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Tue Sep 04 00:00:00 CST 2007
2007年8月29日上午,北京仲裁委员会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在本会国际会议厅共同举办了“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座谈会”。此次座谈会由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发起,特邀本会王红松秘书长作为主讲嘉宾,与来自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资深律师和部分公司法务人员共同就如何完善北仲推出的《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并藉此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座谈会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丽霞律师主持。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钱列阳律师、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崔炳全律师、陈洪武律师出席,部分资深律师以及律师协会的公司法、国际贸易法、专利、票据、招投标与拍卖、医疗、传媒与新闻、民法、并购与重组、房地产开发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共计五十余人报名参加了会议,中建国际建设公司、中国移动、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部分公司法务部门的负责人等也应邀参加了座谈会。
王红松秘书长首先介绍了仲裁制度发展和北仲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重点就《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的初衷、背景,以及调解机制的建立与仲裁的发展,和与律师工作的内在联系等问题作了说明。王红松秘书长指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是社会成员间信赖合作的能力,信用制度越发达的地方经济发展越快。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就越强,当事人越愿意通过和气、私隐的方式解决纠纷。当前,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调解解决纠纷的数量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逐年增长,且调解方式已经越来越多的直接涉入到纠纷产生的过程当中。北仲一贯坚持创新思维,将最大限度的实现仲裁的国际化作为发展的目标,并积极推动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为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最大程度的与国际商事惯例接轨,更好的服务于商事主体,北仲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推出了当前的《调解规则》。该《调解规则》在广泛借鉴国际上调解制度的成熟做法的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其基本原则包括:调解程序完全独立,与仲裁程序分开;调解范围不受是否有仲裁条款的限制,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愿;调解员实行推荐名册制,与仲裁员分开,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名册外自行共同选择调解员;调解程序更简单、灵活、便捷,可以直接适用于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调解费用绝大部分直接用于支付调解员的费用,相对仲裁或诉讼方式力求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等。王秘书长强调,北仲推出独立的“调解规则”,是为了满足当事人采取多元途径解决纠纷的社会需要,推动建设和谐、理性、文明的争端解决文化,希望借助北仲在商事争议解决的服务平台,引入国际先进的调解机制,为中国培养高级调解人才,并为把中国的调解推向国际化而努力。 王红松秘书长作为美国著名的培普丹(Pepperdine)大学法学院Straus争议解决中心高级顾问委员会委员,还向律师们介绍了其参加该中心高级顾问委员会会议、并旁听其争议解决培训课程的经历。Straus争议解决中心是当前国际上学术机构中最大、最著名的争议解决项目之一,其成员包括来自北美自由贸易区及国际争端仲裁庭的教授及兼职教授,一直致力于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的研究及对现代法学教育的未来提供新的视角。本会近两年来一直密切加强与培普丹大学及STRAUS争议解决中心的合作关系,王秘书长表示,北仲业已与Straus中心初步达成关于2008年3月在北京举办一届争议解决专业培训的合作意向,届时参加的学员可以获得Pepperdine大学法学院颁发的权威培训证明。该合作项目赢得了参会律师的关注和赞誉。
副会长巩沙律师在听取王秘书长发言后,提出几点意见: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趋势,现在社会各界都在讨论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问题。第二,调解是软化矛盾的一种机制,后续问题也会减少,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不良影响,调解发展是趋势。第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是为律师扩大了市场,同时也对律师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调解的难度很高,对律师的业务能力也是一种考验,良好的心理素质也很重要,是一种高端的法律服务。这项工作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律协会尽量提供服务,律协也会跟仲裁委积极的合作,完善、推进这项工作,使其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
自由讨论阶段,到会律师对《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分别从国际化、律师实务等角度提供了建议。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的杨小川律师提出,北仲《调解规则》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杨律师认为,北仲此次推出的《调解规则》,实际上就是西方这些年来一直在做的“ADR”,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西方做了很多年,而且有很成功的案例,但在国内没有真正做过。这次北仲作为第一家推出意义非常重大,特别是在中国的仲裁行政化倾向非常严重,而且在我们仲裁法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推出这个调解机制,对我国的仲裁是一个突破,对我国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一种创新。这个意义无论从哪个方面来强调他的重要性都不为过。杨律师建议,为了更好的推广调解规则和调解文化,首先应将《调解规则》作成像北仲《仲裁规则》一样的“精品规则”,中英文版本均应当体现国际惯例,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其次,要把调解做成和仲裁完全独立、并行,并和仲裁同样重要的一种机制,让当事人觉得运用这个调解机制机可以解决问题,有可信性;第三,要让当事人明确感知通过调解花费时间少、成本低,并且这个调解可以执行。杨律师同时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提出应尽快推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 “示范条款”,以便于律师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并向当事人推介《调解规则》。信托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田锐华律师提出,北仲引入调解规则的重要意义在于是引入调解这样一种区别于仲裁和诉讼的法律文化。若在北仲设立一个调解中心,能够在争议前期阶段有一个居间机构及时、公正,并且最重要的是通过业内的专家来介入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是一项不同于现存的争议解决体系的全新的法律服务。田律师认为若将调解仅仅作为仲裁或者诉讼的前置程序还是不利于良性解决纠纷,将调解作为一个全新的程序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来自中建国际法律事务部的谭敬慧仲裁员提出,作为企业,其选择调解重点考虑的因素是时间、成本和调解员,其中调解员的因素最重要。尤其在专业性强的领域,对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及其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力都有非常高的要求。她同时提出,调解规则应当注意明确当事人和调解员都有保密义务。最后,律协的崔炳全律师就东西方文化对调解态度的差异、钱列阳律师就调解机制的可执行性,以及陈洪武律师对机构调解的特点等均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律协并购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战崇文律师、李海彦律师,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的陈志华律师,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蒋京川律师等还就《调解规则》的收费、退费原则、保密原则、调解员的资质和名册设置等问题,提出了极具建设性的意见。王红松秘书长表示将根据大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调解规则》,待深入研讨修改后再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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