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Tue Nov 27 00:00:00 CST 2007 供稿人:王红松
各位同行、各位嘉宾:
上午好!首席祝贺大中华仲裁论坛的成立。这个论坛有利于两岸四地仲裁界相互交流的经常化。这种交流不仅是知识、经验的共享,也是不同理念的交流与更新,这会对两岸四地的仲裁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在此我向香港仲裁司学会及所有为论坛成立付出心血和劳动的单位与个人表示衷心感谢。大家对大中华区域仲裁的发展和机遇都予以了高度关注,作为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之一,我希望通过介绍北京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争议的一些经验及最新发展情况,让大家对中国仲裁机构及仲裁制度的发展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一、北仲简介
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 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12年来,北仲始终保持机构的独立性、民间性、公正性,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精英化、专业化标准选拔培养仲裁员,参考仲裁示范法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通行做法不断完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委员会章程及仲裁工作制度,仲裁业务蓬勃发展。
北仲的立案数由1995年的7件,争议金额4400万,增到2006年的年受案数2464件,争议金额104亿。
北仲共受理涉外案件268件,仅占案件总数的2.3%,但近年来增长速度很快,从2004年9月28日到2007年9月28日,3年共受理涉外案件140件,占涉外案件总数的53%。
北仲现聘有330名仲裁员,均为精通法律并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资深专业水准、且道德品行良好的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其中,来自港台地区的仲裁员11名,外国仲裁员53名,来自13个不同的国家。
北仲地处北京CBD(中央商务区)中心位置的招商局大厦,共有两个国际会议室和15个仲裁厅,均配有数字化多媒体及远程会议通讯设备,可实现异地开庭、调解、培训等功能,其中,2个国际会议室和3个仲裁厅还配有同声传译设施,可满足举办国际仲裁会议,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需要。除此之外,北仲还开发了仲裁软件管理系统、仲裁员信息查询系统、网上办公系统,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截至2007年11月19日,北仲共受理案件11801件,共审结案件10903件,结案率92.4%。每件案件从组庭到结案平均时间不足70天。
二、关于北仲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
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改了仲裁规则,并且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这两个规则将在明年4月1日实施。
新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同时,新规则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增加的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列入仲裁费用,以便在仲裁员报酬支付上与国际接轨,吸引优秀的外籍仲裁员来北仲从事仲裁工作。
新的调解规则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规则,在探索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方面进行大胆尝试,这也是北仲的战略创新。近些年随着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的发展,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的案件日益增加,以北仲为例,当事人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增加。这说明商人能够以更为理性和成熟的心态处理争议。北仲制定新的调解规则,一是引进一种先进的调解理念和文化。关于调解文化的核心内涵美国Peperdine大学法学院院长Kenneth Starr说过就是“你去了解别人而不是让别人了解你”。这样一种文化有利于人们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引进一种机制专业化调解的机制。这种机制有利于促进调解员、仲裁员学习掌握调解的知识和技能,主要是如何洞悉人性,如何沟通、交流、说服他人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可以提高人们应对挑战的适应力,不仅对调解员、仲裁员,而且对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也大有益处;三是顺应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为国内外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经济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该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调解受理范围不受有协议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将争议提交北仲调解。调解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合同争议,只要当事人同意提交调解,我们就可以启动调解程序。
2.调解员实行推荐制。北仲提供给当事人调解员推荐名册,当事人可以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也可以不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员不是凭力,而是凭自身的知识、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和技巧解决问题。为了提高调解员的能力,我们打算与Peperdine大学法学院合作进行调解员方面的培训。
3.费用方面,我们将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行政性收费包括两部分:注册费和日常管理费,为了鼓励当事人调解,行政性收费是非常低的。调解员报酬收费更加灵活,可以按照争议标的收费,也可以按照调解员的工作时间来计收。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当事人选择什么样的人才,支付什么样的报酬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委员会不做限制。整体来看,选择调解解决争议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启动调解资金很少——500元,当事人可以尝试。调解员选定以后,开始收费,调解费用远远低于仲裁费用。争议金额越高,调解费用的比例就越低。
4.调解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是单行的调解规则,完全不同于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是仲裁之外的ADR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符合多元化发展趋势。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分离,调解员名册与仲裁员名册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不重合。
调解程序简便,没有复杂的申请、答辩、送达程序。一般情况下采用独任制。双方同意一人以上的,除外。
5.调解与仲裁之间仍然有一些联系。尽管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和解协议不是终局的,并且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当事人担心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北仲的调解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载明:“本协议书对各方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同意将本和解协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请求该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委托该会主任在仲裁案件受理后立即指定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进行仲裁程序,不受仲裁规则中有关期限的限制。仲裁庭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不论是修改仲裁规则还是制定新的调解规则,北仲的目的都在于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尤其是商人的需要。我们相信我们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以促进沟通和交流。
在这里我也真诚邀请,在座各位朋友有机会到北仲来,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加强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必将推动大中华区仲裁事业的共同发展。谢谢!
王红松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