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立法会通过《电子交易条例》
发布时间: Tue Jan 01 00:00:00 CST 2002 供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二OOO年一月二十四日为促进电子交易方式的发展,香港立法会于2000年1月7日通过本年第一项法律——《电子交易条例》(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或称电子式法律行为条例)。与此同时,为保障电子交易方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香港政府指定邮政署(亦即电信部门)为第一家经认证的电子交易证明机构。现将香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孙士打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条例》所作的简介翻译为下:
一、电子记录( Electronic Records)
1、除某些情形外,如果一项电子记录是可读的、可再现的和可事后检索的,就符合任何法律规定的书面要求;
2、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仅仅以电子记录为理由,拒绝采用电子记录作为证据。近期通过的《证据条例》修正案已规定,任何营业组织或公共团体通过电脑制作的记录,均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用而无须其他进一步的证明。
二、数码式签名( Digital Signature )
1、电子记录中使用的数码式签名,如果已为经认证的证明机构发布的证书所认可,并用于证书认定的有效范围,则被赋予与纸面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2、《条例》规定,“数码式签名”是指由一项采用密码制度并具有再现功能的电子记录转换而成的电子签名。
3、《条例》中采用的密码制度被称为公用键密码制度(Public key eneryption )。这项密码制度的核心是一对安全键( A secure Ley pair ,或称安全钥匙),其中一个是自用键(Private key),由掌握制作数码式签名信息的签名人保存,另一个是公用键(Public key),由两个以上的人保存,用以验证数码式签名。公用键持有人可以验证经签名的文件是否曾经发生改动。在这方面,数码式签名优于纸面签名。
三、证明机构( certification Authorities )
1、证明机构的职能是保证电子记录的可靠性以及在传输过程中未经改动,证明机构负责发布数码证书(Digital certificate ),其中包括公用键,用以证实从事电子交易的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其他重要特征。
2、政府实施一项自愿的认证制度,以促使合格的申请人成为经认证的证明机构。只有经认证的证明机构发布的证书所认可的数码式签名具有与手写式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邮政署是第一个经认证的证明机构。
四、不被承认的电子式法律行为( Exempted transactions)
某些法律规则规定的书面要求,不能以电子方式执行或以数码式签名作为证明。《条例》的附表(一)规定了此类不被承认的电子式法律行为,其中包括遗嘱、信托、授权委托书、流通票据、有关土地和不动产交易的文书或契据以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