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中国天然气论坛——天然气国际贸易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Mon Oct 31 16:14:53 CST 2016 供稿人:刘文鹏
2016年10月28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澳天然气技术伙伴关系基金北方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澳基金培训中心)联合主办、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泽律所)协办的“中国天然气论坛——天然气国际贸易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第二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旨在传播天然气国际贸易及争议解决相关知识,维护我国企业在天然气国际贸易中的正当权益,进而促进国际及国内天然气市场的良性发展。包括北仲仲裁员在内的80余名业界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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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
上午的会议由中澳基金培训中心主任、北仲仲裁员陈守海先生主持,其首先对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初衷及筹办情况向与会嘉宾作了简要介绍,并于后续环节就研讨会所及议题简要分享了自身体会。
随后,由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境外资源开发处处长韩保军先生围绕“中国天然气对外合作情况”作了主题发言。韩处长回顾了我国天然气对外合作的历史进程,其指出,我国天然气对外合作一方面是引进来,一方面是走出去;经历了从海洋到陆地、从积极引进来到走出去、从引进先进实施设备到全面参与天然气国际体系的发展过程。其还通过对我国已投产的LNG(Liquefied Natural Gas,指液化天然气,下同)接收站数量及接收能力,以及陆上天然气管道投产及建设情况的介绍,指明我国天然气产业对外合作的良好发展势头。同时,其还指出,石油天然气行业作为高投入、高回报、高技术、高风险的“四高行业”,对民营企业来说,特别是对新进入天然气行业的企业而言,无论是参与上游勘探开发还是引进LNG,都具有一定风险,了解专业知识、知悉行业特点因而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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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保军先生发言 |
陈守海先生发言 |
其后,美国斐尔伍德LNG ( Fairwood LNG ) 大中国区首席代表谢常献先生对“天然气国际贸易市场形势”进行了解读。其主题发言围绕“2015年天然气消费与生产”、“2015年天然气国际贸易市场概述”、“液化天然气国际市场近况及变化”、“天然气国际贸易市场展望”等问题展开。其指出,在新兴国家中,伊朗跟中国的消费增长较大,而俄罗斯及乌克兰则降势明显。天然气国际贸易于2015年有所反弹,其中管道运输气增长约4%,欧洲为最大进口地区,出口最多为独联体;而LNG贸易增长约1.8%,亚太为最大进口地区,出口最多仍为中东。在液化天然气近期贸易方面,最大的交易走向在太平洋区内,中东作为东西方供应源的灵活地位更显重要,同时,来自煤和页岩气的压力使得多出的LNG需另谋出路,而不同地区气源的价格差异使得跨区域套利成为重要的交易选择,建站费用降低也使更多国家进入LNG市场。在市场展望问题上,谢先生指出,供过于求将持续,价格将持续承压,LNG贸易将更具交易的品性;并建议有条件者宜早布局,船加气(配以中小LNG)或为明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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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常献先生发言 |
都大永先生发言 |
在气氛热烈的互动环节之后,保利协鑫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贸易销售部总经理都大永先生就“国际天然气市场商务架构和运作模式”向与会嘉宾作了解读。其主题发言主要涵括“中国海油曾经的商务运作模式”、“日韩天然气市场商务结构”、“欧盟国家天然气市场商务框架”、“我国天然气市场的商务框架”及“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等问题。其首先通过对崖13-1天然气气田及广东、福建LNG项目的介绍指出,广东、福建天然气市场现在和未来的商务架构不可能出现由中海油垄断的可能。随后,通过对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天然气市场商务架构的介绍,都先生认为,日韩等国的垄断程度虽不尽相同,但都实际到达垄断效果;通过垄断,很多企业做大做强,也避免了同业、同质竞争;以替代能源价格定价,成为垄断模式下的主要定价方式;垄断虽有保证市场稳定的作用,却也需要承担诸多风险。在我国天然气市场的商务结构下,天然气生产、资源引进、长输管道及LNG接收站建设和运营以油公司为主担当,且城市燃气实施特许经营,并产生地方区域垄断模式。然而,基于市场化的积极意义,以及欧美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的大势应为市场化改革,且我国相比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更有条件首先建立天然气市场“气气”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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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晟先生发言 |
张利宾先生发言 |
下午的会议,首先由中国环保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部副总经理侯玉晟先生围绕“天然气国际贸易合同类型与条款”作主题发言,该环节由世泽律所高级合伙人、北仲仲裁员张利宾先生主持。侯先生的发言包括“天然气贸易合同分类与贸易模式”、“管道天然气合同法律框架简析”、“液化天然气合同法律框架简析”等三部分。其指出,以运输类型为标准,国际天然气贸易合同可分为管道天然气贸易合同和液化天然气贸易合同;按照合同期限分类,则可分为长期贸易合同及现货合同。而天然气的交易模式,包括长约贸易模式、现货贸易模式等;天然气贸易合同的配套协议则包括政府间协议、技术协议、对应的上下游协议等。关于管道天然气合同法律框架问题,其指出,合同的重点条款包括合同主体、合同贸易术语、数量、交付开始日、指定权、补提权、价格、价格复议、发票与付款、买方违约责任、合同终止、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生效条件、不可抗力及其他专项协议等。而液化天然气合同的法律框架,则主要包括LNG的指定权、照付不议、补提权、转卖、海运的特别条款、价格和价格复议、计量、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以及现货主协议的一些特别条款等。

林志炜先生发言
紧接着,在与会嘉宾就该环节的主题发言相关内容深度交流之后,本次会议进入最后一部分的主题研讨环节。该环节由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先生主持,世泽律所高级合伙人、北仲仲裁员张利宾先生作“天然气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主题发言。张利宾先生首先就LNG贸易合同中为何常选择适用英格兰法作出解读,其认为,较之于大陆法,英格兰法更坚持契约神圣原则,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而LNG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和价格复议条款须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认定和判断,依据大陆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将很难获得支持。接下来,其对LNG国际贸易长期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作出解读,并概括指出,油气行业的争议解决基本上是一个多层次、二元、预设的争议解决机制;而这个结构主要彰显出自愿性、多层次、渐进性、专业性等特点。其后,张利宾先生对于天然气国际贸易常生争议点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品质不合格、短供、卸载延迟、不履行交货义务、照付不议及补提权、迟延付款、价格复议、不可抗力等;并进一步指出,油气合同里面发生最多的纠纷,一是不可抗力纠纷,二是价格复议问题。而对于天然气贸易争议解决中对于不可抗力原则的援引及价格复议规则的运用,张利宾先生基于对实例的分析后认为,不可抗力的构成需满足较为严苛的条件;而能否最终复议价格,则需基于对事实的清晰判定和对合同及法律的深刻认知。最后,张利宾先生认为,天然气贸易中的专家裁定和仲裁庭仲裁,给诸如北仲这样的涉外仲裁机构提供了很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基于实务需要及国际经验,其还提议建立咨询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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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嘉宾交流 |
本环节的交流问答结束之后,由北仲林志炜秘书长就本次研讨会致闭幕辞,林秘书长高度评价了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发言及互动交流,并向与会嘉宾简要介绍了北仲的发展状况及能源领域研究状况,并指出,北仲将致力于为天然气国际贸易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及实践作出进一步贡献。
最后,本次研讨会在与会嘉宾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部分嘉宾合照
北仲一直致力于包括能源在内的各领域专业知识传播和争议解决研究,并致力为中外专家学者及实务人士搭建交流平台。我们诚挚欢迎各界专业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北仲组织的各类活动。亦欢迎关注本会官网及本会微信公共账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获取资讯。
(撰稿人:刘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