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精要】北仲“仲裁视角下的破产法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专题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Wed May 08 11:29:22 CST 2019   供稿人:刘莹莹

2019年5月6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主办的“仲裁视角下的破产法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专题沙龙(2019年第2期,总第157期)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期沙龙邀请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郑伟华庭长,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任一民律师,北仲仲裁员许德峰教授担任主讲嘉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院民二庭蒋太仁庭长作为点评人,吸引了包括北仲仲裁员、知名律所、企业、高校等在内的一百六十余名专业人士的现场参与。沙龙由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并致欢迎辞。

会议现场

陈福勇副秘书长就本次沙龙活动的背景向大家做了简要介绍,并引出对破产和仲裁关系的思考。他引用美国案例,指出“破产与仲裁犹如地球之南北两极,破产势不可挡地要求集中,而仲裁不遗余力地走向分散”,破产与仲裁的协调,正是对仲裁员、法官专业性的考验。其中破产程序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是否中止以及仲裁裁决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等问题需要大家重点关注和考究。

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沙龙

随后,郑伟华庭长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就如何提高我国破产办理指标、完善破产框架及法律机制等问题进行分享。她讲到,为了使破产审判更加专业化,2019年1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市级及以上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以及衍生诉讼和跨境破产案件。她还指出,破产办理指标主要从“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如果一国法律框架采纳了国际公认的良好实践,则分值较高。为了提高我国营商环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针对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破产制度与良好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郑伟华庭长发言

接着,任一民律师主要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破产债权确认仲裁的若干问题进行解读。他首先指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异议确认之诉、债权人对自有债权异议确认之诉以及债权人对他人的债权异议确认之诉三大债权确认之诉中,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确认债权的,以债权人对自有债权的确认之典型。且《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的时限对诉讼和仲裁一体使用,该诉裁提出时限宜评价为程序法上的特别时限,属于不变期间,时限经过后并不会引发实体性权利的消灭或降格,只是异议权的取消,故不宜确认为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由于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将视同为对管理人审查结论的无异议,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的判断标准既需考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合理期间,也应关注核查结束之事实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所知晓。

其次,他指出,债权确认裁决糅合了私力救济与共益性,对债权确认的定性和定量关乎其他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仲裁审理应更注重求真求实,以还原交易本来面目。在程序方面,对于债权人的债权确认仲裁时,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考量,比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同一债权人仅与部分企业间存在仲裁约定,因各个关联企业主体并未消灭,仅能就存在仲裁约定的主体提起仲裁,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全部关联企业主体申请仲裁。再次,他认为,破产撤销权依据《破产法》只能由管理人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仲裁协议则无法约束管理人。他同时还指出,在债权人对自有债权的确认仲裁案件中,仲裁请求也需要由给付之诉调整为确认之诉。而在实体方面,他还就债权性质的审查、债权数额的认定、担保财产的确认、债权排序方面的争议等内容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论述。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任一民律师发言

许德峰教授则从破产视角,对股权与债权的区分和界定进行了阐释。他指出,股权与债权是公司融资交易中的两个有名合同,在这两个有名合同之间,仍存在类型丰富的无名合同。在不违反管制规范的前提下,这些无名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并赋予执行力。现实中也存在大量股债杂糅、物债杂糅的情况,通常来讲,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财产属性、清偿顺位及成员权属性不同,因此,在定性上,是否参与全部利润的按比例分配是区别股与债的关键要素。现行法上影响公司融资交易合同效力的制度,主要是借款交易中的利息管制、借贷主体资格管制、流质流押管制和公司资本制度中限制撤回出资、保护债权人等规则。有关融资安排是否有效,应结合这些制度的管制目的加以判断,同时也应尊重股权、债权内在的相通性,鼓励自主选择和自愿交易。评价股债杂糅的交易安排效力时,应遵循合同无效、合同内控制等合同法一般规则,而不能仅仅因为股债杂糅的形式本身而否定其效力,或者强行将其归入股或债,只有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时,对股与债相互关系的特别约定进行限制才有其合理性。

北仲仲裁员许德峰教授发言

随后,蒋太仁庭长针对三位主讲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改善营商环境是推动破产审判的切合点,要进一步研究仲裁与破产的关系。从程序找问题、从问题找原因、从原因找未来,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提升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努力将破产和仲裁进行良好对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院民二庭蒋太仁庭长点评

嘉宾发言结束后,现场观众与嘉宾们在问答环节就破产情况下明股实债的定性、涉及破产的仲裁案件中相关债权人的参与、股权让与担保情况下企业破产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在陈福勇副秘书长的主持下本次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仲裁员沙龙作为北仲仲裁员的交流平台,已经成功举办了157期,成为法律人士经验分享、实务讨论、法律研究的重要平台。今后,北仲还将持续开展与争议解决实务有关的主题沙龙,以期不断提升仲裁员处理案件的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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