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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讨论稿)
(2001年12月)


裁决书由首部、主文(包括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和尾部组成。各部分之间紧密相连,完整统一。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标题即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文书编号如(1999)京仲裁字第0001号、当事人的称谓和自然状况、委托代理人的称谓和自然状况。 

书写要求: 

1、申请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的,第一项写明法人全称,另起一行写明住所;第二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外单位人员的,应写明其所在单位全称。 
2、申请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第一项写明全称,另起一行写明住所;第二项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外单位人员的,应写明其所在单位全称。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第一项写明其姓名,另起一行写明其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士应写明国籍及护照号码);第二项写明住所;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 
4、被申请人的书写方法和申请人相同。  

二、主文

(一)引言 

本部分应详细说明案件的全部程序事项,包括: 

1、仲裁委员会受案的时间、受案的依据(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
2、案件的编号,如(1999)京仲案字第0001号;
3、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包括组庭时间、仲裁员的姓名、仲裁庭成员是由当事人选定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适用的仲裁程序等;如果曾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况,亦应予以必要说明;
4、仲裁材料的提交、转发和送达情况;
5、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应写明本会转交保全材料的情况及人民法院是否进行保全的情况; 
6、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也应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和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7、本案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的情况。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开庭的次数及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庭审的主要阶段性过程、仲裁庭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8、仲裁程序中止或中断审理的原因(如管辖权异议、鉴定等)及相关情况;
9、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作出的情况;  
10、延期作出裁决的情况。
 

(二)案情

本部分应客观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包括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争议的问题、各自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书写要求:

1、案件的基本事实。客观归纳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清楚、全面,没有倾向性和仲裁庭判断的成分, 主要说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基本情况,既包括双方当事人都承认的事实,也包括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如: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合同内容、争议涉及的合同条款、争议的问题、争议发生的事实经过、双方协商调解情况直至提交仲裁的情况。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被申请人的答辩要点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反请求的主要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5、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要点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以上2、3、4、5、部分既可以分别将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自请求、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集中表述,也可以围绕案件每个争议焦点归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请求、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阐述当事人的请求、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应完整、客观,包括当事人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各自提供的证据等,应按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或直接引用,切忌断章取义,或者将仲裁庭自己的理解写进去;综合当事人争议焦点、应当全面、准确,有关仲裁请求的争议焦点,要一一陈述,不得遗漏。但同时也要注意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避免重复,切忌冗长繁琐。
6、仲裁庭收集的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及鉴定结论等,要写明出具证据的证人或鉴定人的名称、出具的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

(三)仲裁庭意见

本部分是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明确当事人是非责任,作出裁决的依据。包括:仲裁庭认定的证据以及事实、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主张、理由和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分析判断,对仲裁请求的支持与驳回(包括部分支持、部分驳回),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书写要求:
写明仲裁庭经过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以及所依据的证据,进而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进行分析和判断。说明当事人主张和要求哪些应予支持;哪些不予支持或者驳回,并阐明具体理由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对于仲裁庭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裁决理由和适用的法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1、对事实的认定应以书面认证为基础,不能只写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 回避事实来源,不作证据分析。书面认证要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或者经庭下当事人之间交换并质证的证据,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上进行分析;从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进行论述,讲明仲裁庭对证据予以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对仲裁庭收集的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及鉴定结论等,要写明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认定的理由。
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裁决书可直接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无须认证。
2、说理应有针对性,坚持有的放矢,对争议焦点,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逐一作出分析和回答,采信、否定、支持等的理由要阐述清楚,分析透彻,力求对争议的每一个问题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和结论。避免遗漏仲裁请求事项;避免说理公式化、笼统、空泛; 避免仲裁庭自说自话,回避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和理由。
3、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当事人仲裁请求和理由在分析上要注意前后呼应,论点、论据要严密,并且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分析鞭辟入里,做到严谨、准确、简练、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避免结构不清,层次不分,语言表达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的现象;避免仲裁庭意见与争议焦点、当事人请求和理由不一致、互相矛盾。如:在争议焦点、当事人请求和理由涉及的问题,在仲裁庭意见中没有涉及,不了了之,有头无尾;或者,在案情中没有涉及的问题,在仲裁庭意见中进行论述,前后不一致。
4、充分运用法律和事实说理。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主张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有理有据地详细论述,使法律规定准确适用于案件, 通过说理体现仲裁的公正,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法律的规定。切忌只有结论,不说明理由,或者过于简单,说理不清,说理不充分情况,如只笼统地说仲裁请求(或者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却没有具体理由。
5、涉及给付内容的,应明确、具体,列明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结果,以便执行。
6、确定仲裁费用的负担情况并说明理由。

(四) 裁决结果(裁决事项)

书写要求:
裁决结果必须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作出。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的分担,确定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履行的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这部分表述应当具体清楚,操作性强。此外,还应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事项,确定是一方负担还是双方负担;如双方分担,要说明如何分担。

1、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言简意赅地表明仲裁庭的裁决结果。裁决结果不得超过当事人请求范围,且表述时要条理清楚,具体明确,避免发生歧义,影响执行。如有给付事项,应写明给付义务人,给付对象,给付的标的物,给付数额、给付的时间和具体方式,逾期给付应承担的责任。
3、裁决的事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项来写,最后应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尾部

尾部包括:文书效力、仲裁员签名和作出日期。 

书写要求:

1、另起一行,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在文书的右下方,由首席仲裁员及两名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签名。再下边标明裁决作出的年、月、日。在文书的左下方,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注:

1、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重要形式,是仲裁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仲裁员制作和审核裁决时,一定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确保裁决质量。
2、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3、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裁决书须写明一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全部仲裁程序事项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裁决的内容不能与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任何抵触。
4、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可参照上述规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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