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Thu Feb 20 19:31:59 CST 2025
2025年2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正式上线亚太经合组织(APEC)网上争议解决(ODR)平台(以下称“北仲平台”),旨在为企业间跨境贸易争议提供在线快速争议解决服务。APEC已在其官网(https://www.apec.org/SELI/ODR-Providers)展示北仲平台链接,当事人可以从官网点击链接直接进入北仲平台。
2019年8月,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审议通过了《APEC跨境电商(B2B)在线争端解决合作框架》(以下称《合作框架》),鼓励企业间(B2B)跨境商事争议使用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在内的ODR程序。
北仲一直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此次充分发挥作为专业争议解决机构的优势与服务能力,持续参与并关注APEC ODR机制的建设与合作。北仲平台现已正式上线启用(https://bjac.odrcloud.cn/),当事人除从APEC官网进入平台外,亦可通过上述网址进入平台。北仲平台为企业间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谈判、调解、仲裁多元争议解决方式一体化全流程在线服务。
北仲APEC ODR平台界面
北仲平台依照《合作框架》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跨境商事纠纷网上争议解决合作框架示范程序规则》(以下称《示范程序规则》)设置解决纠纷流程,在程序启动后分为谈判、调解、仲裁三个阶段,将其有机衔接,全程在平台上进行,极大缩减了解纷成本。同时,运用信息化技术,为当事人提供文字或视频等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提高了协商效率,并具备在线查看证据、签署仲裁文书等多项功能,进一步简化了仲裁流程,推动了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北仲,通过北仲平台根据《示范程序规则》规定的ODR程序解决。运用APEC ODR机制解决争议,根据《示范程序规则》的规定,争议需满足如下条件:
1. 仅适用于解决企业间(B2B)争议;
2. 因跨境销售或服务合同引起的争议;
3. 当事人同意与交易有关的争议均应当根据《示范程序规则》解决,且争议属于该规则范围内;
4. 不适用于因个人、家庭或与家庭相关的目的订立合同的消费者交易。
考虑到《合作框架》的目的及其《示范程序规则》的制度设计,以及ODR的发展现状,在北仲提供的APEC ODR服务中,ODR程序暂仅适用于争议金额(以本请求和反请求合并计算的金额为准)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案件。
北仲始终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和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的开发。此次推出的在线全流程APEC ODR服务,是继在线立案系统和当事人在线仲裁平台之后,北仲在在线争议解决领域的又一重要成果。北仲希冀通过持续深化仲裁数智化平台的开发,不断提升仲裁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智慧仲裁建设,为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与此同时,北仲也密切关注数字经济和跨境贸易的仲裁实践。在2024年,北仲成功举办了多场专题研讨会,包括“数字经济时代的争议解决:效率与公正”“网络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合规与争议解决”“跨境数据保护”以及“内修外练,两翼齐飞——仲裁助力电商发展”等,深入探讨相关领域的前沿问题。通过与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开展深度合作,并设立数字经济仲裁中心等重要举措,北仲积极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要求,展现了北仲与时俱进、对标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创新实践。
合同中的ODR示范条款
本合同项下任何属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跨境商事纠纷网上争议解决合作框架示范程序规则》(《程序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纠纷或请求,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BAC/BIAC),通过其APEC ODR服务平台按照现行有效的《程序规则》规定的谈判、调解和有约束力之仲裁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予以解决。
双方确认在ODR程序中的指定电子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注意:当事方应当考虑增加以下约定:
(a)中立专家人数应为一人。
(b)仲裁地应为___。
(c)ODR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___。(当时人可以选择中文或英文,填写在下划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