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Tue Nov 05 19:06:34 CST 2019
2019年11月3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专题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为期一天,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法院、高校、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120余名专业人士到场参与。
会议现场
在开幕式中,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北仲秘书长林志炜为本次活动作欢迎致辞,本环节由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刘守民副会长首先感谢各位专家为推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完善聚集于此、出谋献策。刘守民副会长进一步介绍了本次活动的背景,他表示《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官、仲裁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前期《民法典合同编》的草案已经完成了二审稿,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条文与实务诸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为了达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仲联合学术界、实务界共同举办了本次研讨会,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深入探讨,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刘守民副会长发言
北仲林志炜秘书长表示,今天的参会嘉宾来自不同领域,既有理论界也有实务界,既有律师代表也有裁判机构代表,立法机构、律协以及裁判机构的专家集聚一堂,身份上的多样性将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篇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更丰富的视角。其次,北仲在建设工程案件的裁判领域有非常强大的专家队伍以及专业储备,也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能对一些实践中发生的具体问题进行厘清、规范,让建设工程的实践以及审判实践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林志炜秘书长发言
陈福勇副秘书长在主持时也介绍道,北仲自成立以来到去年10月份,已经累计处理了6千多件建设工程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所发生的任何类型的纠纷在北仲这个平台上都曾经遇到过、处理过,作为裁判机构而言,北仲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积淀和丰富的审理经验,北仲愿意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篇的修改和完善贡献自己的智慧和经验。
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
随后本次活动正式进入会议研讨环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北仲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就先期谈判中的允诺能否视为合同条款、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判断、代位权和撤销权能否同时主张、是否应承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精要解析,分享了自己对这些焦点问题的学术见解,点明本次会议主旨,并为后续讨论的展开指明方向。
王利明教授发言
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巡视员,北仲仲裁员扈纪华围绕“感谢参与、不负机遇、凝聚智慧”三个关键词进行了发言,扈纪华女士首先对能够参与《民法典》的编纂、有机会在此听取与会嘉宾的意见表示感谢。同时,扈纪华女士表示本次研讨会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希望诸位专家能够不负使命,凝聚智慧,共同解决问题。
扈纪华女士发言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顾问朱树英表示,近年来,伴随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中国建设工程行业不断走出去,建设工程领域转型升级的市场需求也持续升温,建设工程发承包模式的立法工作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建议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第五百七十四条拆分为三条,并细致讲解了其修改建议的内容。朱树英先生结合“11.24事故”生动阐述了该修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认为做此修改正是顺应了建设工程领域转型升级的市场趋势。
朱树英律师发言
住建部施工处处长李雪飞以“完善建设合同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为题进行了发言,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营商环境改革等问题发表了观点,并建议:第一,《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的框架应按照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的顺序来安排;第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是否纳入值得探讨;第三,明确建设工程定义和范围;第四,为便于实务操作应吸收现行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中的相关内容。
李雪飞处长发言
第二环节专题发言由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琪主持。
李琪先生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处长李恩正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立法进展,指出《民法典》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其中修改建设工程合同篇也是重点研究的问题,建设工程领域实践性强、修改难度大,需要进行广泛的调研、听取多方的意见,经各方面的意见征求和会谈,目前增加了四个条文: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第二,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工程质量是否可以推定为验收合格;第三,竣工日期和开工日期;第四,承包人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在目前阶段对很多制度的修改正面临着最后的抉择,恰逢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建设工程领域的学者、专家齐聚一堂,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提出意见,助力《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最后冲刺。
李恩正副处长发言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曹文衔作为课题组的主要成员首先汇报了课题组目前的工作成果,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条文逐一评析并介绍了目前的修改方案和建议:第一,所有修改建议应与《民法典》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相匹配;第二,在体例上应与合同编其他合同相协调;第三,用语必须规范。
曹文衔先生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鸿飞以“建设施工合同的立法技术与立法建议”为题进行专题发言,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商事合同的特征,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涉及较多的国家法律法规管制,此外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较多的“软法”,即“范本”。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充分、合理使用立法技术来解决诸多疑难问题。
谢鸿飞教授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仲仲裁员尹飞重点就项目经理的职务代理权以及项目部的行为能力、合同效力和资质、无效合同的有效处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点评。
尹飞教授发言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仲仲裁员亓培冰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了专题发言,阐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以及当前立法和司法解释不足以支撑司法实践的问题,亓培冰律师表示要明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优先受偿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亓培冰律师同时指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是最应当被立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亓培冰律师发言
第三环节专题发言由北仲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处长张皓亮主持。
张皓亮处长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研究员李明就“民法典合同编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进行专题发言,讲解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修改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八处对标比较好的地方、八处需要衔接的问题以及对行政管理规定、企业合规、司法解释内容、专业研究的后续影响。
李明研究员发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发表了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若干修改建议,从文字问题到发包人的协作义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热点争议问题进行逐条分析,提出了宝贵意见。
周江洪副院长发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曹珊就第575条、第576条提出了修改建议:关于第575条,条文内容不明确,如其中“重大工程合同”难以明确定义,使其缺乏可执行性;关于第576条,无论是按照合同无效,还是按照不当得利,均能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建议删除该条。
曹珊律师发言
吉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委员会主任宿辉以“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成章的法治价值与使命”为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宿辉主任表示,就法治价值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成章是我国建筑业经济地位的立法回应,是我国建筑业监管模式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合同法现代化的应然选择;就立法目标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成章应当以彰显建设工程合同的独特品格,理清公法与私法的规范边界。
宿辉主任发言
原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北仲仲裁员黄瑞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篇提出了修改建议:第一,以合同法的定位厘清与行政管理立法的界面,删除行政管理立法的内容,仅作与行政管理立法的衔接性规定;第二,对本法中强制性规定与填补性规定予以区别;第三,着眼于减轻当事人的订约负担,以及提供争议解决依据,按照“诚信、公平、效率”的原则,结合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特点,对合同权利、义务、风险、责任进行填补性规定。黄瑞女士还结合具体条款提出了表述性修改建议。
黄瑞女士发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曲笑飞就“第586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进行了专题发言,并重点讨论以下问题:第一,为保持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称谓的统一性,该条中的“施工人”应改为“承包人”。第二,第586条内容与承揽人的质量责任类似,虽在表述方式上略有变化但二者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差异。第三,司法实践中普遍将第586条作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依据,实际上已超越了该条文义的“可能射程”,更凸显了在本条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必要性。曲笑飞先生最后指出,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责任制度必须反映质量标准的强制底线要求、质量行为的过程控制与质量责任的最终体现。
曲笑飞委员发言
第四环节专题发言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吉高主持。
周吉高副主任主持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少飞就“合同法编草案中任意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对建工合同的影响、建议”进行了专题发言。丁少飞律师首先就任意解除权问题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对比解析,还就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后果及规避进行了评析,最后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厘清了概念,提出了对随时终止权制度的重新设计方案。
丁少飞律师发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郦煜超就“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后果是否应当加以规定;第二,第583条规定了“视为”验收合格,这样强力的效果是否合适;第三,实践中存在“必须要使用”的情况,若不细化规定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应如何处理。
郦煜超律师发言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顾东林分享了对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分章制定的几点思考:第一,由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相应规定,民法典中没有必要再重复;第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583条减轻承包人应承担建设工程保修的法定责任,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且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582条存在矛盾,建议删除;第三,从照顾现状、展望未来、平衡利益、科学立法四个方面分析了“建设工程合同”分章制定的问题。
顾东林律师发言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霞就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建设工程领域大量合同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绝对无效,这样的规定是否过于绝对化的问题,最后提出一个补充条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合同规划许可证并且不能补正的合同除外。”
张晓霞律师发言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先伟发表了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574条的修订建议,认为首先应当确定基本原则与标准,用以明确什么内容应当纳入民法典;再者国家鼓励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重要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留有空间。
王先伟律师发言
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栗魁以“《民法典》中建设工程优先权立法问题之辩”为题进行了系统性的发言,首先介绍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价值、性质以及各国立法状况,接着从主体、范围、客体、权利冲突、有效行使、破产、执行七个方面分析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的十大问题,最后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对其中发包人非所有权人、“价款”与“工程价款”、“质量合格”的基本条件、约定放弃或限制四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栗魁律师发言
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疑难问题”为题进行发言,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第一,条文本身描述模糊的问题;第二,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正当性;第三,解决方案,即需要区分劳工保护与商业性价款保护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规定。与会人员就保修期满之后的质量维修、优先受偿权和《破产法》的冲突与衔接、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擅自使用等问题向龙俊教授提问,龙俊教授细致解答,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龙俊教授发言
本次研讨会的最后,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仲仲裁员袁华之作闭幕致辞。袁华之主任首先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课题组的成立背景以及工作进展,对课题组成员为《民法典》制定付出的努力以及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袁华之主任也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的修改提出建议:第一,要回应建筑业的现实和未来需求;第二,要坚持以质量为先;第三,关注并解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中的登记问题;第四,民法典中不应纳入司法解释中关于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相关内容,否则会割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之间的内在逻辑。
袁华之主任发言
正如刘守民副会长在开幕致辞所强调的,“《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官、仲裁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这既是中国法治的缺憾,但是同时也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重大的历史机遇”。在《民法典合同编》的草案已经完成了二审稿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篇部分条文与实务之间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北仲精诚合作,组建了负有使命感且能力超群的课题组,课题组将会综合本次研讨会所有意见,形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最终建议稿,并将其递交给人大法工委审阅与参考,为《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篇的完善提供助力和支持。
参会嘉宾合影
参会嘉宾合影
参会嘉宾合影
北仲借此机会再次感谢全体课题组成员和研讨嘉宾为《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篇修改和完善的付出,愿每一个法律人都能不负时代,不负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