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费增值税发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Tue Aug 08 09:10:54 CST 2017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所需信息如下:

a.案件收案/立案编号       b.当事人名称       c.纳税人识别号       d.地址及电话       e.开户行及账号

具体详见《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点击下载)

2、如您在案件进行中需要提交或变更开票信息,请将1中所列开票信息发至baccaiwu@bjac.org.cn邮箱并注明“需普票/专票”

二、发票领取

自我办收到仲裁费和开票信息的当月内,该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或本人(案件当事人为个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律师证)到本会财务室领取仲裁费发票。如果委托其他人,请受委托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律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会财务室领取仲裁费发票。

三、关于案件退费的重要提示

按照税务局对于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即: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一致。对本会而言,案件当事人、发票抬头应该一致,同时也只针对案件当事人办理收、退费相关业务。因此办理案件退费时,本会只能将费用退给案件当事人。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财务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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