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漏油事故处理看第三方主导赔偿模式的优势

发布时间: Wed Aug 29 00:00:00 CST 2012   供稿人:王红松

    (2012年8月2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以比较法的视角审视防止漏油和责任问题”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一、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处理与渤海湾漏油事故处理的基本情况

    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与勃海湾漏油事故,由于时间上先后发生,以及在事故特征上有很多相似性,使人们很容易对两者的赔偿处理程序及效果进行比较。

    墨西哥湾事故处理简况: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为BP公司)在墨西哥湾地区的钻井平台发生泄漏,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原油泄漏事件。6月16日开始,经BP公司委托,奥巴马政府指定,由费恩伯格先生负责200亿美金赔偿基金的处理。费恩伯格组织成立海湾沿岸索赔机构(Gulf Coast Claim Facility, GCCF),并负责处理漏油事故的索赔事宜。GCCF自6月16日成立,成立第二个月GCCF就迅速地赔付了8亿4千万美金,平均每天赔付2700万美金。至2011年12月21日,GCCF已妥善处理超过100万份索赔案件,向22万个索赔主体赔付了超过62亿美元。美国司法部经过评估认为,GCCF对索赔的处理是公正、透明、高效的。其在群体性争议发生的第一时间对矛盾的化解作用是非常卓越的。

勃海湾事故处理简况:

    2011年6月4日,由中海油与康菲石油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2011年9月2日,国家海洋局联合调查组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初步认定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由于康菲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作业者的责任,属于责任事故。要求康菲公司需加紧制定排液泄压方案和封堵方案。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发布公告称经行政调解后,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农业部和有关省份达成总计为13.5亿元的协议。其中,由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对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康菲公司再与中海油分别列支1亿元和2.5亿元,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科研等工作。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宣布,国家海洋局积极推进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目前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计支付16.83亿元,其中,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赔偿本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中国海油和康菲公司分别出资4.8亿元和1.13亿元,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社会责任。

    受害者索赔:2011年11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的30户渔民已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赔偿因此次溢油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合计3000万元。2011年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29名海产养殖户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赔偿因溢油事故而对其造成的养殖损失2.347亿元,支付703万元的鉴定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天津海事法院已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2011年12月13日,另有107名河北省养殖户也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诉状,索赔经济损失4.9亿余元。12月29日,该107名养殖户根据天津海事法院的要求递交了修改后的起诉状,目前法院正在逐一核实原告身份。

    今年2月6日,代理河北107户养殖户的律师要求了解农业部确定康菲10亿元赔偿养殖户的测算依据、分配比例等信息。3月20日,农业部的正式复函称,目前,河北、辽宁两省正在加紧开展逐户损失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在做好公示的基础上,“将赔偿补偿资金发放到愿意接受调解的养殖户手中”,并建议律师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具体的调查进展情况。

    据7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导,“目前,河北、辽宁的渔民还没有拿到钱,而山东干脆不在补偿之列。”。7月2日,山东30户渔民向美国地方法院德克萨斯州南部地区休斯敦(康菲公司总部所在地)部门递交了诉讼状,要求康菲公司支付赔偿。又有潇湘晨报报导同期,有500位中国渔民通过美国律师团给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递交的索赔诉状。

    相比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处理,勃海湾漏油处理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赔偿进展缓慢。事故发生一年多,无论是诉讼、行政调解,尚未有受害者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况报导,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出现后,其中在GCCF成立的第二个月(事故发生第四个月)就迅速地赔付了8亿4千万美金,平均每天赔付2700万美金,形成鲜明对比。

    二是,赔偿范围、标准、不公开、不透明,利益相关人无法及时得到信息,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参与协商谈判。一方面使受损害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补偿方案,可能因与实际相差甚远而得到利益相关方的质疑,容易产生不公和腐败。

    三是,负责赔偿的组织、规则、程序不统一。索赔资金的发放由相关省、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赔偿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实践中很难执行统一的赔付规则和标准,容易出现该赔未赔、同损不同赔情形,引起受害人的不满,引发新的矛盾和纷争。

    四是,政府部门包揽索赔的结果会使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和风险,稍有不慎就会将原属于侵权人的责任转变为政府责任。而且,行政协调方式并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很可能在基层政府解决后,再逐级上访,不断增加社会维稳的成本。

二、墨西哥湾处理事故赔偿的经验启示

    美国政府墨西哥湾溢油事件的处置措施,给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1. 通过独立第三方组织专家团队解决争议,避免直接通过诉讼或行政手段解决争议。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发生后奥巴马政府和BP公司共同设立“墨西哥湾海岸索赔工具”(“Gulf Coast Claims Facility”以下简称GCCF),管理、调解、处理特定的损害索赔请求。美国总统奥巴马指定肯尼斯?费恩伯格(Kenneth Feinberg)作为GCCF 的管理者,由其制定赔偿规则,负责处理所有向GCCF提起的索赔请求。GCCF分别在四个州设立35个地方索赔办公室,选聘程序管理专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员、损失评估专家、经济学者、其他专业人士和其他社区代表4500多人处理赔偿争议,处理经费由赔偿基金。专家团队专业、高效,在很短时间内处理大量纠纷,成功地缓解了事故发生后群体性矛盾的爆发。同时,有效的减少了争议处理的社会成本。美国司法部的评估报告认为,由专家组织管理赔偿的模式相较于行政机构组织管理赔偿的模式确实降低了许多不必要的成本。

    2. 事故处理模式、基金监督者和GCCF负责人等关键人物都由奥巴马政府与BP公司直接商议决定,既保障了GCCF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又保障了索赔处理机构的统一和权威,避免政出多门的掣肘、扯皮和内耗。

    3. 建立赔偿基金,赔偿基金和GCCF运作受多部法律严格监控,政府设置了严密的监督机制。赔偿基金一共是二百多个亿,上不封顶:基金托管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英国石油公司。而是BP公司和政府共同委托的花旗银行下的特拉华州信托公司。BP公司和政府还委托了纽约州联邦地方法院一名已经退休的法官JOHN S. MARTIN.JR.和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院长KENT D. SYVERUD,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此二人与BP公司、石油行业或美国政府没有任何关联。他们的监督是确保BP公司提交的资产是充足与安全。而费恩伯格律师负责的GCCF虽然代表BP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但其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做偿付决定,不受BP公司及任何主体的影响。美国司法部对索赔处理程序进行监督评估,并将监督结果向公众公布。

    4. 赔偿范围、标准以及处理方案、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办理申请等事宜,公众也可通过网站了解进展情况。

    5.索赔程序便捷,尽量一次性终局解决问题。 GCCF向受害者提供了三种救济选择:(1)最终赔付(A Final Payment)。赔付能以书面证据证明的、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但是申请者必须放弃将来针对BP公司或是其他责任主体的索赔权。(2)快速支付(A Quick Payment)。申请人申请快速支付而不需要提供任何书面证明。提出此申请的个人可在14天内获得5000美元的一次性赔偿,公司可获得2.5万美元赔偿。但申请者也需要放弃将来针对BP公司或是其他责任主体的索赔权。实际上,绝大部分受害者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赔偿。(3)暂时赔付(An Interim Payment)。损失必须能以书面证明的已经遭受的损失,受害者如果不同意GCCF对于索赔的决定,或者GCCF没有在申请递交后的90天内作出裁决,还可以向负责评估与裁判《油污法》下索赔申请的海岸警卫队办公室提出索赔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这样的赔偿处置机制,原则需要利益损失人放弃未来的索赔权,一劳永逸的解决纠纷。

三、北仲的努力和尝试

    北仲历来重视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努力将自己建成仲裁、调解、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等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心,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多元需求。自1995年9月28日成立,北仲共受理案件19805件,争议标的914亿多,其中涉外案件489件。由于在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北仲对争议解决的关注扩大到调解、评审等其它方面。2008年4月,北仲制定实施的独立的调解规则,目的是探索专业、高效、灵活的商事调解机制。到目前已受理9件调解案件,有5件调解成功,其中有两件是国际商事案件。北仲于2009年3月制定实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后,希望为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寻找更便捷的处理模式。目前已有两件工程评审案件,当事人正在酝酿向北仲 申请争议评审。勃海湾漏油事故出现后,我们很快注意到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索赔处理经验,我们认为这种由第三方主导的索赔机制公正、透明、高效、社会成本低,对社会维稳成本不断提高的中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尝试将这种做法引入中国并为此做了一些工作。

    一是,我们与康菲公司共同探讨通过调解、仲裁解决其漏油事故索赔纠纷的可能,并向其介绍了美墨西哥湾索赔处理经验。其实,处理这样高度复杂、敏感、疑难的群体性纠纷,风险压力非常大。但是,我们又觉得这种具有开创性价值和历史意义的事,应该有人去做。如果成功,则开辟了一条通过社会力量处理公共事件的新途径。如果失败,我们也会知道问题在哪儿,从而为下步行动积累教训和经验。后来康菲选择与农业部签订协议。但我们并没有因此放弃关注和努力。

    二是,搜集研究相关资料。我们从白宫网站上摘录有关墨西哥湾处理过程的信息资料。去年11月份,美国培普丹大学法学院请费恩伯格介绍墨西哥湾经验,我们派在美学习的仲裁员前去参加,并与费恩伯格取得联系。而后该仲裁员专程去费恩伯格先生办公室拜访。费恩伯格先生不仅向其耐心介绍了经验,还向其展示了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是,今年2月11日北仲与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共同组织召开“重大公共事件和谐处理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处理经验和启示”,会议邀请最高法院、农业部、环保部、住宅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和国务院政策研究室的相关部门领导及一些资深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我们介绍了墨西哥湾的经验并提出勃海湾漏油事故处理方案和建议。会议形成了共识。与会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用行政手段处理索赔事宜有一些弊端,且易留下后遗症。应该尝试利用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第三方组织专家团队模式处理争议。会后,新华社以内参形式向中央政治局成员及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领导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四是,我们与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联合撰写“‘康菲’溢油重大公共事件处置的思考”报告,递交国务院关部门和领导。今年两会期间,曾有政协委员据此提出关于公正处理勃海湾漏油事件的议案。

    五是,今年6月18日,我们到美国华盛顿专门拜访费恩伯格先生,除了表达感谢之外,我们还希望与费恩伯格先生在这方面建立合作。费恩伯格对这种合作也很感兴趣。

    总之,通过社会力量采用独立第三方的模式解决社会群体性争议,不仅是多元化争议解决的创新,也是社会治理的创新。在中国处在社会转型,各种群体性事件急剧上升的今天,我们要格外重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法治完善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使社会通过法治的渠道走向和谐和稳定。这也是北仲持续关注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处理,并积极向国内介绍其中经验的目的。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届继续关注此事,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量做一些有利于人民和社会的善举、好事,推动社会朝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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