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面向未来的争议解决 III ——北仲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第六十七次会议

发布时间: Mon Oct 09 17:07:07 CST 2017   供稿人:许捷

2017年10月2日至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第六十七次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国际中心召开,北仲受邀作为观察员,由北仲业务二处处长姜秋菊、仲裁员孙巍、高级主管王瑞华、许捷组成代表团参加本次会议。

基于第二工作组今年二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第六十六次会议的磋商结果,贸法会秘书处同时以公约和示范法的形式调整了关于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文件(以下简称本文件)文本(A/CN.9/WG.II/WP.202/Add.1),并形成了本次会议的待磋商工作底稿(A/CN.9/WG.II/WP.201-3)。在前期工作组会议磋商的基础上,第二工作组再次选举新加坡常驻联合国使团的官员Natalie Y. MORRIS SHARMA作为本次会议主席,继续组织各成员国代表团对具体条文进行确认和磋商,并邀请观察员代表团在必要情况下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建议。

10月2日及10月3日上午的磋商主要围绕涉及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由于此议题在第六十六次会议中经过了充分讨论,各代表团就“不与现存其他公约执行效力覆盖争议解决程序重合,即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及《纽约公约》等”的基本原则没有分歧,故关于此部分具体条款的磋商较为顺利。部分代表团提出了调整前言及第一条、第二条中逻辑存在同义反复的行文问题,并建议重新命名部分条款题目以突出具体条款的设置意图。其中关于“国际性”定义的条款,成员国代表团之间依据各自国内法及实践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妥协。

姜秋菊处长代表北仲发言

许捷高级主管代表北仲发言

10月3日下午至10月4日上午的磋商主要围绕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其中涉及“申请条件的否定”的问题,虽然经第六十六次会议中的讨论,但各国代表团仍然在本次会议中围绕此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和磋商。尤其在本文件第三条第3款(b)项内容中,在应选择何种方式阐明强制执行申请的条件,各代表团一度分歧巨大,并提出了穷尽式列举、开放式列举或不列举三种行文方案。由于此问题的磋商结果不仅涉及未来执行国司法裁量权的判断问题,不同的行文方案也直接关系到调解服务的成本及效率问题,北仲代表团在此问题上以中国实践为例,介绍了我国大力倡导多元化争议解决的背景下,各类调解主体具有创新性的不同实践方式和成本考虑。北仲代表团认为,此问题宜交由执行国法院保留判断权利,不当列举或不列举容易导致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现象,不利于调解行业可持续的多元发展。因此,北仲代表团建议采纳合理的开放式列举,这有助于为执行法院在后续程序的判断中提供指引。同时,就开放式列举的内容,北仲代表团建议保留对于机构调解的描述,以便在不存在或较少存在机构调解的司法域内申请机构调解结果的执行。

10月4日下午至10月5日下午的磋商围绕着“申请的否定”相关条文进行。值得一提的是,贸法会秘书处起草的工作底稿和待议条文充分反映了第二工作组在此前多次会议上通过讨论、磋商达成的妥协意见。在第六十六次会议中,第二工作组所通过的报告表示相关内容已经完成磋商。因此,在本次会议中,虽然有部分成员国代表团再次提出了“reopen(重新磋商)”的主张,并辅以大量的理论和实践对其合理性加以说明,但经过多数成员国非正式磋商,最终第二工作组仅是有限度地对此问题重新进行了磋商。具体体现为:在不改变当前条文逻辑基础的前提下,仅对涉及和解协议效力问题的行文措辞稍作调整,并单独增加一款条文作为下一次工作组会议的磋商基础。贸法会工作组议事规则的遵守与单方议题合理性的权衡由此可见一斑——按照议事规则,有针对性地阐述己方立场和利益,且能够有效利用非正式磋商扩大己方获得的支持才是维护切身利益的不二法门。

10月6日的磋商围绕着其余具体条文的待议问题进行,并在本次会议前就全文中“mediation”与“conciliation”的行文选择问题进行了磋商。由于第二工作组当前动议在最初提出时为英文文本,未考虑前述两个词语在不同司法域内已经发展出的不同译文和实践内容,故各代表团均就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仲代表团介绍了上述两个词语所对应的“调解”“和解”词语在中文语境下的差异,同时也介绍了中国国内立法文本常见的英文表述中对两个英文词汇的不同使用方法。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第二工作组磋商过程主要考虑的事项均涉及“通过第三方(调解人/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方案”的逻辑基础,故北仲代表团认为全文采用“mediation(调解)”一词将有助于本文件在中国的采用和推广。

北仲代表团与第二工作组主席互赠礼物并顺利完成观察员参会任务

本次参会系北仲代表团作为观察员第二次正式参与贸法会第二工作组工作。在基本掌握相关议事规则的前提下,北仲代表团通过参与正式磋商及非正式磋商较好地融入了具体的工作进程中,及时贡献了北仲的经验和观察。目前,第二工作组工作已经进入尾声,本文件经过进一步完善并经过下次会议审阅后,将在2018年6月提交贸法会全体大会进行表决,并最终成为一项国际公约或新的示范法内容。相信本文件在未来或将极大推动专业商事调解的吸引力和实际功效。

北仲作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构,自2008年推出国内首个仲裁机构的独立调解规则、2011年成立独立调解中心以来,已在调解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北仲将继续张开双臂迎接即将到来的挑战和机遇。

贸法会秘书处在本次会议中还公布了第三工作组拟将就一项有关国际投资仲裁的新动议开展相关磋商工作,同时也对第二工作组下一项动议内容进行了研究。此外,北仲代表团此行还参加了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与贸法会共同组织的联谊活动,并就进一步与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开展合作的内容进行了交流。

(北仲代表团正式工作报告将待各方进一步论证敲定后予以公开,也欢迎各界人士关注并参与北仲组织的后续研讨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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