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一致性与多样性”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Sat May 18 09:11:39 CST 2019   供稿人:章曦 尹通

2019年5月17日下午,由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以下简称ICCA)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联合主办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一致性与多样性”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吸引了来自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高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百余名专业人士的参与。

活动现场

王红松副主任致辞

会议伊始,北仲王红松副主任首先为本次会议作欢迎致辞。王红松副主任表示北仲与ICCA的合作由来已久,北仲多年来持续关注、支持ICCA商事仲裁大会。在本次活动中,北仲荣幸地邀请到ICCA三任主席与来自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各位专家一起就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的改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王红松副主任进一步分享了北仲在ISDS改革中的探索,介绍了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制定背景,并表示北仲投资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很多大胆创新要在更广的范围内付诸实施还需经过不懈努力,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会,能让各种思想和观点充分的进行展示与交流;同时,也希望北仲的研究成果能够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贡献出一份力量。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致辞

ICCA主席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ICCA与北仲的长期合作。她表示北仲长期支持ICCA商事仲裁大会等活动,而ICCA也一直为北仲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等活动提供支持,ICCA期待继续延续和北仲的合作伙伴关系。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还详细介绍了ICCA的近期发展动向以及最新研究成果。谈及本次活动主题,Gabrielle Kaufmann-Kohler表示,投资者和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最近的热门话题,而北仲在这一方面已经形成一些研究经验,期待与会嘉宾能够享受本次会议。

蒋成华副司长致辞

随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蒋成华副司长为本次会议作欢迎致辞。蒋成华副司长表示ISDS改革是一个备受各国政府、跨国企业和仲裁实务界高度关注的议题。在过去数十年的实践中,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裁决缺乏一致性问题。为应对挑战,联合国贸法会启动了改革进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也正在修订投资仲裁规则,但各国对ISDS改革持不同意见。中国支持制定平衡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而改革的关键是要看是否有利于推进国际投资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三方面至关重要,一是公正性,二是独立性,三是一致性,只有满足上述要求的改革,才能真正使ISDS改革走向成功。同时,要实现改革目标,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做出长期的努力。

陶景洲先生主持

陈福勇副秘书长发言

本次研讨会由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陶景洲先生主持。在主题发言环节,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首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投资仲裁制度改革的中国探索”为题进行了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詹薇玲副教授进行点评。陈福勇副秘书长首先介绍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制定背景以及过程,他表示,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扩大,全球对投资仲裁的需求不断增长,但现有的投资仲裁制度也引起了一些担忧,比如仲裁裁决不一致、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持续时间过长、成本过高以及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等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下,北仲亦意识到采取措施改革投资仲裁的重要性,并希望通过研究、制定北仲投资仲裁规则为投资仲裁制度改革贡献一份中国方案。随后,陈福勇副秘书长详细解读了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最新亮点,包括引入上诉等纠错机制,增强裁决的正确性和一致性;适当增强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实现投资仲裁的透明度与保密性的平衡;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费用;对仲裁员的资质和行为准则提出更高要求;适用范围兼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詹薇玲副教授点评

詹薇玲副教授在点评时赞赏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制定,认为此举可以扩大中国在国际仲裁社会的影响力,进一步影响国际法的制定过程。同时,詹薇玲副教授就北仲投资仲裁规则中的创新制度安排逐一点评,并对实践操作以及细化标准提出建议,最后詹薇玲副教授表示期待可以尽快看到北仲的第一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申请。

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发言

ICCA荣誉主席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以“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对上诉机制的呼唤”为题进行了发言,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池漫郊教授进行点评。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表示,关于投资仲裁裁决上诉机制的讨论已经持续多年,在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讨论中,各代表对投资仲裁裁决的一致性、连贯性、可预测性、正确性问题表现出广泛担忧。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认为,在同样的条约实体标准下比较两个案件的异同才有意义,投资仲裁裁决条约解释不同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并非如贸法会所指出的具有广泛规模,贸法会解决此问题的方案并非在所有的投资协议中统一投资保护的实体标准,而是在进行程序改革中建立上诉机制或多层次的法院系统。随后,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详细介绍了上诉机制的实践情况,在目前3300多份国际投资协议当中,上诉机制都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大约25个国际投资协议中存在相应条款,试图讨论在未来采用上诉机制的可能性。他还进一步介绍了欧盟以及贸法会等探索采用的上诉机制模式以及上诉机构的具体形式。最后,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表示,上诉机制无法解决条约实体标准如何进行整体解释的问题,可以考虑从解决条约实体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入手,制定国际投资协议模板;其次,引入上诉机制的主要考虑是合法性问题,导致合法性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员的公正独立性以及聘任制度,而现有很多新制度发展已经可以解决现有ISDS机制在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池漫郊教授点评

池漫郊教授在点评时进一步介绍了ISDS在近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详细解读了ISDS改革背景。池漫郊教授认为,按照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方案,ISDS改革可以分为渐进式和系统性改革,而建立上诉机制显然属于系统性或结构性改革。上诉机制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是否采用上诉机制的考虑因素包括:东道国对于ISDS程序价值的定位、东道国本身的利益需求以及对ISDS的熟悉程度、上诉机制本身的优劣势。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发言

ICCA主席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以“联合国贸法会工作组在ISDS机制改革与发展中的贡献”为题进行了发言。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雪华博士针对该发言进行了点评。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首先介绍了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以及目前进展,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讨论界定ISDS存在的问题、考虑是否需要进行改革、如果需要进行改革如何拟定相关方案,但是贸法会第三工作组仅探讨程序方案改革,不涉及条约实体标准改革。随后,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还通过一系列数据,详细解读了现有ISDS制度在费用、持续时间、裁决一致性、多样性、仲裁员独立公正性等方面所展现出的问题。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特别强调ISDS在性别、地域以及年龄中存在的缺乏多样性问题,据统计,在办理ISDS案件最多的25位仲裁员中,仅有两位女性,且没有亚洲以及非洲国籍的仲裁员。在改革方案的选择中,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提出,如果选择渐进式改革方案,可以通过改变仲裁员的指定方式、限制重复选定和身兼两职等以解决现有ISDS存在的问题。如果采用结构性改革的方式,可以建立上诉机制、多边投资法院等。而在贸法会第三工作组未来的工作中,两种改革方式的探讨将会同时进行。

王雪华博士点评

王雪华博士在点评时,结合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创新性规定,再次回顾并分析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提出的改革方案以及其中的价值考量。对于ISDS改革,王雪华博士认为如何确保改革后的方案能够高效灵活、满足东道国与投资人需求,如何保持与现有ISDS机制的协调,如何保障裁决执行,都是ISDS改革和方案制定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此外,ISDS改革不应仅局限于程序问题,也应建立起更加清晰、准确的实体标准以及规则指引。

Donald Donovan先生发言

ICCA荣誉主席Donald Donovan先生以“投资者保护与主权国家完整性之间的平衡”为题进行了发言。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先生进行点评。Donald Donovan先生以东道国视角,分享了东道国认为现有ISDS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即仲裁庭对于条约的错误适用,并以CPTPP、USMCA、CETA三个投资协定为例,详细解读了东道国如何在条约制定过程中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Donald Donovan先生表示,在条约适用范围方面,为避免非缔约国投资者通过注册公司“搭便车”的方式获得条约保护,东道国在新制定的条约中再次对投资以及投资人的定义作出明确、增加利益拒绝条款,如上述三个条约协定中都规定由非缔约国控制或所有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在缔约国存在实质性商业活动。在条约适用的保护范围方面,为解决裁决一致性的问题,条约明确减少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予以细化、重新定义间接征收的标准。Donald Donovan先生最后总结道,上述提到的新条约是东道国在条约制定层面为推动ISDS改革所作的努力,是对投资人权益与东道国行政自主权关系平衡与协调的再次校准。

任清先生点评

任清先生在点评时,首先结合中国直接投资、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以及涉及中国的投资争议案件等数据,再次强调了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问题对中国的重要性。任清先生还结合《中日韩投资协定》《中加投资保护协定》等条约,对其中涉及投资定义、利益拒绝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间接征收标准等进行了对比解读,分享了中国在条约适用范围、条约保护范围以及救济程序中的具体实践。

张月姣教授致辞

最后,原WTO上诉机构大法官张月姣教授为本次研讨会作闭幕致辞,张月姣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议题设置和讨论深度,并对北仲以及ICCA对本次活动的组织和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张月姣教授认为,对于是否需要进行ISDS改革,回答是显而易见的,目前ISDS在成本、持续时间、裁决一致性、透明度、多样性、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仲裁员指定、条约实体规则解读等方面所体现出的问题都在倒逼ISDS改革。对于如何推进改革,张月姣教授认为无论是结构性改革亦或渐进式改革,我们都需全面跟进,但是成本问题也是改革模式选择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张月姣教授还建议成立专门的工作组以解决仲裁员的行为准则问题,对条约实体标准以及定义给出指引。张月姣教授最后表示,ISDS改革的讨论与热议仍将持续,期待大家继续关注、共同努力;同时也期待北仲在不久的将来发布最终版本的投资仲裁规则,在投资仲裁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嘉宾讨论

嘉宾合影

嘉宾合影

近年来,国际上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特别是国际投资仲裁的需求显著增加,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亦成为热议话题。北仲作为国内领先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于2019年2月公布《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试图就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向国际社会提供一份中国方案,进一步推动国际投资法制发展。北仲将持续关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问题,亦欢迎境内外业界同仁、专家学者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继续关注和参与北仲组织的各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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