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作裁决书

发布时间: Tue Jan 01 00:00:00 CST 2002   供稿人:

杨良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杨良宜先生作为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及香港、新加坡、温哥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长期从事仲裁实务及理论研究工作,其对仲裁的见解将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改进我们的工作。我们在本刊1996年第2期刊登了他有关仲裁优越性的文章,这一期继续摘编他关于怎样作裁决书的文章。



  一个仲裁案件如果一路不能和解成功,仲裁员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怎样作出一个好的仲裁裁决。什么是仲裁裁决?裁决书应怎样写呢?


  一、什么是裁决
裁决是记录仲裁员对案件的最后判决,有关纠纷实质上谁对谁错的裁定记录。一般的正常程序上的东西在裁决书中不必多写,只有在缺席裁决的时候才需要写清楚程序,尤其是如何通知缺席方。因为纽约公约在Article5(1)(b)中要求给缺席方足够的通知,这就需要把所有的通知都摆进裁决书里面,甚至包括如何去通知缺席一方。这样事后在纽约公约的签字国家内执行这一裁决时,当地法院才会接受该仲裁确是已经给缺席的一方足够的通知了。除此以外,如果在仲裁中有重要的程序问题,尤其是不正常的,也该记录下来。比如双方同意改变仲裁协议,双方同意仲裁员可以不必开庭,或一方在没有事前通知但开庭时找了专家出来而被拒绝等等。裁决书中其他的主要部分是对双方争辩的实质问题的判决记录。


  二、实质上的要求


  裁决要有实质性的东西。英国仲裁法中,对裁决并没有法定的格式要求,但仍然有些东西一定要摆进去,将来法院才会去执行。这些要求已在长久的习惯与法院判例中得到指明。具体如下:


  (一)依据仲裁协议


  整个仲裁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一定要把权力来源讲清楚,所以一定要写根据合约的第几条仲裁条款而仲裁,原告找谁做仲裁员,被告找谁做仲裁员,两人又找谁做第三位仲裁员等等。另外,如果合约的仲裁条文有了更改,也要写明在何时双方同意及如何修改。


  (二)在仲裁员的管辖权之内


  因为有时候指定或法律对仲裁员会有限制,所以要把管辖权的来源讲清楚,这往往是把仲裁条文及当事人委托指定时讲明的仲裁范围写出来。如果双方中途同意扩大仲裁员的管辖权或是仲裁条文本来限制了的,因一方向法院申请而法院根据1979年仲裁法Section5而授予仲裁员相等于法官的权力,也该写明。如果有一方挑战仲裁员的管辖权,比方说并没有协议,而仲裁员不同意,又没有用一个中间裁决来判定这一点,那么在最终裁决中也该说清楚这一点。


  (三)决定性、可信服


  裁决书在内容上要有决定性的东西,而不能写些模棱两可的东西。比如最后判下来该是谁赔谁一定要写明。裁决书用字要明确肯定,句子要清除明白。


  裁决书应具有信服力。没有说服力的裁决书,就是一个对此事一无所知的第三者,一看也知道不对。而有说服力的裁决,就是判错了外人也看不出,觉得很有理、很明确、很有说服力。只有当事人双方私下知道仲裁员判错了,因为他看错了某一文件证据,或是判下来的地方双方没有充分争辩过,但外人是无法知晓的。做到这一点,需要仲裁员有很高的水平和素质。


  (四)确定性


  裁决书写得不确定,法院无法协助执行。比如利息应写明从哪一天开始,而不能笼统地写“从应付款日起计息”;利率应写明是百分之几,而不应仅写“根据银行利率计算”等等。这里只是用利息的裁决作为一个例子来解释确定性的问题,同样理论适用在其他裁决的所有方面。

  (五)完整性

  裁决书的内容要完整。除非双方请求仲裁员先给一个有关索赔本金的裁决,也就是中间裁决,而暂时不必考虑费用、利息,留待下次再给关于费用和利息的裁决,否则出一个最终裁决而没有判费用和利息,那就是不完整的。作出此种裁决书的仲裁员就是有技术上的不良行为,法院是肯定要发回重审的。

  所以我专门为自己准备了一份制作裁决书的核对单,这样就不至于遗漏了一些重要的东西。完整性也包括裁决本身对双方争辩、要求裁决的项目不要遗漏,不要原告提出了5项索赔而只判了4项,或是忘了反索赔。

  再谈一些关于利息的问题,仲裁员根据一个付款日期确定仲裁裁决本金的利息,从应该给的那一天算起,这个应付之日由仲裁员来决定。比如原告已要求被告给钱,提供了所有的支持文件,你还是不给,所以从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利息。仲裁员就从一个合理的日期开始计算利息直到裁决作出之日。出了裁决之后,仲裁员的职能就完结了。虽然有些纽约仲裁的裁决,我曾经看到过它判利息判到裁决出了以后的某一时间,估计是付钱需要的时间。不过这在英国是不多见的,照说仲裁员是不需要也不应该去就裁决书日期之后的利息给予裁决的,只可以到出裁决那天为止,以后的事他不应该管,执行裁决的事仲裁员不关心也不应该管,这种事对仲裁员来说是职能完结。

  裁决书如果不完整,往往影响到它的执行,或被法院发回重审,或被撤销。

  裁决书的完整性还包括双方所争论的全部论点。如果有十个争论点,你只讲了五个,那就是不完整了。你不必讲得太详细,但至少双方讲的重要的争辩论点,你应该提到才算完整,才算解释了你的判定是怎么样达到的,否则现在就会有更大问题。因为根据英国新的仲裁法1979年第一条(5)(B),如其中输的一方(往往也是申请的一方)向法院要求的话,法院可以下令仲裁员多给原因,给全面理由,只要一方或双方事前曾说他要的是附理由的裁决。而如果这个裁决理由不够,法院可以命令仲裁员再给所有的争论点的判定追加理由。这样劳民伤财,总是不好(★注:说实在的,在今天的英国仲裁法中,没水平和没胆量的人根本不该做仲裁员。因为他不可能随便在裁决中讲几句就混过去。)一个好的仲裁员不应造成这种结果。所以只要当事方要求附理由的裁决,仲裁员就应该在裁决理由中讲得尽量完整,把双方主要的争论都分析上去,然后讲判定是怎么样。

  仲裁员的签字也涉及到裁决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独任仲裁员比较简单,一个人自己签了就好了,签的那一天也是裁决作出的日子。如果是两名或三名仲裁员的时候,一般的做法是由一名仲裁员草拟出一份裁决书,给另外一位或其他两位仲裁员批准。如果他或他们同意原本起草的仲裁员,那么原本起草的仲裁员就会把这个裁决书草稿变成正本的裁决书,把他装订好,签了字,拿回去给另外的仲裁员签。不一定要大家同时坐在一起签字,基本上几个仲裁员差不多在一二天内来签,而最后签的一位也同时把当天日子写上去,等于是给裁决书注明了日期。如果三位仲裁员讨论时已同意了裁决意见,因为一个仲裁员要出差,就把名字先签在白纸上,另一位仲裁员再把裁决打在这张白纸上,这个裁决就可能因为“不良行为”而被法院撤销,因为这等于仲裁员没有看到最终裁决就签字了,意见和最后写出来的最终裁决未必是一样的,仲裁员也可能在最后改变主意。

  裁决要有清楚、最终的指令,谁给谁多少钱,谁输谁赢,都要讲清楚。因为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e)规定,如果裁决不是最终的,尚无约束力就不能执行了。比如说:“船东应该给租家多少钱,不过租家将来向什么人追讨回来的话,就要再还给船东多少”,这样的裁决就不是最终的,如果在纽约公约之下是没有办法执行的。

  (六)裁决的终局性

  中间裁决是1950年仲裁法第十四条所允准的,也很常见。在习惯上,凡是中间裁决一定要在后面加上一句This interim award is final to the issues decided .换句话说,这份裁决书中,所判的东西已经是最终的,双方不能在日后的“最终裁决”中重来争一次。这一点仲裁员也应该小心,在以后的最终裁决中不应把这些中间裁决决定的东西再拿回来直接或间接地再判。这就是所谓Res Judicata (即判决一经作出,此事告终再不能去另审一次。)

  “Interim”这个字在英国仲裁法一直在用,但在国际上却被人批评,因为会误导其他地方法院。有些纽约公约的签字国缺少经验,比方我在菲律宾,就遇到过当地法院对于interim award 引用纽约公约第五条(e)而不能执行的例子,但在香港、纽约、伦敦及欧洲等处均可以马上执行,因为他们比较懂。所以有人建议将interim award改为“final partial award ”或 “partial final award”。

  作为一个仲裁员,一定要晓得裁决一定要有决定性,一定要明确确定,要有说服力,要完整,要最终,也一定要顾及纽约公约里的可执行性,因为在国际上执行,甚至就在当地执行,往往都要根据纽约公约的一些大道理。

  (七)裁决核对单

  仲裁裁决虽然没有一定的格式,可是将来送去法院执行,习惯上要摆进去应有的比较重要的东西,法官看起来才放心,我们有伦敦仲裁协会的裁决核对单的话,最好做了裁决后也对照一下,不要漏了其中主要的东西。如果漏了、错了什么东西,英国法院就会要求仲裁员改正过来,这会搞得人家劳民伤财。仲裁员犯了这样的错误,也对不起原被告。所以仲裁员每次做完裁决要对照核对单查一查。

  常见的裁决核对单主要内容如下:

  1。依据。裁决要有依据,说明是根据什么样的仲裁法或有关法律,即根据什么程序法律作出的裁决。

  2。详细地写明当事方的名称。要把双方当事人以及他在这个案子内的身份(船东、租家?买家、卖家?)写清楚,如果涉及到船,还应写上船名。

  3。详述。写明争议引起的性质、协议的日期,比如租船合约或买卖合同订于哪年哪月哪日,是哪一天订的共同生意等。

  4。指明仲裁的条款或协议,明确仲裁员的权力来源。

  5。指定仲裁员及指定的过程,如何组成仲裁庭。

  6。有争议产生,有争议才有仲裁。

  7。列明谁指定仲裁员。比如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主席某某人指定我做仲裁员,我是什么名字,地址是什么,我的资格(如合约上有要求)一路讲下来。当然要完全依照仲裁条款或双方事后同意。

  8。接受及指定。我作为仲裁员在什么时候接受委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在那一天正式指定我做仲裁员了。如果条文不一样,是双方指定仲裁员,则在当事方指定时也是一样,反正把过程都写下来,直到一个仲裁庭完全组成为止,因为这些都是仲裁员的权力来源。

  9。简要列明争议的事由。就是把双方在仲裁中要争的,已争过的事情介绍一下。这不需要详细,但不要遗漏任何双方争议中的重点,否则一方会不服输,认为仲裁员看漏了东西。

  10。列明预备会议的日期及任何不寻常的中间过程中的命令,比方一方曾经强烈要求过一些东西而被拒绝,延期开庭等。预备会议是指在中间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而开的会议,也可能是开庭前,请双方的律师都到场,大家来讨论,其实是一个准备开庭的会议,往往开会前先准备一张完整的议程表。在预备会议中,双方可以争辩和解释,可以大大地指导仲裁员出一个明智的命令来对待一些申请。仲裁员为保证开庭顺利,可以在预备会议中命令双方在开庭前多长时间内交换专家报告,证人的书面陈述等。这些预备会议(细节是不必的)都要在裁决书中写出来。任何不寻常的命令,例如强行命令与警告,或者最后命令(往往用在缺席裁判或是一方没有照原先的命令来办事)等,也要写在裁决书中。

  11。列明开庭日期及程序。

  12。记录听到的以及可供考虑的当事方的口头及书面证据,及律师提交的意见。往往讲“从当事双方听到的,……经过仔细考虑……”这是旨在表示仲裁员已详细听了、看了所有证据(没有的话是“不良行为”)及双方代表的争辩,说明他已尽忠职守。

  13。是否要求出附有理由的裁决。这是英国1979年仲裁法下的做法。要有一方或双方事前提出要附有理由的裁决,仲裁员才需要给。

  跟着就是讲结论了,即仲裁员的决定和答案。这也包括事实认定与法律认定。这里一定要记住结论必须是决定性的。

  14。列明有关争议判定的原因及确定性。讲你认为谁对谁非,事情经过是什么样子,你认为法律是怎样讲的,以前有什么先例。

  15。裁决最主要是要能达到终局性,而且表达要好。所以要先明确地讲清楚:“I HEREBY MAKE ISSUE AND PUBLISH THIS MY FINAL(OR INTERIM)AWARD.”等字眼。说明我的裁决是最终的,最好要用大写字母写出。

  16。列明由谁向谁支付什么(或在宣示性裁决中列明谁该负责或应当做什么,如果这不是一个金额上的裁决。)

  这里要一段一段地说:谁要给谁什么钱?责任属谁?如果是宣示性裁决(不是给钱的裁决),象要不要签发提单?船要不要进那个港口?某港口算不算安全港等,也都要写清楚。

  17。列明支付的日期及方式。

  18。列明提交争议的几项索赔“全部并最后予以裁决”或特定的索赔的裁决是中间的。指明全部争议已经最后裁决或裁决了几个争议,讲明双方各赢了几个项目,最后谁应付谁钱。

  19。利息。

  20。指明费用支付(及采用的基础)。

  有关输方付赢方费用的基础,现在英国有两个:一个叫标准基础,就是输方要给赢方费用。赢方可以得回在仲裁里或官司里“合理”需要的花费。一项费用是否合理,应是针对胜方来解释,即作对胜方不利的解释;另一个叫赔偿基础,这在仲裁中是很少见的。在此基础下计算费用,是输方要付给赢方所有的费用,除非赢方的花费完全不合理。一个好的习惯做法是仲裁员在裁决书中写明他判的费用是以什么基础作为标准,省得大家将来争论。接下去裁决书要写“如双方不能私下就费用达成一致,就只能计算了”。如果仲裁员被要求保留权利,在双方不能同意时去计费,那么这句话还要写下去:“我仲裁员保留权利来计算胜方的仲裁费用”,否则他就是完成职责了,如果双方对费用数额有争议,胜方就只能去法院计算他的费用。因为仲裁员已经完成其职责,不能再参与了,而计算费用的权力,可以说是仲裁员在裁决书中授权给法院了。

  21。评估、解决并且指明谁支付仲裁费用并列明数额。

  这是针对仲裁员费用的。在裁决中,是仲裁员自己去计算他自己的费用,然后写进裁决书,这也是所谓裁决的费用(costs of the award)。仲裁员会通知双方来付这笔钱以交换正本的裁决书。

  22。对已提供仲裁费担保金的扣减。

  如果事前提供过担保金,比方是一部分费用已给了仲裁员,那全额仲裁裁决费要减掉以前给的订金,不要去双重收费。

  23。如果某当事方(比方是原告)无义务支付而先支付了有关仲裁费的,承担方(比方是被告)应该马上补偿。这一条文主要是针对不知道谁会先付仲裁员要的钱来交换裁决书的情况。在这之前,双方都不知道裁决结果是什么,仲裁员也不会说,一般是谁最心急谁先会来付钱。对仲裁员来说,只要有人付清钱就可以交出裁决书,不必留置了。如果是胜方付的钱,就可以根据偿还条款向输方讨回钱了。

  24。签署及公布的日期。注明仲裁日期,1979年英国仲裁法的上诉期限为21天,一般应从这一天算起。

  25。签字。

  26。裁决的证明。

  一般在裁决书中要做到的方面。

  27。风格、用语的准确性、良好的表达能力。

  28。依证据决定事实的真伪。

  29。裁决中的其他特别事项。

  30。对于附加理由的裁决,可在裁决中同时给出或另外以单独文件出现,但该文件需写明是“裁决书的一部分”。

  31。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要求要写理由,伦敦海事仲裁员一般仍是出保密理由,列明:“这些理由不构成裁决的一部分,并且在本裁决公布之后做出以便供当事方参考,不经本仲裁员书面同意,这些理由不得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使用或参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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