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仲裁员沙龙系列活动特别策划(二)

发布时间: Wed Oct 11 00:00:00 CST 2006   供稿人:

时 间:2006年11月10日(周五)下午14:00

地 点:北京仲裁委员会(招商局大厦十六层)

本期主题:自然公正原则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

主讲嘉宾:杨良宜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

主 持 人:赵相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良宜先生简介:杨先生于1948年出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现任海事、商事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HKIAC)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及香港城市理工大学等十余所著名大学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英美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社)等。

内容提纲:

(一)历史渊源及其含义。它是一个广泛被应用的术语,虽然在美国被称为“due process”以及在英国是“natural justice”,意思都是一样的,都是必须公平与不偏袒去对待双方当事人,给各方一个合理机会去陈述他/她的案子(present his/her case)与对付/反驳对方的陈述/指控,这也是天条的“自然公正”的第二条准则/大原则。

(二)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对其的要求。在《纽约公约》,《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示范法》,《英国仲裁法》都有对自然公正的要求与解释,大意基本一样。

(三)违反自然公正会带来的后果。对一个仲裁员来说,这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仲裁员被法院赶走,裁决书被成功上诉发还重审与撤销等等,当然首要的还是对职业前途的影响。

(四)仲裁员如何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尊重与遵守这个大原则。

1 要给双方当事人足够均等的机会去对他们的案子作出一个详细的陈述。

2 不要私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收集证据或其他业务而另一方并不知情。

3 在作出中间程序命令的时候,对当事人合理的延期要求不应断然拒绝。

4 不要给一方当事人“突袭”对方的机会,例如在开庭前很短时间内甚至开庭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新证据。

5 但在上述情况也要注意不要轻易拒绝接受可能对案件最后事实认定有较大影响的证据,即使是递交的时候已经过了仲裁庭命令的期限。如果有必要接受迟到的证据,就要给另一方相应的延长时限来对此作出抗辩。

6仲裁员不应自己给自己证据或者私下适用自己的法律观点而根本没有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

7 仲裁员不应让专家证人越俎代庖代替仲裁员的位置来作出裁决。

8 在裁决书内不要遗漏一些双方当事人的争端而没有去针对。

9 其他千变万化的不同情况。

本期主讲时间30-50分钟,其余时间自由提问、讨论!

本期最迟报名日期:2006年11月6日(因场地有限,以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权)

联系方式:报名或垂询

联系人:王童 010-65669856转218;13331161915;wangtong@bjac.org.cn

联系人:庾雪 010-65669856转200/203 传 真:010-65668078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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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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