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专业门道,助力行业发展——记“‘企业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与途径’专题培训暨总法律顾问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Fri Mar 31 08:53:52 CST 2017   供稿人:刘文鹏

2017年3月23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联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钢协)、法制日报社共同举办的“‘企业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与途径’专题培训暨总法律顾问论坛”在北京顺利举办。本次活动旨在提升钢铁行业企业对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力,提高企业应对法律纠纷的处置效率,从而更好维护企业权益。包括中钢协各会员企业法务人员、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人员、国内外相关领域律师等在内的240余名实务人士参加了本次活动。北仲林志炜秘书长到会作精彩致辞,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作专题培训演讲,北仲工作人员刘文鹏随同参会。

本次活动由中钢协企业法律分会会长刘新权先生主持,刘会长首先着重介绍了活动举办的背景及初衷,其指出,在企业纠纷丛生和法院不堪重负的情况之下,综合运用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方式对于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刘新权会长主持

随后,中钢协常务副会长顾建国先生、法制日报社副总编张亚先生、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先生先后代表主办方致辞。顾副会长指出,在国家“三去一补一降”政策驱动之下,钢铁企业转型中所面临的问题不少将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因而需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便是着眼点之一,自《仲裁法》施行以来,我国商事仲裁已获迅速发展,在机构数量、争议金额、案件数量等方面均为国际前列。除此之外,顾副会长还以“鞍钢集团立足企业自身、培养法务人才”为例,强调建设素质过硬的法务人才队伍的重要性。张副总编则以“季节”、“学习”等为关键词,对本次活动的意义及钢铁行业的前景作了解读和展望。其认为,法律纠纷和争议解决方式都存在诸多可研探之处,而本次活动便如“春天播种”一般具有深远意义。

顾建国副会长致辞


张亚副总编致辞


林志炜秘书长致辞

林秘书长以“北仲愿与企业结成争议解决共同体”为主旨,以“共同理念”、“共同价值”、“共同方法”的构建为框架作主题致辞。其指出,企业应树立“积极应对争议解决”的理念,争议解决应视作企业风险防范的一部分,其可对事前风险防范进行正向反馈。在市场环境中,商事争议的发生往往难免,如何解决争议便成为企业需直面的问题。林秘书长就此指出,企业解决争议宜秉持“高效”、“低成本”、“和谐”、“可持续发展”、“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等价值。争议解决过程中涉及诸多应诉及庭审技巧,林秘书长认为,企业应践行“理性运用程序”的方法,而不提倡“证据突袭”、“观点突袭”等可能增加争议解决成本的手段。

尚明先生发言

随后,商务部反垄断局原局长尚明先生结合其从业经历,围绕《市场竞争的法律风险控制——反倾销与反垄断》作专题演讲。尚明先生对构成反倾销的三个要件——即“存在倾销”、“实质损害”、“因果关系”进行了细致解读,其指出,针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价格”条款适用“看似有规则,实则很随意”;而对于产业损害的认定,一般会将造成损害的全部因素皆予考虑,被认定为损害的可能性极大。此外,“转口”、“改名”等规避做法往往并不可行,并可能导致反规避税的产生。因而,其建议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反倾销调查,并应积极予以配合,鉴于仍存在对于我国的歧视现象,企业绝不可掉以轻心;并且,应对反倾销调查,企业应作全面考虑,必要之时可采取“终止协议”手段,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针对反垄断,尚明先生首先对垄断行为四种情形——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及“行政垄断行为”作了详细解读,并指出,垄断协议的隐蔽性使得调查较为困难;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存在多种标准,现已向“行为主义”进行过渡;较之于前两种垄断行为的处罚,经营者集中罚则中的“50万元”标准已显然过低,未来修法可作相应提高。对于企业并购中的重要风险——反垄断审查,尚明先生建议,企业应及早与调查部门接触;并应警惕审查部门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企业并购方案予以否定。

之后,英国亚司特律师事务所全球企业部联席负责人华罗威律师、上海办事处管理合伙人盛冕律师就《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成功与挑战中应吸取的重要教训》问题作专题发言。华罗威律师及盛冕律师首先对“中广核投资英国欣克利角C核电站”项目的背景及过程,以及该项目涉及的法律、政治和监管问题作了概述。其指出,英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虽未规定审批程序,但因该项目涉及英国政府供应电价补贴,因而需要获得英国政府批准。而该项目最后能获得英国政府及欧洲委员会通过,一方面得益于中广核对项目的必要投入及其核能发展的良好记录,一方面也有赖于强有力的中国、英国以及法国政府的支持。盛冕律师通过对英国及澳大利亚两国外商审批流程的对比,以及对相关成功及失败案例的分析,建议称,在企业境外投资中,应尽早直接与监管部门人员联系并获取他们的意见;并在早期阶段考虑提供附加承诺,如资产剥离、额外投资、提高就业等;还应充分考虑相关政治因素,例如政党之争;此外,还可考虑聘用公关顾问,以争取监管机构的同意。

华罗威律师、盛冕律师发言

与上午培训内容偏重并购及应对监管机构审查不同,下午的培训及论坛则更多着眼于企业争议解决。北仲副秘书长陈福勇博士结合北仲先后处理了涉及87家钢铁企业的近千件不同类型案件的经验,以《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门道》为题发表培训演讲。其指出,我国企业争议解决存在诸多风险,如缺乏设计争议解决条款防范风险的意识、企业出现争议或纠纷时消极应对、选择代理人和仲裁员不当、对于证据或程序问题处理不当等。谈及“如何正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陈副秘书长首先阐明了中国企业对于“调解”的认识误区,其指出,调解作为一种高端的争议解决机制,允许当事人“创造规则”、就解决方案进行“量身定制”,具有灵活、快捷、低成本、超脱性等优势。对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陈副秘书长指出,仲裁在涉外争议解决中已非“替代性”,而是“主要的”,甚至具有“唯一性”。在阐释仲裁“快捷”、“经济”、“保密”、“灵活”、“专业”等主要特点之外,其还基于北仲的实践指出,北仲尤其注重仲裁员队伍建设,并通过一系列的内部机制对仲裁员进行激励和约束,确保仲裁裁决的质量。鉴于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重要性,陈副秘书长建议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重仲裁条款的谈判,并可考虑对仲裁语言、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陈福勇副秘书长发言

主题培训之后,“总法律顾问论坛”拉开序幕。该论坛由山东钢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立志先生主持,董先生对于前述培训演讲予以高度评价,并简要阐析了企业注重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意义。

论坛嘉宾发言

河北钢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李卜海先生认为,仲裁在涉外纠纷中作用重大,在某些方面较之诉讼对于企业更为有利;武钢集团法务部部长胡桂林女士结合武钢相关实践,指出企业法务人员应基于业务分析法律问题,并认为应注意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葛炳星先生基于国有企业视角,就仲裁面临的现实困境发表了意见;鞍钢集团法律事务部部长刘晓晖女士结合从业经验,认为纠纷发生是企业管理短板和问题的折射,并指出合规及争议解决条款的重要性;湖北清能集团总法律顾问殷三平先生认为应着眼战略层面进行法务管理,并分享了其对于我国企业法制建设风险承担主体的看法;中信泰富特钢集团公司法律部长蔡磊先生认为法务应参与合同的各个环节,并为公司战略发展各方面建言献策;中钢集团法律与风险管理部部长曹嘉辰先生基于自身经历,同与会人员分享了中钢债务重组的历程和体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志斌律师结合从业经验,就如何推动困境企业重组、“中钢债务重组”案例的启示等事项作了精彩发言。

论坛之后,中钢协法律分会刘新权会长就本次活动作总结发言。刘会长分享了本次活动筹备的经历和体会,对于本次培训及论坛予以了高度评价。其还指出,合理运用调解、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企业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而研究争议解决,在关注个案特殊情况之外,应更多注重“一般性”、“共同性”的做法和实践。

最后,本次活动在与会人员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活动现场

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背景之下,企业应对法律纠纷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北仲基于处理相关领域案件的丰富经验,就争议解决方式的合理选择、纠纷处理技能的适当运用等,与行业协会进行深入交流,致力于促进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综合能力的提升。

北仲也一直致力于包括钢铁在内的各领域专业知识传播和争议解决研究,并致力为中外专家学者及实务人士搭建交流平台。我们诚挚欢迎各界专业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北仲组织的相关活动。亦欢迎关注本会官网及本会微信公共账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获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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