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Wed Aug 17 00:00:00 CST 2005
为了进一步提高仲裁员队伍的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给广大仲裁员提供一个思想交流和共同提高的平台,提高仲裁员沙龙活动的质量和功效;经部分仲裁员提议和参与,仲裁委员会决定对仲裁员沙龙活动方式进行如下修改: 2005年7月28日,首期“2005仲裁员沙龙系列活动”在本会第十一、十二国际仲裁厅如期举行,共有40余名本会仲裁员参加了沙龙活动。本期沙龙活动的主题是“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特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振清院长作为主讲嘉宾,由王家路仲裁员主持。 王院长在讲座中首先介绍了近年来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案件增长,案件类型及当事人法制观念变化情况。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案件激增,案件类型不断丰富。今年上半年北京案件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3%;朝阳法院今年收案量已逼近6万件,比20年前全市法院总收案量还多,甚至超过某些西部省份全省收案量。这一情况虽然体现了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懂得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但是从另一方面,法院与社会之间没有任何屏障,所有矛盾统统直接面对法院。法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需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缓解法院的压力。仲裁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解决争议的重要渠道,所以应坚决支持建立和完善仲裁制度。因此,法院对仲裁应采取支持的态度,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治久安。 王院长结合案例阐述了他总结的司法审判六字原则,即“关系”、“规则”和“选择”。司法审判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公正,不是事实上的自然公正;所以司法机关审理时就要依据法律“规则”,不能任意裁判。当存在多种处理方法时,应该“选择”最能体现立法精神、旨意和良好社会效果的方案。 王院长通过法院执行案例探讨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问题。法律的裁决不能完全“照本宣科”,应该在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社会效果。王院长举例法院在解决国有企业债务纠纷中所创造的“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法;强调了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调解的重要性。 王院长的讲话结束之后,与会仲裁员还就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与王院长进行交流。这些问题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与执行自己的判决是否相同?如何避免仲裁司法监督的诉讼化倾向?如何把握社会效果的“度”;法院认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及西方的法律政策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等等。仲裁员表示,法院与仲裁机构同作为解决争议的裁判机构,不同的思维、角色、角度会产生不同风格的裁、判文书,而不同角色之间的沟通是非常必要的。参加活动的仲裁员认为,通过举办沙龙的形式,仲裁员可以与法院院长直接沟通效果很好,希望将这一方式积极扩大到相关部门。王院长对仲裁员的问题都逐一做了回答,并交换了意见。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演讲和讨论,广大仲裁员仍感觉意犹未尽。大家均认为,仲裁员沙龙活动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沟通平台,这种良性沟通有助于大家利用仲裁员专业领域的多样性开拓视野,及时获取更多信息,并与相关机构建立起良好信息交流渠道,有利于加深大家对仲裁法的精神的理解,有助于更好得办案。部分仲裁员还为沙龙活动提供了主题和主讲嘉宾的建议,本会将收集整理并积极组织协调。 关于本期沙龙活动的详述内容以及相关文章请广大仲裁员密切关注北京仲裁委员会网站相应版块的更新和以后各期的《北京仲裁》杂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