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Fri May 09 00:00:00 CST 2008 供稿人:
——北仲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举办中国法学高峰论坛侧记
2008年5月6日晚,由北仲协办,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第五届“学术新人”颁奖典礼暨中国法学高峰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礼堂隆重举行。北仲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桂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张根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宋朝武等嘉宾出席。中国政法大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马抗美教授、北仲秘书长王红松女士也出席了本次活动。
中国法学高峰论坛全体嘉宾
王红松秘书长首先为颁奖典礼致词。她说到,中国政法大学是著名的法律院校,参加本次活动的“学术新人”是法学的后起之秀,中国政法大学深厚的法律文化积淀,对于法治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希望借助本次活动引起社会对仲裁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注,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颁奖典礼结束后,江平、陈桂明、王亚新、张根大、王红松等五位嘉宾为观众带来了主题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学高峰论坛,宋朝武教授担任主持。嘉宾们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多元化纠纷机制的改革项目、从北仲的实践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等几个分论题展开热烈讨论,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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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秘书长王红松女士作主题发言 |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抗美教授致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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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老师作主题报告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张根大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
江平主任首先提出:第一,现在纠纷解决的形式越来越多,而对于专业领域的某些纠纷,或者如体育活动中的纠纷,哪些是适合司法解决的,哪些适合行业解决,需要进一步的探讨。第二,仲裁和诉讼适用实体法方面是否一定要完全一致?诉讼中有“衡平”的观念,仲裁中仲裁庭应当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是有学者认为这会导致仲裁员主观随意性过大,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取舍问题应当好好研究。
陈桂明教授认为,任何纠纷最后都是法律纠纷,而法律纠纷可以整体上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不提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法;行政决定作出后,行政主体就不具有自由裁量权,多元化解决机制也很难建立。民事纠纷占社会纠纷的大部分,这些案件绝大部分是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机制来进行解决。今年民事案件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离婚案件减少,侵权案件比例下降,合同案件比例上升,合同案件是最适宜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结构的变化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打开了很宽广的道路。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在于分担、互动。仲裁和诉讼在很多方面都出现相互借鉴的趋势,如仲裁依法裁决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因为仲裁的案件越来越广,不按照法律来裁决,公信力就很难得到认可,这是仲裁对诉讼的借鉴。诉讼向仲裁的借鉴更加明显,仲裁的特点是程序的契约化,现代的诉讼程序也允许当事人有所约定,如管辖权,举证时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等。仲裁与诉讼各有自己的功能,各有自己的价值。
王亚新教授特别提出法律院校目前没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课程是个缺憾,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开设相关的课程。
张根大副主任对最高院正在组织的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项目分三方面进行了介绍:(1)改革项目名称:我国的多元化机制是包括司法裁判在内的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多元主要是指:一元是指司法裁判,二元是指仲裁,三元是指各种各样的调解,如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2)改革项目的进展情况:这个项目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项目,目前进展是各子课题已基本进行完毕。(3)整体性的改革报告:第一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亟需解决的部分问题;第二步,通过政策层面来推进;第三步,推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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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陈桂明教授作评论 | 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作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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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 | 论坛嘉宾与学术新人合影留念 |
王红松秘书长在主题发言中谈到仲裁在中国的发展问题。她认为仲裁的发展是无可限量的,具有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国际形象,培养专业人才等多重意义。仲裁能走多远取决于仲裁机构自己的坚持,以及行政机关、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对仲裁的支持,应放手让仲裁发展,前景是很有希望的。
嘉宾们在主题讨论结束后,与在场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进行了互动交流,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晚九点半,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论文大赛颁奖典礼暨中国法学高峰论坛圆满落下帏幕。
本次高峰论坛是北仲2008年度“仲裁进校园”推广系列的首场活动,对于宣传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促进教学与实践结合等方面都具有深远意义。论坛结束后,双方表达了进一步合作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