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关于仲裁程序透明的认识与实践——在第五届大中华会议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 Tue Oct 15 00:00:00 CST 2013

    各位早上好!

    我今天主要是介绍北仲在提高仲裁竞争力方面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具体指北仲关于仲裁程序透明的认识与实践。

    一、什么是仲裁程序透明?

    我所讨论的仲裁程序透明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相关信息、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的进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控制权,从而感到仲裁程序的进行是其可以预期和控制。

    二、为什么强调程序透明?

    1.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赖,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有仲裁员认为仲裁公正主要体现在裁决上,程序并不重要。其实,裁决只是结果。当事人对仲裁公正的感觉不仅来自结果,也来自过程,往往当事人对程序不透明的感觉,会引起其对结果不公的猜测,甚至会做出要求仲裁员回避等过激行为,尽管最后公正的结果会在很大程度上缓和当事人与仲裁员的关系,但在程序中的误解和猜忌,会损害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心、信赖与合作,不仅影响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会影响裁决质量。可以说,好的仲裁裁决是仲裁庭与当事人、代理人在整个程序中良性互动的结果,是大家共同智慧的结晶。所以,仲裁员不仅要做到裁决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特别是要让当事人感到程序公正。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提高程序的透明度。

    2.有利于加强当事人对仲裁监督。毋庸讳言,尽管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但当事人并不因此就当然认为仲裁具有公正性和专业性。为了保证仲裁公正,有作为的仲裁机构一般都会不遗余力通过对仲裁员质量的控制达到对仲裁质量的控制。这种控制通常是通过仲裁员的遴选、培训以及及时淘汰不合格者等方式进行。但仲裁庭独立仲裁,对仲裁员办案监督主要需依靠当事人、代理人,对仲裁员的这种监督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为了保障该监督的落实,就要提高程序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代理人,在选定仲裁员乃至整个仲裁程序中都能充分了解仲裁员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的信息及仲裁程序推进的相关情况,保障其及时行使程序权利。

    3.有利于不断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水平。其实,在要不要程序透明问题上,大家的认识没有分歧,关键是如何做到程序透明以及透明到何种程度。因为,这不仅是认识问题也是实务问题,涉及到仲裁法对国内案件庭审笔录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的管理、仲裁员把控程序的能力、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正当行使及司法监督大环境等多种因素。在法官对仲裁裁决审查偏严,动不动就以程序瑕疵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程序透明,意味加大了仲裁庭的压力、风险和挑战。这也使仲裁机构在提高程序透明度问题上格外小心谨慎。但另一方面,仲裁服务的市场化及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长,使得当事人对程序透明的要求不断增长,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则意味最终会失去客户。因此,这就促使仲裁机构通过不断修改规则、程序,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培训和规范指引,促使仲裁员与时俱进,提高程序把控能力和仲裁质量。

    三、北仲在提高程序透明度方面的实践

    北仲自成立以来,始终视公正为”“仲裁的灵魂和生命”,“公信力”是仲裁机构最大、最宝贵的财富。而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是保障仲裁公正的有效手段,为此北仲已经采取并且将要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从1999年开始,设置仲裁员及仲裁程序信息查询系统,使立案当事人及时了解仲裁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经历、详细办案记录,以及仲裁收费、仲裁程序、鉴定机构进行等信息,以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和鉴定机构时能做出明智的决定。

    2.2003年修改规则时(该规则2004年3月1日实行,下称2004规则)增加仲裁员披露程序。2004《规则》二十条第(二)款笼统规定“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应当书面披露”,以及“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 (20条第(三)款)。北仲是国内首家实行仲裁员披露制度的仲裁机构。

    3.规定拒绝签字的仲裁员必须出具书面意见并送达双方当事人。2004年《规则》规定“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将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拒绝出具书面意见将被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北仲也是国内首先实行这一制度并且要求最严格的仲裁机构。

    4.对仲裁员管理仲裁程序问题通过举行仲裁员沙龙等形式进行经常化的培训和指导,每年还专门召开仲裁员恳谈会交流经验。

    5.在将要修改的仲裁规则中,拟增加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一方当事人申请且本会同意,本会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目前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抱怨无法及时获得仲裁开庭准确的速记笔录。北仲打算在这方面增加规定,以满足一些当事人对庭审笔录的特殊需求。这看似简单的技术性改变,对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促进仲裁庭提高庭审质量来说,可谓是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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