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Tue Jun 04 17:02:39 CST 2019 供稿人:汪衍
2019年5月30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主办的“仲裁视角下的刑民交叉案件热点问题研讨”专题沙龙(2019年第3期,总第158期)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期沙龙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刘净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处级检察官王真律师,李玉林法官等四位业内专家,吸引了包括北仲仲裁员、知名律所、企业、高校等在内的百余名争议解决专业人士的现场参与。沙龙由北仲丁建勇副秘书长主持。
(沙龙现场)
丁建勇副秘书长就沙龙活动背景向大家做了简要介绍。他指出,近年来,融资租赁、民间借贷、金融贷款等领域或多或少都有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可能,使得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再次成为争议解决领域的热点与难点。就仲裁机构、仲裁庭而言,如何妥善处理涉刑民商事案件也事关法院对仲裁结果的司法审查。法院、高校、律所、仲裁机构在研究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成果,为刑民交叉案件的争议解决奠定了理论与实务基础。
(丁建勇副秘书长主持沙龙)
邓峰教授以其近些年处理过的涉刑民事案件为切入点,将刑民交叉的冲突问题归根于民事权益的救济问题。相较于民事程序,刑事程序花费的时间更长,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更为有限,甚至可能出现加害人利用刑事程序逃避民事债务的现象,这些特殊性使得独立的民事程序获得了更多重要意义。他从“自然事实”出发,对事实客观性提出了质疑,以《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关于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为例,从构成要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维度,梳理了从合同视角下的问题结构,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困境,更强调了独立民事程序的重要性。
(邓峰教授发言)
刘净律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入手,谈到了各地法院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态度的历史变迁。她认为,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都有各自的调整方法和评价体系,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建立在民法规范评价体系之上,违反刑法,并不一定导致民事合同无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上,首先应考虑是否具有《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某些单行法律明文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无效情形,则合同有效;其次,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害一方可以选择撤销,如果受害一方不愿撤销合同,则仍然按合同有效来认定;第三,刑民交叉案件中,构成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也应认定合同有效。
(刘净律师发言)
王真律师以实证数据为例,展示了当前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中止的复杂程序、处理难度与现有的法律规范、裁判规则间矛盾加剧的现象。王真律师认为,仲裁案件受刑民交叉的影响,应当在三种情形下考虑中止:第一是责任主体同一,第二是责任主体逆转,第三是裁量性中止。责任主体同一和逆转,分别指民事被告、原告分别涉刑的情形,而裁量性中止包括关联事实是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查明关联事实的真伪这两大类。例如,刑事认定构成民事合同性质、效力认定的前提时,可能发生民事程序的中止;而向其他责任人主张权力、已判断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刑事追赃未终结、犯罪行为人被宣告破产等,则不应作为中止的理由。所以,刑民交叉案件刑事先行的做法不能一概而论,有时先民后刑更符合争议解决的逻辑与规律。最后,就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王真律师分享了她从可能的各项撤裁事由中总结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成果与经验。
(王真律师发言)
李玉林法官首先介绍了有关刑民交叉处理原则的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疑难问题。他从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原则、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角度出发,强调准确理解“同一事实”对区分推进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重要意义: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有影响的,遵循先刑后民;刑事案件须以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遵循先民后刑;事实不同的,并行审理。李玉林法官在深刻剖析当前刑民程序对受害人权益救济的基础上,总结域外立法经验,向在场受众展示了未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的基本原则与大方向。
(李玉林法官发言)
嘉宾发言结束后,现场观众与嘉宾们在问答环节就各自实践中遇到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在丁建勇副秘书长的主持下本次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主讲人现场互动)
(现场观众提问)
(现场观众提问)
(现场观众提问)
(嘉宾合影)
仲裁员沙龙作为北仲仲裁员的交流平台,已经成功举办了158期,成为法律人士经验分享、实务讨论、法律研究的重要平台。今后,北仲还将持续开展与争议解决实务有关的主题沙龙,以期不断提升仲裁员处理案件的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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