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Tue May 08 00:00:00 CST 2001 供稿人:王红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蒋处长:
您好!首先感谢你们对仲裁事业的关注与支持。上次开会因为发言的人较多,所谈的问题不集中,有的内容还没有展开。写这封信并附上我们《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向您们反映我们对“座谈提纲”中“人民法院在适用仲裁法中出现的哪些问题亟需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的看法和建议。
我们认为,“急需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规范”的问题,主要是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以及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如何判断和理解的问题。这些问题又涉及仲裁司法监督的目的和标准,涉及对仲裁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的评价以及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实际上,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目的都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因此,仲裁的司法监督,应该是以尊重当事人仲裁的愿望,依法保障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支持、鼓励仲裁事业的发展为基本原则。对此,除了我在《关于仲裁的司法监督》中提及的理由外,我还想补充几点:
一、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主要应通过综合治理来完成。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辟多种渠道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自治功能,不能只靠法院一家。
二、仲裁法制定时,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仲裁法的一些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尚有一定差距。如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的要件,比《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纽约国际公约)和国外一些国家的规定要苛刻。这就有可能在同等条件下,我国法院根据纽约公约或外国仲裁法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而外国法院根据我国的仲裁法,却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这会使中国的仲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也许是立法者无法预见也不愿看到的。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这个问题将日益突出,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作一些前瞻性考虑。
三、在目前我国经济转轨、体制变革过程中,新事物、新型法律关系以及新的法律纠纷的不断涌现,对立法和司法都提出新的挑战。发展仲裁事业,就能够借助社会上专家、学者的智慧,推动法学理论和案例研究的发展。在各个具体案件上从事教学或理论研究工作者与法官的不同见解,很可能成为推动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的动力。
由于仲裁法制订时间较早,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客观上需要最高法院对如何适用仲裁法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仲裁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也一直研究并陆续制定出有关仲裁法实施的司法解释。这些,不仅对各级法院正确贯彻实施仲裁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仲裁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这些司法解释比较分散,内容不够全面,尚不能满足仲裁法实施六年来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根据我国仲裁实践发展的要求,顺应国际上法院支持仲裁发展的潮流,制定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时机也已成熟。我们经过一个多月的认真研究和讨论,同时征求了许多资深仲裁员的意见和建议,也参考了近年来各地有关仲裁研讨会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及有关省市高级法院适用仲裁法的意见,整理出这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送上,供参考。为了说明这些意见产生的背景,我们也收集了一些典型案例和有关的文章、文件(见附件1、2、3、4、5)。另外,为了阅读方便,《意见》中希望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部分,我均采用了黑体字,有关的说明均采用楷体字。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告知。
再次向您和研究室的领导及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祝好!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