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 Tue Jan 01 00:00:00 CST 2002   供稿人:

(2001年4月25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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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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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部分        │      │最低不少于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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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50000元        │5%     │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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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元至100000元       │4%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 ┃
┃               │      │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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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元至200000元      │3%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
┃               │      │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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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元至500000元      │2%     │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
┃               │      │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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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元至1000000元      │1%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 ┃
┃               │      │分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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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5%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
┃               │      │分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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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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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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