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聘用管理办法》)于2006年8月14日修订,对于加强仲裁员的聘用和管理起了积极作用。经过6年的实践,《聘用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完善。现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仲裁员资格初审和最终确定的程序
本会成立仲裁员纪律委员会后,纪律委员会的一个职能就是对申请成为仲裁员的人士进行资格审查,只有通过纪律委员会的资格审查,才能上报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原《聘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只规定“本会办公室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委员会会议讨论”,没有体现纪律委员会的资格审查环节。此次修改予以增加,以使仲裁员申请流程更加透明,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二、调整仲裁员聘用期限
这一修改是为与《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保持一致。2008年2月1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章程》进行修改,其中一个修改内容是根据工作情况将委员会成员及仲裁员的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由于当时并未对《聘用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改,所以此次予以调整,以便与《章程》内容保持一致。
三、对第九条暂不列入名册仲裁员正在审理案件的处理
原《聘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在不列入名册期间,该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选定办理新的案件,本会主任亦不再指定其担任仲裁员,其正在审理的案件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办理。”这样规定就导致如果要了解“暂不列入名册仲裁员正在审理案件的处理”,就需要再查阅《章程》,很不方便。因此这一次直接将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即将“其正在审理的案件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办理”修改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其应自收到“不列入名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退出并书面告知相关案件承办秘书。如不予回复或者决定不主动退出的,委员会将如实告知正在审理案件中的当事人关于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其继续审理案件的,其职责可履行至案件审理完毕”。
以上即是对本次《聘用管理办法》修改的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