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繁与简——基于北仲真实案例的案件管理及审理要点研讨”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Tue Nov 05 19:43:12 CST 2019   供稿人:许捷

2019年11月4日下午,应中国仲裁周组委会邀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以“国际商事仲裁的繁与简——基于北仲真实案例的案件管理及审理要点研讨”为题举办了中国仲裁周北仲专场研讨活动。本次活动由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天同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安杰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并由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提供酒会赞助。

在中国仲裁周期间,中外仲裁专家汇聚北京、共襄盛举。借此良机,北仲组织各方聚焦仲裁案件管理细节,一方面希望梳理借鉴各方有益经验,一方面亦希望搭建专业的沟通桥梁,共同展示中国仲裁实践。正如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在其致辞中指出“北仲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的研讨久久为功。我们与律师行业、研究机构和各界同仁携手,不断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相向而行,并创造更加高质高效的仲裁体验。”随后,本次活动在北仲副秘书长陈福勇的主持下进入正式研讨。

林志炜秘书长致欢迎辞

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

第一个研讨环节聚焦“域外当事人的送达”,由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联合负责人陈希佳博士进行主题演讲,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外交学院卢松教授共同点评。

第一环节

陈希佳博士首先指出,送达是仲裁中的重要环节,且因当事人国籍和所处司法区不同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仲裁程序的管理者如何选择送达方式、如何判断送达结果将直接决定了仲裁裁决能否顺利执行。她进一步引用了两个真实案例说明,如果送达方式的选择或送达结果的判断实质上违反了执行地法律对于正当程序的通常要求,当事人有机会援引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B项或《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相应的规定进行挑战,执行地法院甚至可能援引公共政策、善良风俗等事由作为不予承认(或认可)和执行的依据。

陈希佳博士进行演讲

就此议题,王亚新教授点评道,中国仲裁的实践中大多由仲裁机构制定相应的送达规则。但无论如何规定,送达必须有其正当化的依据,即符合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留下联系方式或地址的痕迹和线索。仲裁案件管理者进行送达时应穷尽可能的方式和选择之后才足以使相应的送达判断具备正当性,也才能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王亚新教授进行点评

对此,卢松教授进一步点评道,仲裁实践者不妨参照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相关规定,选择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直接送达。这将极大减轻仲裁程序的负担和风险。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仲裁行业也可以多做一些技术性的尝试,例如采取国际仲裁中通行的电子邮件群发送达方式,就相当于人们说的区块链技术,是非常稳妥的送达方式。

卢松教授进行点评

第二个研讨环节聚焦“外国法的适用与查明”,由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先生进行主题演讲,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嘉先生、方达律师事务所师虹女士共同点评。

第二环节

孙巍先生首先指出,国际仲裁的仲裁员群体往往具有国籍和背景多元化的特征,这意味着“外国法”成为了因个案情况不同而变化的概念。在当事人已经确定某一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查明法律的必要性来源于仲裁庭是否能够准确、清晰的理解和运用该等法律。他指出,法律的查明在实务操作也存有争议。通常来说,国际仲裁中认为当事人负有对适用法律为何的举证义务;同时,为了确保公正性,仲裁庭也有必要进行独立查证,并及时将独立查证的方法、途径向当事人公开、征询意见。

孙巍先生进行主题演讲

随后,顾嘉先生点评道,国际仲裁涉及法律查明时,仲裁庭务必赋予双方平等的机会听取其对法律的陈述。这种陈述的安排不因仲裁庭是否知悉该等法律而改变。虽然当事人组织法律专家证人进行举证的过程可能使得法律查明变为双方对抗和进攻的手段,但这仍然是仲裁庭了解和精准适用法律所必不可少的环节。

顾嘉先生进行点评

师虹女士进一步点评道,当事人参与国际仲裁案件时万不可忽视法律查明的环节。法律查明从性质上而言是一个证据提交的问题,即一方认为其请求按照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被支持的,该方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法律的内容以支持其观点。如果一方当事人想当然地依据本国经验对外国法适用问题进行任意解读,其往往面临较大的不利风险。国际仲裁中的法律查明不仅仅是简单向仲裁庭呈现法律条文的规定,通常有经验的仲裁律师是通过聘请法律专家证人的方式为己方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师虹女士进行点评

第三个研讨环节聚焦“审理范围书和程序令的运用”,由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博士进行主题演讲,北京大学许德峰教授、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显峰博士共同点评。

第三环节

董箫博士认为审理范围书和程序令的实质都是仲裁庭勤勉推进仲裁程序的手段,在仲裁实践中已多有运用。他用数个审理范围书和程序令的实例展示了仲裁庭如何运用恰当的审理措施搭建仲裁程序的框架、高效有序地组织仲裁程序。董箫博士指出,程序令不仅是仲裁庭行使审理权力有效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的手段,也能够为当事人充分对仲裁程序建立预期和进行前景预判。

董箫博士进行主题演讲

针对该议题,许德峰教授从审理范围书的形成历史着眼,梳理了国际商会仲裁院此种实践形成的特定法律背景。他认为,审理范围书除了推进程序的功能外,还可以通过仲裁庭与当事人的磋商和约定,消除对于超裁的风险。其实质就是法律共同体为了防范法律风险、保证仲裁能够解决争议而通力合作的成果。中国仲裁实践不仅可以借鉴审理范围书和程序令的做法,更可以从这种法律共同体互相合作的理念汲取有益经验。

许德峰教授进行点评

随后,周显峰博士点评道,各方在推动程序令和程序措施普及方面应更多关注实操细节。针对特定案件、特定情况梳理繁简得当的程序安排是所有仲裁员都应该努力的方向。此外,他也指出,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制度安排的维度来看,是否有必要制定或强化违反仲裁庭程序措施的法律后果,这或许也是一个值得更多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周显峰博士进行点评

主讲人和点评人在研讨环节的精彩分享让参会嘉宾不虚此行。正如主持人陈福勇副秘书长所说,仲裁不仅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更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事语言,通过不断地研究、研讨、合作,我们希望能让各方能够“因为仲裁感受到更多的便利、安全、有信心”。

现场照片

嘉宾合影

最后,与会嘉宾一同参加了由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赞助的酒会活动,并见证了该中心颁发其中国大使证书。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主任Diana Bayzakova致辞

颁发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大使证书

秦玉秀女士发言

酒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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