涉及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中,仅有1.67%的判决采用了非法定赔偿方法判赔;在采用法定赔偿方法判赔的判决中,发明专利案件的赔偿均值为14.33万元、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占68.57%,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赔偿均值为11.44万元、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占45.22%,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赔偿均值为6.85万元、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占20.91%。[41]由此可见,法定赔偿下限的提高将提高专利案件,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的赔偿均值,同时法定赔偿上限的提高将更好地实现对高价值专利的权利人损失的“填平”。
但另一方面,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滥用的问题,此次修订将赋予法院更大的自有裁量权,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42];法定赔偿额提高可能会给专利权人、社会大众带来不合理的期待,影响专利制度的公信力[43]。因此,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核心问题是使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计算回归到正常的渠道中来、强化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44]。
总结与展望
2015年,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争议解决整体呈现出多样性、专业性和利益平衡性。纠纷解决机制上,继2014年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仲裁院的设立完成,调解机制也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展开探索,推进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上,无论是程序上的行为保全还是实体上的著作权行政执法、专利法修订稿、反垄断指南,都体现了经过多年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不断摸索,司法解决机制日趋完善并向着专业化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发展。纠纷解决的结果上,2015年的典型案例经历了新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挑战、以及同“案”或许看似不同判引发的大量争议,但总体的判决结果还是体现了法院对个案的具体分析以及对权利人之间、权利人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考量。从2015年热议的话题看,互联网仍旧会长期地成为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平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呈现增强趋势,但是随之而来的利益冲突也是无法逃避的难题。权利人仍然认为保护机制过窄,而同行业竞争者则认为处罚过高负担的义务过重,如何在纠纷解决中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激励社会化创新的积极性,仍是2016年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1] 作者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所律师。
[2]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及其他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http://www.sipo.gov.cn/twzb/2015ndzygztjsj/,访问时间: 2016年1月21日。
[3] 国家版权局,“2015年全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大幅增长态势”,http://www.sipo.gov.cn/mtjj/2016/201602/t20160217_1240222.html,访问时间:2016年2月29日。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申请与注册统计表”http://sbj.saic.gov.cn/tjxx/201602/t20160223_166757.html,访问时间:2016年2月29日。
[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上海法院公布2015年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审结数量”,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586/2016/0127/573513/content_573513.htm,访问时间:2016年2月29日。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系统去年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4万件”,http://www.sipo.gov.cn/mtjj/2016/201601/t20160120_1231103.html,访问时间:2016年2月29日。
[7]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人民调解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http://www.bjipo.gov.cn/zwxx/zwxxgzdt/201601/t20160119_34751.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1日。
[8]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推动行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穗成功举办”,http://www.gz.gov.cn/gzgov/s5855/201512/d90cbd654a174974848fe458fdeefb71.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1日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2/id/1557854.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18日
[10] ABA,“《ABA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联合意见》”,http://www.aiweibang.com/yuedu/20353800.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18日。
[1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9/20150900478945.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18日。
[12] 中国经济网,“北京市高院首发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解答”,http://www.ce.cn/culture/gd/201504/16/t20150416_5124952.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18日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sipo.gov.cn/tz/gz/201504/t20150401_1095939.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8日
[1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gov.cn/xinwen/2015-12/03/content_5019664.htm,访问时间:2016年1月28日
[1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jjs.ndrc.gov.cn/fjgld/201512/t20151231_770233.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8日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摘要”,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4/id/1600446.shtml,访问时间:2016年2月16日
[17] 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1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19]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号;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4号
[2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
[21]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快乐阳光诉同方侵犯《快乐大本营》传播权索赔”,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9/id/1710144.shtml ,访问时间:2016年1月21日。
[22] 京华时报,“《舌尖2》遭豆果软件侵权 央视国际索赔百万”, http://tech.ifeng.com/a/20150604/41100234_0.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1日。
[23]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
[2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74号。
[25]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31号。
[26]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56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285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
[2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行初字第182号。
[28]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5号。
[29] 李剑,“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司法实践的演进”,“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国际研讨会发言。
[30]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4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4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4]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5370.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0日。
[35] 奥多比公司诉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94号;欧特克公司诉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92号。
[36] 京法网事、北京法院直播网,“北京知产法院建院一周年 发起12起典型案例”, http://www.iprlawyers.com/ipr_Html/31_02/2015-11/11/20151111152959157.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0日
[37] 欧特克公司与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55号;欧特克公司与东方风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56号。
[38] 凤凰网,“暴雪对手游维权首胜《全民魔兽》被判停运”,http://games.ifeng.com/yejiehangqing/detail_2015_03/12/40747397_0.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1日
[39] 李剑:“专利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与重点”,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9089,访问时间:2016年1月12日。万宓:“盘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的那些焦点和争议”,http://www.cqlsw.net/legal/legislation/2015122818340.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12日。
[40] 李剑:“专利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与重点”,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9089,访问时间:2016年1月12日。
[41] 徐聪颖:《我国专利法定赔偿的实践与反思》,载于《河北法学》,2014年第12期,第60-71页。
[42] 阮开欣:“也谈专利法修订草案提高法定赔偿额”,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0705,访问时间:2016年1月12日。
[43] 孙远钊:“我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反馈建议”,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2531,访问时间:2016年1月12日。
[44] 李富山:“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系列评论之三:专利权的保护之剑得失间(1)”,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6669,访问时间: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