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Mon Oct 30 16:00:09 CST 2017 供稿人:尹通
2017年10月27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主办的“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召开。来自北京高院及中院执行系统的领导和一线法官、北仲领导和各业务处处长、部分北仲仲裁员以及高校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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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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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意义在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实体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审查过程中,如何既能尊重仲裁程序的特点、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又能兼顾对仲裁裁决的有效司法监督,成为法院、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不断思考的问题。以此为背景,为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贯彻“尽量使裁决获得执行”的原则,北仲与北京法院执行系统共同策划了本次研讨会,就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展开交流,以期促进理解、达成共识,保障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北仲林志炜秘书长发言
会议初始,北仲林志炜秘书长首先向参会嘉宾介绍了北仲近年来的发展情况,通过对北仲案件受理数量、被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以及被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的对比,展现了北仲出色的案件管理水平。提及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时,林志炜秘书长表示:“司法的监督和支持,是对仲裁事业发展的坚实保障。只有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才能使仲裁的发展更具有公信力,北仲一直坚持与法院进行沟通和交流,根据法院的建议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在规则、工作机制上不断创新,不断提升仲裁案件的审理水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雷运龙副局长发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雷运龙副局长对北仲与北京法院一直以来保持的沟通交流表达了充分肯定,雷运龙副局长指出:“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是法院执行局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北京法院与北仲多年来在协作、配合方面非常顺畅,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十分顺利,这得益于双方对工作的相互理解、支持和信任。”雷运龙副局长同时表示,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为仲裁提供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这是对仲裁的司法保障,法院愿意努力维护已作出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为保障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司法支持与服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吴铭奂法官发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吴铭奂法官向参会嘉宾介绍了北京法院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的基本情况,通过大量数据展现了北京法院对保障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所作的切实努力。随后,参会嘉宾就如何认识、理解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复杂问题,如何统一、把握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的尺度,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吴铭奂法官指出,通过前期调研,可能影响仲裁裁决书可执行性的常见问题包括:交付指定物案件在指定物特定化方面不够明确;行为给付案件中行为的履行对象、范围、标准等不够清晰;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未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仲裁裁决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形,如仲裁裁决作出时指定物已灭失、存在抵押登记实际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等;或仲裁裁决作出后客观上无法执行,如指定物已灭失、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等。
裴克炜仲裁员发言
对于如何将交付指定物案件中的物特定化以及如何明确行为给付案件中行为的履行标准和范围问题,北仲仲裁员、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裴克炜先生表示,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要求对方交付全部竣工验收资料或者竣工结算资料的请求,如简单地裁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上述资料,势必会导致裁决因交付对象不明确而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会要求当事人明确提交资料的标准或者依据,或要求当事人列出请求交付具体资料的清单,以保障裁决可以得到有效执行。裴克炜先生同时指出,一些案件中的执行标准确实难以确定,如当事人请求另一方维修房屋而未明确维修标准,仲裁庭通常会综合案情、审慎地以竣工验收或是日常正常使用作为裁决的维修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标准也存在不确定性,为裁决的实际执行带来障碍,因此,裴克炜先生建议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一定要明确给付行为的标准和范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建国教授发言
对于概括性继续履行合同请求的可执行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仅请求概括性的继续履行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双务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都负有多项义务,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能是交织缠绕的,一方履行某个义务,需要对方进行协助和配合,因此,概括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本身并不具有可执行性,事实上只能达到确认合同有效的效果,建议当事人在提起仲裁请求时要明确另一方继续履行的具体合同义务,否则将不能以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裁决书作为执行的依据。
北仲姜秋菊处长发言
对于仲裁裁决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情况,北仲业务二处姜秋菊处长指出,仲裁裁决作出后客观上无法执行的,如指定物已灭失、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等,属于仲裁庭无法预料或避免的问题,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或有关执行的相关规定处理,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再另行寻求救济;而对于仲裁裁决作出时客观上无法执行,如指定物已灭失、存在抵押登记实际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等,实际上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非常注重查明请求事项的可执行性问题,对于标的物的权属或状态通常会要求当事人确认或提供证据予以明确。实践中困扰仲裁庭的是,由于被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案件缺席审理、申请人举证能力有限等,导致仲裁庭查明事实存在困难。这种情况导致的客观执行不能,法院驳回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应当同样可以另案寻求救济,以体现公平原则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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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连斌教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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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瑞仲裁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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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明仲裁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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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岳仲裁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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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嘉宾还就如何解决仲裁裁决(调解)书的可执行性问题、仲裁中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具体审查标准,如何防范、识别以及处理虚假仲裁以及法院与仲裁机构如何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交换了意见。北仲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宋连斌教授建议,裁决书或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时,可以考虑通过法院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或者仲裁庭对裁决书进行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北仲仲裁员、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黄瑞女士认为,对于互联网上公布仲裁保全裁定,与仲裁的非公开性有所冲突,建议将与仲裁有关的裁定,均纳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它情形”予以把握;对于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标准,建议特别防范以审理超裁事由对仲裁案件进行实体重审。北仲仲裁员、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奇明先生建议,在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中,应谨慎对证据未经出示及质证中证据概念作扩大解释,并以此为由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北仲仲裁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法院特邀监督员朱建岳先生就如何识别、防范虚假仲裁提出了建议,并介绍了北仲的实践情况,仲裁庭在进行调解以及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进行确认时,通常会审慎地以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前提。
研讨会现场
通过本次研讨会,北京法院执行系统与北仲在诸多问题上达成共识,双方愿意进一步加强在裁决执行问题中的交流、协作并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坚持“尽量使裁决得到执行”的原则,共同解决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北仲作为国内领先的仲裁机构,一贯重视与法院的沟通与交流,以期通过法院的建议和反馈不断提升案件管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争议解决服务。我们欢迎各界专业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北仲组织的各类活动,亦欢迎关注北仲官网及北仲微信公众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获取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