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Tue Dec 05 16:07:08 CST 2017 供稿人:刘洋
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1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三工作组(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的改革)第三十四届会议于奥地利维也纳国际中心召开。49个贸法会成员国、30个观察员国家,以及欧盟、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SID)和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包括经合组织(OECD)、常设仲裁院(PCA)在内的4个政府间组织及28个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派出代表团参会。北京仲裁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也受邀作为观察员,由副处长陈亮宇、仲裁员孙巍、仲裁员任清、仲裁秘书刘洋组成代表团参加本次会议。
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的制度允许外国国民(个人或公司)直接对其投资的主权国家提出请求,目前争议多数是基于投资条约产生的案件,另有少数案件基于投资合同或国家投资法产生。投资条约通常为国家设定某些投资保护义务(例如,公平公正待遇、免遭征收以及不歧视)并规定投资仲裁机制,即申请方投资人可直接针对东道国提出请求、争议由专为该争议组成的仲裁庭解决、申请方投资人和被申请方国家可以挑选仲裁庭。近年来,随着投资人与国家争议案件的增多,国际社会出现了诸多对这一争议解决制度的关切,并由此出现一些改革呼声。
在这一背景下,贸法会授权第三工作组就“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方面的可能改革”开展工作。第三工作组于2016年刚刚完成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审议,本次会议为其首次就投资人与国家争议解决议题进行讨论。
会议伊始,鉴于本次会议为工作组首次就此议题进行讨论,贸法会秘书处依照程序组织成员国推选工作组主席。由于本次议题的至关重要性和敏感性,各成员国就主席人选经多轮磋商难以达成一致,会议最终采取了贸法会史上罕见的投票方式并选举了来自加拿大的Shane Spelliscy先生为本工作组主席。
会议接下来进入实质审议阶段。根据贸法会编号为A/CN.9/WG.III/WP.142号文件“投资人于国家间争议解决领域可能的改革秘书处的说明”(以下简称142号文件),第三工作组的任务授权包括三个阶段:第一,确定并审议与投资人与国家争议解决有关的关切;第二,根据确定的关切,审议改革是否可取;第三,若认为改革可取,制定相关改革建议。就第一阶段的任务,秘书处在142号文件中表明,目前国际社会对投资人与国家争议解决制度的关切主要包括:仲裁结果不一致性、确保仲裁结果正确性的机制有限、缺乏可预测性、仲裁庭公正性和独立性、缺乏透明度、程序时间和费用增加等,并强调了这些关切并非是穷尽的列举。本次为期五天的会议主要进行了第一阶段的小部分工作,间或涉及第二阶段内容,各国代表团及观察员的讨论主要聚焦在程序延续时间、费用问题以及案件协调性、一致性问题。
就程序延续时间和费用问题,会上有关机构提供的研究数据表明投资人与国家争议解决程序80%-90%的费用与法律代理和专家费用有关,案件平均费用为800万美元(有的超过1000万美元甚至更高)。会上有观点认为,程序的延续时间与费用相关联,冗长昂贵的程序给投资人和国家均造成实际困难,一方面高额费用限制了中小企业利用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机会,另一方面,财政资源匮乏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以公共资金支付高额程序费用。同时,有观点认为,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愿对程序推进时间有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影响案件费用及时间的因素非常复杂,至少包括案件及条约的复杂性、证据数量、案件管理效率、国家准备抗辩及选择代理人、仲裁语言、没有遵循先例原则、滥诉及并行程序、缺乏早期驳回无依据请求机制等等。
就协调性和一致性问题,会上表达了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一些观点,投资人与国家争议解决制度目前存在碎片化特征、存在同案不同判等情况,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基础条约的分散性、临时仲裁的特性、临时仲裁庭对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国际规则和习惯国际法)的认识差异等。会上一种观点认为,一致性是法治的关键要素,协调一致的投资人与争议解决制度可以增进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反之则可能影响这一制度的可靠性、可预测性甚至合法性,目前程序费用高、时间长问题也与不一致性高度相关,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在其他案件中找到支持自身观点的依据,因此需要考虑保证协调一致性的机制,如上诉机制或者多边法院。另一种不同的看法是,缺乏协调一致性是现有条约分散性的必然结果,因为基础投资条约本身就是不统一的,不同的投资条约条款是各国考虑外交政策、经济贸易政策、发展战略等诸多因素、通过谈判有意为之的,因此试图在投资人与国家争议解决制度中实现协调统一是不可行、不可取的。
另外,就工作组讨论的范围方面,会上有观点提出,工作组的讨论不应仅限于基于条约的投资人与国家争议解决,还应讨论投资合同或者投资法等引起的争议解决问题,但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只限于讨论基于投资条约的程序问题,避免过分扩大化,无法聚焦;也有代表认为会议讨论除投资仲裁外,还可以包括其他类型的多种争议解决方式。与会代表的讨论还涉及到费用分担、第三方出资、费用担保、透明度、早期驳回机制、国家反请求可能性等具体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磋商。
北仲作为观察员,就会议讨论的程序时间和费用问题,提供了目前仲裁机构在减少程序时间和费用方面所进行的一些制度探索和实践经验,并从中国实践出发,建议可以考虑投资仲裁制度中采取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减少费用;就协调一致性问题,介绍了对相关投资仲裁案件的观察供参考。除此以外,北仲代表团在会议间歇阶段,积极与参会代表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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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宇副处长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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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仲代表团成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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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仲代表团与参会代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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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为期五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就存在的问题、原因、改革的必要及可能途径仍有许多分歧。会议将在2018年4月在纽约继续进行讨论。本会作为观察员也将继续关注,并期待各方能够一同参与到相关议题的研究之中,为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研讨提供更多来自中国方面的专业贡献。
会议结束后,北仲代表团还拜访了奥地利著名律师事务所Graf & Pitkowitz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主要合伙人、著名律师Nikolaus Pitkowitz先生及其同事就中奥两国仲裁、争议评审等争议解决相关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北仲代表团拜访Graf & Pitkowitz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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