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 Fri Sep 13 15:14:15 CST 2019   供稿人:章曦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于2019年7月4日召开了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投资仲裁规则”或“规则”)。投资仲裁规则将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现正式对外公布投资仲裁规则,并作如下说明:

一、规则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际上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特别是国际投资仲裁的需求显著增加。北仲作为国内领先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经过审慎考虑,特制定专门的投资仲裁规则,以便为国内外用户提供优质的投资仲裁服务,并为推动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第一,国际投资争端(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包括涉华投资争端数量日益增加。依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11年以来,全球每年新立案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均超过50件(其中,2015年高达80件)。与此同时,涉华投资争端案件也有所增加,迄今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投资者对外国政府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至少有9起,中国政府被诉的投资仲裁案件也已有3起以上。

第二,近年来,国际上对于现行投资仲裁制度的批评很多。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废弃现行的投资仲裁制度,部分发达经济体主张代之以常设投资法庭,还有一些国家则主张维护现行投资仲裁制度而只对其进行必要修订。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投资争端解决改革)已召开数次会议,审议应否及如何对投资仲裁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ICSID于2016年10月开始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并已公布了修订案文的建议。北仲投资仲裁规则可以向国际社会提供一份“中国方案”。

第三,中国目前已成为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双料大国,并正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党中央对“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高度重视。国内仲裁机构提供投资仲裁服务有助于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的争端,也有利于保护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还可为我国政府对外商签新一代投资协定积累经验和提供方案。

二、规则制定过程

北仲于2018年7月正式成立北仲投资仲裁规则课题组,专门研究并起草投资仲裁规则。自起草工作开始至规则最终通过审议,历时超过一年。期间,北仲先后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并吸纳了近70家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经过九次修订后,最终形成定稿。

三、规则主要内容

投资仲裁规则包括正文和六个附录。正文共六章、54条。六个附录分别是收费表、建议时间表、快速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上诉程序规则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

(一)正文

第一章为“一般条款”。本章包括四条规定,自第一条至第四条。本章规定了仲裁机构、适用范围、放弃豁免和异议以及仲裁参与各方的行为准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启动仲裁”。本章包括三条规定,自第五条至第七条。本章规定了仲裁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和合并仲裁等内容。

第三章为“仲裁庭”。本章包括十条规定,自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本章对于仲裁员的资质要求、指定或选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回避及替换、仲裁庭秘书等问题作出规定。本章还规定,北仲将制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以便利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第四章为“仲裁程序”。本章包括二十二条规定,自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是关于仲裁程序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是通行程序,包括工作程序和时间表、仲裁地、仲裁语言、代理人、书面陈述、开庭审理、缺席审理、证据、证人、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仲裁程序的中止、撤回请求和撤销案件、审理终结等内容,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是特殊程序,包括管辖权异议、先期驳回、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第三方陈述、调解、第三方资助等内容。

第五章为“仲裁裁决”。本章包括九条规定,自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第四十条是关于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依次对仲裁裁决的作出、和解、裁决的更正和解释、补充裁决以及裁决的上诉等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是关于仲裁费用的规定。

第六章为“最终条款”。本章包括六条规定,自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本章对送达和期限、仲裁透明度、免责、规则的解释、规则的正式文本及规则的生效日期等作出规定。

(二)附录

附录1为“费用表”,分别规定了北仲收取的案件登记费标准(固定为2万元人民币)、仲裁管理费标准(按争议金额计算)和仲裁员收取的办案报酬标准(分为按小时费率计算和按争议金额计算两种方式)。

附录2为“建议时间表”,以表格形式列出了从仲裁庭组成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间每个阶段的建议期限,供仲裁庭制定时间表参考,同时增强仲裁程序的可预见性。

附录3为“快速程序”。第一条规定了快速程序的适用。第二条规定快速程序的仲裁庭默认为独任仲裁庭,同时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均选择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如何快速组成仲裁庭的程序。第三条规定了组庭之后的审理程序。第四条规定,对于该附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规则正文的有关规定。

附录4为“紧急仲裁员程序”。第一条是关于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规定,包括紧急性临时救济请求中应包含的内容及预缴费用等。第二条规定北仲应当争取在1日内任命紧急仲裁员,并规定了异议程序。第三条规定案件仲裁地为默认的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仲裁地。第四条规定紧急仲裁员应当在获得任命后2日内制定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时间表。第五条规定紧急仲裁员应当在获得任命后15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第六条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费用,包括北仲的管理费和紧急仲裁员的报酬。

附录5为“上诉程序”。第一条规定上诉程序的启动。第二条规定上诉庭的组成。第三条和第四条是关于上诉管辖权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上诉案件的程序适用、上诉请求的撤回和上诉程序的终止。第八条是关于上诉裁决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关于上诉费用的标准、确定及其预缴的规定。

附录6是北仲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仲裁及提供仲裁管理服务的指引。第一条是一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是关于仲裁地和仲裁通知的指引,第四条规定了北仲可以提供的仲裁管理服务的项目,第五条至第八条就北仲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北仲提供仲裁管理服务的案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费用预缴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规则特色和创新

投资仲裁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色并有所创新。

一是兼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规则的主体部分是机构仲裁,即北仲作为仲裁机构依照规则受理依据投资条约、投资协议等提交仲裁的国际投资争端。同时,规则第二条和附录六对北仲受理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的仲裁和为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的临时仲裁提供仲裁管理服务制定了程序指引。

二是引入上诉等纠错机制,增强裁决的正确性和一致性。目前,无论是ICSID仲裁撤销机制还是《纽约公约》的仲裁裁决审查机制(适用于非ICSID投资仲裁)一般只允许对于仲裁程序问题进行审查。这导致裁决的实体错误难以得到纠正,影响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上诉机制被认为是完善投资仲裁“纠错”机制和增强投资仲裁裁决一致性的有效方式之一。近年来,欧盟与一些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已纳入上诉机制;联合国贸法会目前正在审议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议题也已将上诉机制作为重要议题。

目前尚无专门性投资仲裁规则对上诉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规则首次引入了上诉机制,为国际投资仲裁纳入上诉机制探索路径。规则的上诉机制的核心在于任择性和限定性。首先,上诉程序并非强制,只有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提起,时间与经济成本由当事人承担。其次,上诉事由仅可基于法律适用或解释错误、明显且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或缺乏管辖权而提起,既可发挥纠错作用,又防止被当事人滥用。上诉机制不影响可适用的裁决撤销机制。

除上诉机制外,规则还要求仲裁庭将裁决稿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就裁决稿的特定方面发表评论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起到纠错的作用。

三是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费用。时间长、费用高是现行投资仲裁机制受到诟病的重要方面。规则多方面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费用。首先,对于普通程序,规则要求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在组庭后24个月或30个月(后者适用于分阶段审理的案件)内作出裁决(第十九条)。附录二还拟订了仲裁程序的建议时间表,对每个阶段提出了建议的最长期限。其次,规则允许将管辖权异议作为先决问题分阶段审理,并规定了先期驳回程序,以减少不必要的仲裁费用支出。第三,规则引入了快速程序(第三十八条和附录三),明显加快仲裁程序,显著减少仲裁费用。第四,规则规定仲裁文件原则上均以电子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第四十九条),将节省双方当事人大量时间,并体现环保理念。第五,确定合理的投资仲裁案件登记费、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仲裁员报酬标准。

值得说明的是,规则尽量缩短组庭后各阶段的期限,但对于组庭前的期限则相对宽松。例如,对于被申请人对仲裁通知的回复仅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必备内容(主要是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六条),仲裁当事人有60天时间选定仲裁员(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未能如期选定仲裁员时仲裁机构并不会立即并主动指定仲裁员(须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才可指定)等。这些规定给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家提供了较充足的时间来评估案件、选定代理人和仲裁员。

四是适当增强投资仲裁的透明度。透明度不足是投资仲裁受到批评的重要原因。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增强投资仲裁透明度达成了一定共识。特别地,联合国贸法会于2014年通过了《贸法会透明度规则》,并通过《毛里求斯公约》扩展其适用范围。规则在透明度问题上也有所创新。一方面,规则就庭审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参与仲裁(第三十六条)和仲裁裁决等重要文件的公开(第五十条第(二)款)等具体问题做了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规则也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表现为投资条约、投资协议等形式)约定仲裁程序的公开程度,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适用《贸法会透明度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提升透明度。

五是对仲裁员的资质和行为准则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资争端案件的裁判者应具备何种资质和应遵循何种行为准则是国际社会对于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点关切之一。欧盟为此提议设立常设投资法庭,联合国贸法会也开始对此进行讨论。作为机构仲裁规则,规则在可能的范围内对仲裁员的资质和行为准则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例如,规则要求仲裁员应具备公认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知识)、仲裁员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案件等(第八条)。

此外,规则对于第三方资助等其他问题专门做出了规定,以回应国际社会的关切。

五、致谢

值此投资仲裁规则发布之际,北仲特别感谢投资仲裁规则课题组成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先生在规则制定过程中所付出的辛苦努力和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同时,北仲衷心感谢以下曾参与过规则研究、讨论、反馈、校对工作的机构及人士,他们是(以下机构、人士排名不分先后):

附件1: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2019-中文(点击下载pdf)


附件2: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2019-英文(点击下载pdf)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19年9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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