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Sat May 11 18:13:12 CST 2024


编者按: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已被列入审议项目。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全市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党中央和市委有关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以高质量立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及时按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从实际出发,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期待、完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等,统筹立改废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二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各方面对法规规章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三是严守立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立法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加强统筹谋划、优质高效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一是起草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尽早尽快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和阶段任务,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协商。二是起草责任单位要扎实做好摸底调研、问题梳理、数据收集、资料汇集等基础性工作,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加大研究论证和协调力度,力争把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三是市司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促起草责任单位按时提交立法草案送审稿,指导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严把法律审查关,注重兼顾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平等对待保护各权利主体,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422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安排立法项目,为新时代首都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28项,其中,审议项目10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7项、政府规章3项;预备项目18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政府规章7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审议项目(10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7项)

1.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市司法局起草)

2.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例(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4.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消防条例(修订)(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3项)

1.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北京市税务局起草)

2.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司法局起草)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废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二、预备项目(18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1项)

1.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市民族宗教委起草)

2.长城保护条例(市文物局起草)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起草)

4.永定河保护条例(市水务局起草)

5.集体合同条例(修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

6.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7.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8.养老服务条例(市民政局起草)

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10.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11.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7项)

1.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市司法局起草)

2.非现场监管办法(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3.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4.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5.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6.“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市国动办起草)

此外,根据本市机构改革方案,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专项清理(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启动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工作(市公安局起草)。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通学公共交通系统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

文章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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