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Wed Jan 01 00:00:00 CST 2025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院”的名称,以下简称“北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
第二条 北仲是依法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实行以委员会为核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机制。北仲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北仲设立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局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
第三条 北仲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以仲裁方式解决国内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申请,为机构或非机构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等服务;
(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申请以调解、专家评审、中立评估等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四)开展与争议解决相关的宣传推广、研究和培训;
(五)与国内外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和交流;
(六)参与、组织、协调相关公共法律事务;
(七)开展其他多元化争议解决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北仲坚持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价值理念,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打造面向世界、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助力北京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第五条 北仲依法独立开展仲裁业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委员会、秘书局、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七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按照国际化发展要求,北仲可聘请国内外知名法律专家及仲裁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
北仲法定代表人由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八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聘任。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依法换届,每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可以连聘连任,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员会应当按程序提请北京市人民政府予以更换。
新一届委员会人选应在上一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聘任。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组成的,上一届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九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等基本制度规范;
(二)制定和修改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制定和修改仲裁规则等争议解决规则;
(四)制定和修改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仲裁员守则、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聘用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等管理规范;
(五)审定内设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决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撤销及组成人选的任用;
(七)审定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解聘和纪律处分;
(八)审定发展规划、计划;
(九)审定北仲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提出秘书长人选,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一)履行本章程第六章中规定的关于北仲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的相关职责;
(十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机构终止;
(十三)履行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表决有关事项,实行组成人员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经全体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修改章程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参加委员会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也不发表意见的,委员会可以就是否继续聘任该委员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专职成员不得担任北仲仲裁员;委员会其他非专职成员可以担任北仲仲裁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可以设立下列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北仲未来发展的统筹谋划,就仲裁事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议北仲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等,为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仲裁员资格审查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资格审查、聘任、考核及解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北仲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以及成员若干人,由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秘书局设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成员兼任,负责北仲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仲裁案件受理、仲裁程序管理、仲裁文书审核、仲裁业务拓展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人事、财务、信息化、行政、外事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编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方案;
(六)决定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聘任和解聘;
(七)履行仲裁员选聘、培训、考评等其他职责;
(八)组织起草《章程》及其议事规则等制度规范;
(九)组织起草仲裁规则、其它争议解决规则等业务规范。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至四人。
监事长应当列席或者委托监事代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委员会一致,届满换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委员会决策情况和秘书局执行情况;
(二)监督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工作;
(三)监督案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调查处理北仲工作人员、仲裁员执业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办理相关投诉事项。
第五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北仲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借鉴国内外仲裁等争议解决的先进经验,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独立、公正、专业、高效地解决纠纷为基本原则,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则,提升争议解决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北仲的公信力、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北仲可以制定服务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纠纷解决的专门仲裁规则或其它争议解决规则,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纠纷预防与解决服务。
第六章 仲裁员及其他专业人士
第二十一条 北仲依据《仲裁法》,根据机构发展定位和纠纷解决需求,制定并不断完善仲裁员聘任管理制度。
北仲聘任仲裁员应当保持高标准和多样性,并保持国内外仲裁员的合理比例。
北仲依法设立仲裁员名册并对外公布,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针对不同领域和类型纠纷选择的专门仲裁员名册,如国际投资仲裁员名册等,并允许当事人依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在名册外选任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聘期自聘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当届委员会任期终止之日止,期满后可以连聘连任。
仲裁员任期届满且不再被续聘的,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北仲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仲裁员职业伦理与行为准则,仲裁员信息披露与回避等相关制度,规范仲裁员执业行为,保障仲裁员诚信履职,并对仲裁员名册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北仲建立仲裁员学习培训制度,持续提升仲裁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并作为仲裁员选聘、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北仲可以根据发展需求聘任其它争议解决专业人士,适用于不同领域或方式的争议解决。专业人士由委员会聘任。
北仲为调解、争议评审、中立评估等不同领域聘任的专业人士分别设立专门名册,并对外公布。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仲比照企业财务通则,实行经费自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自行编制财务预(决)算,自主决定财务收入支出,依法纳税,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北仲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仲裁服务收费;
(二)调解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服务收费;
(三)争议解决服务相关的研究、培训收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北仲的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仲裁员报酬及其他办案经费支出;
(二)日常办公与人员薪酬福利经费支出;
(三)宣传、推广和研究经费支出;
(四)仲裁事业发展基金;
(五)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北仲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财产,北仲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北仲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每年为基金提取的资金占年度结余资金的具体比例由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以下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项目:
(一)落实国家涉外法治及仲裁行业发展战略布局;
(二)落实北京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政策,支持北京打造国际仲裁中心;
(三)培养、储备及引进国际仲裁人才;
(四)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与宣传推广;
(五)资助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六)发展仲裁、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七)实施社会公益项目;
(八)改善仲裁办案环境,完善办公设施及网络平台建设;
(九)北仲发展陷入困境时,提供资金保障日常办公运营、维护员工利益、避免人才流失;
(十)应对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其他意外或不可抗力事件;
(十一)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开展的非日常性的仲裁事业发展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发展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应编制年度预决算,纳入北仲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委员会审批。发展基金的管理按照北仲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决定发展基金的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展基金总体规划;
(三)审定发展基金年度提取比例;
(四)审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及决算;
(五)决定部分发展基金专项使用;
(六)决定其他与发展基金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北仲建立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自主选聘国内外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第三十五条 北仲建立健全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效率、贡献、规范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薪酬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和长效激励机制。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北仲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以及服务流程、收费标准;
(三)仲裁员名册,以及其它争议解决专业人士名册,其中包括仲裁员、专业人士的专业领域等基本信息;
(四)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4年5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