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仲裁案件庭审效率的有效途径分析

发布时间: Thu Dec 14 15:17:22 CST 2017   供稿人:檀中文[1]

内容摘要

高效是商事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实现仲裁案件的高效审理是参与案件的各方主体共同的追求。本文笔者结合庭审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出了高效庭审的四项原则、四项措施和四个环节。四项原则包括程序符合规则要求、尽量减少开庭次数、合理缩短庭审时间和庭前庭后措施配合到位。四项措施包括认真做好庭审提纲、合理运用庭前审理措施、采取适当的庭后补救措施和妥善处理庭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同时提出在庭审过程中做好陈述与答辩、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四个环节的审理工作,可以大大提高庭审效率。

关键词

仲裁案件 庭审效率

Abstract

Efficienc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s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the case, all parties aim to secure the highest efficiency.

The author summarized four principles, four measures, and four segments. Four principles include abidance by Arbitration Rules, reducing the times of hearing, shortening the time of hearing, and reasonable measures before and after hearing. Four measures include making a useful trial outline, using pretrial measures, using useful remedial measures after trail, and handling special issues of the trial. Four segments include statements and defence, adducing and examination of evidence, arbitral tribunal investig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arguments. The efficiency can be highly increased if these four segments are well finished.

Key Words

Arbitration Case Trial Efficiency

高效是商事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实现仲裁案件的高效审理是参与案件的各方主体共同的追求。而庭审环节应该说是整个仲裁案件审理的关键,提高庭审效率是每个仲裁员和仲裁秘书都迫切希望的事情。随着商事仲裁的飞速发展,像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这样的机构的案件总体数量和每位办案秘书承办的案件数量都是非常惊人,因此,提高庭审效率也是仲裁机构和每一位办案秘书的愿望。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和配合程度、仲裁员的认知等各种因素都会对庭审的效率产生影响,实践中经常听到开庭时间超长、一个案子反复多次开庭等情况。笔者结合在北仲担任仲裁员期间审理案件的实践,就提高仲裁庭审效率谈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高效庭审的四项原则

什么样的庭审才算是一个高效的庭审,笔者认为应当符合这样四项原则:一是程序符合规则要求;二是尽量减少开庭次数;三是合理缩短庭审时间;四是庭前庭后措施配合到位。就庭审效率而言,如果达到了这四项原则的要求,就可以认为这个庭审是高效的。

(一)程序符合规则要求

高效庭审的第一个原则就是程序要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高效庭审,不是要偷工减料,制造虚假的高效,而一定是在符合仲裁规则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对于仲裁规则要求必须的程序,一定要按照规则的要求推进。如辩论环节,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审理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笔者的理解是,根据这一条规定,辩论环节应当视为庭审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不能省略,但是可以提高效率,如庭审过程中时间比较紧张,在辩论之前的各个环节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可以对这个环节进行适当的变通处理,庭审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发表初步或提炼性的辩论意见,并要求提交书面辩论意见,这样既解决了庭审程序要求问题,又解决了效率问题。

(二)尽量减少开庭次数

比较令仲裁员、秘书和当事人头疼的就是一个案子多次反复开庭。要实现减少开庭次数,就要分析造成多次开庭的原因。跟庭审效率有关的多次开庭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上次开庭时遗漏了规则规定的必经程序,会导致庭审违规,容易被申请撤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如证据未在开庭时出示并质证,当事人会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是对作出裁决必须查明的事实而没有查清,且又必须通过开庭来解决。有些案件事实是仲裁庭作出裁决所必须要查明的,而在上一次开庭时没有询问或调查,或通过庭审后的程序又无法解决的,导致必须要通过再次开庭来解决。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二次开庭或多次开庭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庭前细致的准备工作来予以减少或规避。

(三)合理缩短庭审时间

庭审时间的长短并无一定之规,也不能说开庭的时间越短越好,或者越长越好。而是要达到有效组织开庭的效果,该短则短,但是短又不是遗漏或省略程序或强行不让当事人说话;该长则长,但长又不是程序拖沓,放任当事人随意发挥。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仲裁庭有效控制庭审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尽量避免无关的问题、无效的程序,要适当控制当事人不要说重复的话、与案件无关的话、没完没了地说话。对整个庭审过程要掌握在仲裁庭手中,要按照仲裁庭的思路来推进,而不是被当事人牵着走。

(四)庭前庭后措施配合到位

一个有效的庭审离不开庭前、庭后措施的配合。庭前的审理措施和庭后的补漏措施是构成一个有效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实现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功夫不仅在开庭过程中,更是体现在庭审之外,庭前庭后措施的配合必不可少。关于这一原则的运用将在下文中进一步阐述。

二、高效庭审的四项措施

根据笔者的经验,提高一个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离不开这四项措施的运用,这四项措施包括认真做好庭审提纲;合理运用庭前审理措施;采取适当的庭后补救措施;妥善处理庭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等。

(一)认真阅卷,做好庭审提纲是提高庭审效率基础

做好庭审提纲是提高庭审效率的基础,一份好的庭审提纲是审理成功的一半。庭审提纲对于提高庭审效率来讲,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能够帮助仲裁员理清审理的思路,可以确保在庭审过程中,总的思路不会跑偏,不会受到当事人的不当影响。

二是能够帮助仲裁员整理庭审的重点,可以确保在庭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争议焦点进行有效审理,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清主次。

三是通过阅卷并制作庭审提纲,可以让仲裁员认真研究案情,对案件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对于象笔者这样企业法律顾问出身的仲裁员来讲,由于案件审理的经验有限,有些案件材料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如果不仔细阅卷,不认真研究,会认识不足,或发现不了。而通过制作庭审提纲,会尽可能地让仲裁员了解案件全面而真实的情况,开庭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就笔者个人而言,我对于参加审理的每一个案件无论是作为首席仲裁员还是作为边裁都要制作庭审提纲。作为边裁的案件,制作庭审提纲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庭审调查环节配合首席仲裁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边裁制作庭审提纲,既是督促自己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态度,也是通过对比自己和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提纲,利用边裁的机会向首席仲裁员学习的过程。

作为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提纲,我会从程序到实体的各个方面制作全面的庭审提纲,但是重点仍然是举证质证环节和庭审调查环节的准备。如何通过庭审提纲合理组织和分配好这两个环节的功能和作用,也是提高庭审效率的关键。对于要查明的事实而言,通常是在举证质证环节和庭审调查环节穿插进行的。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有三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把庭审调查融入到举证质证环节。在举证质证环节,结合对证据的审查,把需要调查的问题都问清楚了,等证据环节结束了,实际上庭审调查也做完了。这种方式适用于证据数量不多,庭审经验特别丰富的仲裁员采用。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时候,发表的质证意见也不仅仅限于证据本身,而是进行了扩展,把代理意见都揉到举证质证意见里面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采用这种形式推进庭审程序。

第二种方法是严格区分举证质证环节和庭审调查环节。举证质证环节只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简要概括性质证,仲裁庭对证据的审查也限于三性上。然后把拟调查的问题清单全部放在庭审调查环节。这种方式适用于证据数量多,案件事实部分比较复杂,需要调查的问题多的案件,可以做到庭审调查环节进行庭审调查的系统性和全面性,确保重要的问题不遗漏。

第三种方法是对需要调查了解的问题,在举证质证环节和庭审调查环节两边穿插进行。与证据直接相关的问题或涉及到基础事实问题,在举证质证环节就问了,其他问题仍放在庭审调查环节来进行。

庭审提纲的思路跟仲裁庭准备采用上述哪一种方法审理有关。特别是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法,就需要在庭审提纲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工作进行细致安排,把每一份证据名下需要调查的问题都要列出来。

(二)合理运用审理措施对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庭前审理措施的合理运用无疑对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黄瑞老师在《谈庭前审理措施对提高仲裁案件审理效率的作用》[2]一文中认为,仲裁庭在庭前准备中,如果发现存在以下五种情形,可以考虑采用庭前审理措施,促使当事人配合推进审理程序,包括补充相关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一,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事项不够具体明晰,可能在庭审中无法即时澄清。

如果在开庭审理前无法明确知晓当事人具体的争议请求,会对庭审效率产生影响。出现这种情况,仲裁庭可以通过审理措施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明确其请求或反请求事项。

第二,事实与理由陈述过于概括跳跃,不能合理显示与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逻辑关系。有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似乎大体清晰,但是,结合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看,则事实和理由还是存在明显的片段式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要求当事人按照仲裁庭的审理思路进一步阐述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第三,证据材料明显不足或者繁杂无序,与陈述的事实缺乏合理的证明关系。证据是庭审的重点,也是案件裁决的基础。证据不足或杂乱无序,会对庭审效率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庭审前要求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进一步整理和说明。

第四,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相去甚远,缺乏对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相关事实的基本针对性。为尽量使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对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主张和反驳意见更明晰,使案件相关事实具备必要的清晰度,包括哪些是双方基本无争议的情况,哪些是存在分歧,哪些是事实分歧,哪些是观点分歧等,可以考虑在开庭前要求双方围绕仲裁请求和反请求进行相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发表意见及补充证据材料。

第五,为协调案件审理的整体程序需要确定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或者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确认涉案无争议事实、有争议事实及核对相关证据材料等其他情形。仲裁案件审理中,可能涉及仲裁庭对争议事项相关的工程、货物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需要当事人或由当事人协调第三方配合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多个当事人代理人的时间安排协调困难且僵持的情况,还可能出现当事人要求的延长期限过长等情况,需要仲裁庭在了解具体的事由基础上,庭前合理预估时间,采用明确具体程序和日程安排的审理措施,约束当事人配合案件审理,避免当事人既不尽力配合案件审理,同时又在审理推进的过程中以其权利质疑程序的合理性,给仲裁庭造成尴尬被动的情况。

对于案情繁杂且有大量证据材料的案件,需要采用庭前会议方式,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涉案事实进行确认和固化,梳理确认存在分歧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的各自陈述,提前核对证据材料,以便提高庭审效率。

综上,对于仲裁请求和反请求不清晰明确、事实和理由过于概括跳跃、证据材料缺乏逻辑证明关系以及需要明确审理日程安排等程序事项,庭前审理措施能够有效集中当事人的注意力,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充分准备,有效提高案件庭审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多次开庭。

(三)适当的庭后补救措施是维护高效庭审的有效途径

无论多严密的安排,有些案件的庭审过程中难免还会有些遗漏,这时候采取适当的庭后补救措施就显得非常重要。庭后补救措施一般适用于以下事项:

一是,当事人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不完整(主要体现在庭审笔录中)。庭审过程中对于举证质证环节,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不完整,特别是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或没有记载于庭审笔录中,或由于证据凌乱遗漏了个别证据的质证意见。这时候可以通过庭后程序予以补救。

二是,庭审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未回应或未予充分回应。裁决过程中,仲裁庭一般会对当事人的主张在裁决书中予以回应,表明仲裁庭的观点或态度,在回应中仲裁庭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观点,因此如果有一方提出了主张,最好另一方对一方提出的主张有相应的回应,仲裁庭在双方观点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只把注意力放在焦点和关键问题上,往往会忽略一些不显得那么重要但又需要在裁决书中予以回应的问题。这时候可以通过庭后程序予以补救。

三是,庭审过程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后提供的数据、材料。庭审过程中,对于仲裁庭的某些问题,当事人可能会表示需要回去核实,或暂时无法回答需要庭后了解的情况,仲裁庭在庭审中明确要求当事人回去核实并向仲裁庭说明的,也属于此类情况。

四是,对于裁决案件的关键事实部分没有调查或调查不充分的,这些都可以通过庭后补救措施来督促当事人给予充分的回应。

五是,对于当庭提交的补充证据、当庭提出反请求、变更请求等,如果当事人同意采用书面形式发表质证意见、答辩意见,或同意进行书面审理不再开庭的,也可以采用庭后程序予以完善。

采用庭后补救措施,要注意两点:一是时限要求。最好是在仲裁庭给代理人提交最终陈述意见或代理意见的期限内向当事人提出。二是方式。可以采用发送仲裁庭函的方式,把需要庭后处理的事项一并列明。

(四)妥善处理特殊情况对提高庭审效率非常重要

庭审中经常会遇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缺席、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庭提出仲裁员回避、庭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等等。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如果准备充分,会大大提高庭审的效率。本文中笔者针对当事人缺席和庭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这两种情况,从提高庭审效率的角度,谈一些体会:

一是,对于当事人缺席的,工作要做在庭前。首先办案秘书对于当事人可能缺席的情况要及时与仲裁庭沟通,向仲裁庭反馈。一方当事人缺席往往会导致二次开庭。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二次开庭的情形主要有:证据未携带原件,导致仲裁庭无法核对证据原件;开庭时申请人需要变更仲裁请求;开庭时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缺失对裁决案件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基于上述情况,仲裁庭可以考虑就案件相关问题发出仲裁庭函,明确举证期限和变更仲裁请求的期限要求,要求当事人回应仲裁庭的相关问题,提示其携带证据原件开庭等。并可以考虑适当延期开庭给当事人充分的准备时间,以期开一次庭解决问题。

二是,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鉴定的或仲裁庭认为可能需要鉴定的,无论仲裁庭最终是否同意或决定鉴定,可以预选把鉴定程序和要求在第一次的庭审中予以明确,这样可以避免为了启动鉴定而再开一次庭。需要明确的事项主要有:要求提出鉴定的当事人庭后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确定另一方对于一方书面鉴定申请发表书面意见的期限;确定鉴定费用的预交方式;在假设需要启动鉴定的情况下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发表初步意见;向双方当事人说明鉴定机构选择、鉴定程序推进等的具体要求等等。

三、高效庭审的四个环节

庭审效率的提高最终要体现在庭审过程之中。处理上述四项措施之外,笔者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做好以下四个环节的审理工作,可以大力提高庭审效率:

(一)陈述与答辩环节

这个环节是指庭审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陈述其反请求,申请人针对反请求答辩的环节。以笔者个人的理解,这一环节最主要的目的是查明当事人请求和反请求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对于请求或反请求的主要观点,请求中涉及到数额的,明确其计算的方法和计算的过程,请求的主要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在这个环节提高庭审效率的关键点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尽量要求当事人在庭前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避免开庭时口头答辩。口头答辩既花费时间,又不利于仲裁庭提前了解双方的主要观点。当然,实践中,仲裁庭还是会遇到很多不愿意提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代理人。

二是尽量避免让当事人宣读冗长的申请书和答辩书。大部分代理人在这个环节都会选择直接宣读申请书或答辩书,这既没有必要,也会浪费仲裁庭的宝贵时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仲裁庭可以适当提醒当事人,陈述其请求或答辩的要点即可,或对于书面材料中有变化的部分予以阐述,而对于已经提交书面材料的,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仲裁庭事先已详细阅读各方的书面材料。这时候仲裁庭要注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给一方说话的时间长、给另一方说话的时间短,偏向一方的印象。

三是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或反请求不清晰明了,仲裁庭要主动询问核实。如果当事人当庭无法回答,或现场计算起来比较费事,可要求当事人庭后提交详细的说明或计算过程。例如对于利息的请求,要查明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的基数、利率标准、截止时间、请求依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然也可以结合庭前审理措施来要求当事人明确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具体事项。

四是对于一方陈述另一方答辩后,是否要求发表陈述意见的一方对对方的答辩意见给予回应,要视情况而定。要避免出现庭审刚开始就进入了激烈的辩论对抗阶段,会扰乱后面的庭审程序。有时候一方答辩后,另一方非常激动,强烈要求马上回应。这时候笔者个人觉得还是让当事人把话说出来为好,但要控制好节奏,给予了一方回应的机会,要同时公平地给予另一方同样的机会。

五是有些基本事实可以在这一环节给予固定下来,特别是涉及到金额、日期等数字的,往往跟请求事项相关,可以结合查明仲裁请求事项时给予固定下来。例如在工程欠款的争议中,涉及到已付款数额的确定,如果事实清楚,可以让双方先把已付款的数额确定下来。建设工程案件中往往还涉及到工程交付或竣工验收的时间,也可以在这个环节给固定下来。

(二)举证质证环节

举证质证环节对于庭审效率不利的情形主要在于:开庭时搞证据突袭,当庭提交一堆的证据;证据数量较多情况下,需要当庭核对证据原件;发表冗长复杂的质证意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开始进行辩论;当事人提交了大量的无实质意义证据。针对这些情况,在这个环节提高庭审效率的要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当庭提交证据的,要征询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当庭质证还是需要质证期限。如果证据较多,也可以直接要求对于当庭提交的证据,本次庭审时只核对原件,并对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并要求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二是对于证据较多情况下如何组织核对原件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开庭前委托秘书单独组织核对证据原件,庭审中不再组织核对原件;二是如果双方出庭人数较多,可要求双方各出一个代理人在庭审现场进行原件核对,其他庭审程序照常进行。

三是对于发表冗长复杂质证意见的当事人,可要求其简要说明质证意见,并于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于超出质证意见范畴的内容,可向其提示可以在后续的庭审调查和辩论环节再展开阐述。

四是对于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开始辩论的情形的,仲裁庭要及时加以引导。质证环节当事人可以围绕证据本身发表意见,但不建议延伸过多,否则会影响庭审的思路,同时可能会有多份证据证明的是同一事项,如果每份证据都要展开辩论一番,出现重复的内容再所难免。

五是当事人提交了大量的无意义证据。如何提交证据,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是当事人仲裁权利的体现,仲裁庭无法干涉。但仲裁庭要善于判别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的意义,对于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证据一带而过,不要在这些无意义的证据上浪费时间。

六是在举证质证环节要针对证据本身及时发问,挖掘证据本身蕴含的实际意义。对于通过某一份证据中相关内容的认定即可查明固定某些事实的,可即时以询问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证据本身有明显瑕疵的,或矛盾的,或有疑问的地方,可在另一方质证完毕,根据质证情况及时核实,尽量避免在后续庭审调查环节又要回来翻看证据。

(三)庭审调查环节

以笔者不成熟的经验来看,笔者认为庭审调查环节是整个庭审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庭审效率以及案件的审理质量。所有裁决案件所必须要查明的事实,除了在前述陈述答辩环节、举证质证环节已经固定下来的事实之外,在这一环节都要展开调查和询问。这个环节中重要的是仲裁庭要认识到通过前几个环节的审理,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在这个环节解决?但是也要把握提问题的度,一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事实可能非常之多,但作为仲裁庭审理案件,只问到对裁决案件所必须的事实即可,与裁决无关的事实无需费心去调查询问。

庭审调查的顺序可以按照合同事件发生的自然逻辑来展开,也可以按照问题的分类来展开。如果按照问题的分类来展开,可以先询问基本事实部分,然后按照每一仲裁请求所要查明的事实展开。例如,在最近的一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工程结算相关事实的调查,笔者就是按照合同内结算部分、合同外增加部分、扣款部分、承担保修责任部分等几个部分分别进行调查询问,既有条理,当事人也能明了仲裁庭的审理思路,有利于当事人配合仲裁庭开展调查工作。实际上仲裁庭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来组织庭审调查,那么基本的裁决思路和对案件审理结果当事人就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预判,也会有针对性地组织辩论和后续的答辩。

总而言之,这个环节虽然非常关键,但从提高庭审效率的角度来看,没有过多的经验好谈,是体现仲裁员性格特征,可以让仲裁员自由发挥的环节。当然在这个环节遗漏的部分还可以通过庭后程序予以补充完善。

(四)辩论环节

辩论环节对于提高庭审效率来说最为关键的就是仲裁庭要适当控制当事人的自由发挥,避免无休无止的来回拉锯式的辩论。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在辩论环节开始前对当事人强调三点:一是适当限制辩论的轮次,一般给予两轮即可。但如果各方的代理人比较多,可以询问一下其他代理人还有没有辩论意见。二是强调一下辩论环节主要是针对争议焦点总结各自的主要观点,不要简单地重复之前发表的内容,对于重复的内容要提炼总结。三是提示双方可以庭后提交书面的辩论意见。在辩论过程中,对于违反之前仲裁庭所定之规则的当事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提醒和制止。

四、结语

以上所阐述的一些观点都是从仲裁案件审理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如有与仲裁规则不完全相符的地方,说明笔者本人规则学习和运用不到位,仍应当以仲裁规则的规定为依据。有些体会是笔者自己的经验总结,但更多的经验技巧是从其他仲裁员老师那里学来的。庭审过程除必须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之外,并无一定之规,而是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和配合程度等来具体发挥的。仲裁员的个性、经历对庭审的影响也非常之大。


1.檀中文,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2.黄瑞:《谈庭前审理措施对提高仲裁案件审理效率的作用》,载《北京仲裁》第9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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