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Mon Aug 14 17:15:13 CST 2017 供稿人:马赛 武文棣
2017年8月11日下午,北京仲裁委员会PPP研究中心举办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研讨会议。本次研讨会议邀请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央企、咨询企业、律师事务所等业界专家参与。
会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丁建勇处长主持。北京仲裁委员会林志炜秘书长在会议开始时提出,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能够进一步明确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职责范围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区别不同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而为后续的争议解决方案确定法理基础。
与会专家随后对PPP项目的定义、《条例》调整对象、各主体之间的地位、指导目录、政府责任及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务经验,参会专家提出,《条例》应当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权责划分。同时,建议由专门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指导目录,列明项目源、企业盈利模式等细节内容,进而增加PPP项目的可预测性。就社会资本方而言,是否要求其一定具备建设能力才能参与PPP项目之中,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从融资的角度看,目前PPP资金担保、项目收益等实务操作中存在不确定性,如何对融资模式进行有效规定,也是《条例》需要进一步阐明的问题。
《条例》在争议解决方面明确PPP项目的可仲裁性。但是就诉讼而言,《条例》并未示明争议应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参会专家经过讨论提出,应当明确哪些争议内容可以利用行政救济路径解决,而哪些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明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PPP项目中的划分,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特许经营示范合同文本也至关重要。此外,随着行政行为逐步转变为协议性质,参会嘉宾对行政行为可仲裁性这一问题也进行了讨论。
最后丁建勇处长针对各章节的意见进行了总结,期待本次研讨会能为PPP《条例》的修订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