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沟通和信任的法律艺术

发布时间: Tue Dec 31 17:04:15 CST 2019   供稿人:刘琦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至今,“舶来”的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法律行业已生根发芽、相关实践已蔚为壮观。其中,以仲裁员为载体的案件审理和裁判、以仲裁秘书为载体的案件管理和服务相辅相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机构仲裁模式。

近日,《方圆》杂志记者刘琦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顾问尹通进行了采访,试图探究在机构仲裁模式中,仲裁秘书到底扮演何种角色、起到何种作用。

以下文字刊载于2019年12月中出版的《方圆》杂志之中,北仲获得授权予以转载。


“争议的解决不仅仅需要法律的判断,还需要有温度的沟通。敲击法槌不是唯一的争议解决途径。所以,当事人和仲裁庭、仲裁机构之间的信任和配合更为重要。”

最近发生在泳坛名将孙杨身上的仲裁案件,让体育仲裁这个概念备受关注。北仲顾问尹通觉得,这意味着自己对体育的热爱或许在将来某一天能够与自己仲裁秘书的职业生涯产生交集。虽然体育仲裁在我国仲裁行业尚属偏门,但北仲早已积极在国内外开始布局。

目前,尹通已经遇到的新兴仲裁领域的案件更多来自影视行业。据了解,北仲在2018年受理了82件影视文化纠纷案件,较之往年,在案件数量和争议金额方面都有大幅增长。无论是演艺经纪纠纷,还是影视联合摄制、制作发行的争议等,能够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庭以更专业、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问题,对尹通来说“很有意思”。

“仲裁秘书”是个对公众有些陌生的职业,他们不仅要能沉得下心为各方服务,更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仲裁案件管理能力才能有效地协助各方推动和管理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程序。尹通正是这样一个国际化的青年才俊。

6月28日,北仲在美国旧金山举办2019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尹通(左一)担任旧金山活动负责人

诉讼不是解决法律争议的唯一途径

《方圆》:法律人的职业路径有很多种,为什么会选择仲裁机构工作?

尹通:我在校实习期间亲身参与了一个国际仲裁案件,涉及一家韩国连锁超市和中国企业之间的投资纠纷。那是我第一次参与国际仲裁,我看到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律师围坐在一间高档写字楼的办公室,就争议事项条分缕析,这与法庭诉讼程序反差巨大,令我印象深刻。而且,仲裁程序和规则非常灵活,各方可以按照他们想要的方式推动每一个程序步骤,并妥善解决争议。这让我下定决心学习国际仲裁,随后考取了美国在仲裁专业领域排名第一的佩珀代因大学。

《方圆》:在国外学习仲裁有什么感受?

尹通:佩珀代因大学有一个课程安排,每个学生需要作为志愿者在美国的法庭调解24个真实的诉讼案件。我当时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小额索赔法庭完成这门课程。就像美剧里经常出现的场景,我站在法官席旁边,面向所有坐在庭下栅栏后面等待开庭的当事人,经由法官介绍后,我就尝试运用各种争议解决知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

虽然在学校学习过谈判、调解、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知识,但实战与“从上帝视角看案卷”不同,我特别紧张。而且我发现,想要很好地了解争议进行调解,我必须要首先在短时间内赢得他们的信任。

有一个案件涉及租客和房东退租争议,房东认为租客在承租期间对房屋有毁损行为,要求赔偿。双方态度非常强硬,但最后调解的结果是双方握手言和,互相配合修缮了房子里损坏的地方,这让我第一次有了法律人的自豪。如果当事人径直开始美国的诉讼程序,法官只能依据法律事实判明责任和赔偿数额,而我知道这远不能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还有一个案件,我只能通过肢体语言和一位来自墨西哥的当事人沟通,他不会英语也没有法律知识,但我们居然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建立双方的信任,让他们得以避免在法庭上的“攻防”,这也是我时常回忆的一段经历。

《方圆》:为什么你会认为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尹通:在很多情况下,或许有更为适合的争议解决办法。例如我的同事兼校友许捷老师曾提到过他留学时经历过的一个借款调解案件,欠债一方还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则寸步不让,他们需要的并不是权利义务的判断,而是另一种争议解决的思维。而这个时候如果调解员撇开当事人之间的情绪询问债务人:如果现在还不了钱,能否半年或者一个时间之后筹到钱还给对方?得到肯定答复后,事情也就通过调解解决了。

对于初入社会的法学院毕业生,这样的经历和故事很有冲击力。我意识到,争议的解决不仅仅需要法律的判断,还需要有温度的沟通。所以,敲击法槌不是唯一的争议解决途径。

11月9日,尹通受邀参与文娱产业纠纷新型态与仲裁解决机制研讨会,并以影视文化案件中的实际问题及应对之道为题分享了经验

艺人的法律烦恼

《方圆》:据介绍你接触到很多影视领域的法律纠纷,和艺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呢?

尹通: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是近几年来纠纷较多的一类仲裁案件。比如有的艺人觉得自己在经纪公司得不到重视,没有合适的发展机会,想要与经纪公司解约;有的艺人在自己爆红之后,想去更好的发展平台,或者成立自己的工作室,也会想要解约。这些都是存在于演艺行业最现实的问题。

演艺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大多年限较长,这是因为培养艺人的初期成本较高,经纪公司可能需要倾注很多年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去培养一个艺人。如果演艺经纪合同时间过短,经纪公司无法收回投入成本的风险就比较高。所以,在艺人和经纪公司“分手”时,违约金或者解约赔偿数额的认定,成了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

《方圆》:影视行业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多的法律风险?

尹通:通过仲裁解决影视争议已经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影视行业的一线明星和公司虽然收入比较高,但是行业整体发展成熟度还在不断完善,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我作为仲裁秘书,在这类案件中,时常需要扮演“普法者”的角色,除了帮助当事人理解仲裁程序的安排外,有时甚至要为当事人解释他们自己签署的合同条款的法律效果。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年轻艺人的仲裁案件,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承诺每年会给她安排拍摄一部电影、参演一部电视剧,但后来却只是安排一些小型网络综艺节目。她在经纪公司待了三四年后事业没有起色,于是请了两年假,在没有告知经纪公司的情况下,私下去酒吧驻场表演。后来,经纪公司发现这个情况,并与之就解约金和违约金事宜进行仲裁。

通常情况下,演艺经纪合同是独家授权,与之配套的往往是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普通的艺人收入通常无法负担百万、千万级别的违约金,但从经纪公司角度看,这又是对其投入、运营成本的合理保障。当然,演艺经纪工作的人身属性较强,需要双方紧密、频繁配合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演艺经纪公司,没有给艺人一个好的发展平台,但是又想绑住艺人,这也难言合理。

我也处理过一些涉及一线大牌明星的案件,他们往往有着更为强大的法律团队提供专业的支持,能够与经纪公司更好地进行谈判、调解,或者更为充分地运用仲裁策略就解约赔偿问题寻求更为合理的裁决结果。

《方圆》:涉及艺人的仲裁案件好不好判断?

尹通:在仲裁中,最终的结果由仲裁庭进行判断。就仲裁秘书的工作而言,我在与当事人联系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向我倾诉实际困境的例子。比如经纪公司可能承诺提供某类活动的参演机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经纪公司和艺人对这些“机会”的价值判断会有不同,一些重金打造的综艺节目或电影电视节目,未必适合艺人自身的定位。

如果就此发生争议,仲裁庭就需要判断演艺经纪公司口中的机会究竟是否是好资源、好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仲裁秘书需要协助经验不一定丰富的当事人、仲裁员、甚至是代理人,充分、合理地运用仲裁程序,甚至是针对个案情况提供指引,让各方能够围绕这个难以量化的问题,充分阐述己方意见并举证。当然,随着影视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深耕影视行业相关合同标准的研究,我们也经常会就具体问题归纳案例进行总结,我相信未来越来越完善的合同文本和越来越成熟的参与主体能够极大地避免此类棘手问题的产生。 

解约艺人和经纪公司就像过不下去的夫妻

《方圆》:从法律角度来讲,艺人在解约时违约金额如何计算?

尹通:在商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发现,真正只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非常少,大部分都是双方都存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地方,这个时候谁的责任更大,其实是需要仲裁员能够站在符合行业立场的角度去分析的,如果需要赔偿的话,多少标准是合适的。

如果演艺经纪公司没有违约的情形,因为现有法律并不认可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所以艺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另一方面,从普通大众的视角进行分析,就像一对夫妻日子已经过不下去了,还必须让两个人将就在一起其实并不合理。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不支持这种违约解除合同的不诚信行为,但是从商业角度来看,人身属性很强的演艺经纪合同又没有办法被强制履行,当合同已经失去继续履行的可能和经济价值时,还不如允许双方摆脱合同的枷锁,对演艺经纪公司的投入以及履行收益量化为一个金钱的赔偿标准。

在对这类案子进行裁决的时候,仲裁庭一般都会考虑到演艺经纪公司的投入、产出和未来无形的价值。如果艺人想单飞解除合约,有时会以艺人前几年平均收入乘以后面没有履约的合约期限进行损失的综合计算和衡量,而不是只限于合同上约定的那些冰冷的违约金数字。

《方圆》:有没有遇到一些比较困难、难以判断的情况?

尹通:当前我国影视行业很多合作关系都是建立在相互熟识的基础上,甚至很多合作可能连正规的合同都没有签订。我曾有一个案件,当事人一笔500万元的投资款约定在一张餐巾纸上,双方按上手印,这张餐巾纸就成了合同。其实这也是行业不够成熟的表现,例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文本动辄几百页,对于各种情况下的责任界定是非常清晰的。作为仲裁秘书,我们经常会通过对已发生案件的总结,不断地向行业反馈争议和风险,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另外,在仲裁中,我们作为秘书也要帮助当事人双方重建信任。在仲裁程序中,不管是艺人要解约,还是经纪公司主张艺人违约,双方的对抗状态往往会让仲裁程序陷入僵局,难以高效地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日本的民诉法学家新堂幸司说过,权利保护要求与实体系争利益的攻防对抗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推动力,但我觉得,在一个高效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之间的信任和配合更为重要。

《方圆》:这类案件,仲裁秘书在中间起到什么作用?

尹通: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就事论事地坐在一起陈述法律观点,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感,这就是仲裁秘书的工作。

其实,仲裁秘书特别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搭建起一座桥梁,成为双方当事人,包括仲裁庭和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之间沟通的桥梁。在办理仲裁案件时,需要避免当事人和仲裁员直接进行单方接触,所有信息的传递都是通过仲裁秘书进行的。我的职责是要让当事人明白,仲裁程序是如何推进的,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不能让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委屈。如果遇到对仲裁不熟悉的当事人,当事人可能会把我当成他们代理律师的角色。但其实,我并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失去中立的立场,这种分寸的把握对我来说也是不断成长、不断感受法律温度的过程。

我们不仅基于法律的条文,还会传递法律的温度

2018年4月,北仲参加在澳大利亚悉尼举办的第二十四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商事仲裁大会

《方圆》: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仲裁秘书一般会采取哪些方式?

尹通:我觉得理解和倾听可以降低当事人的情绪波动。有的当事人一开始会对仲裁秘书的工作产生误解,以为我们是对方派过来的说客。经过解释,了解到我们的职责后,他们也会向我们进行倾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机会逐步了解事件的全貌。

我一般会特别注重第一次和当事人沟通的效果,在进行送达的电话沟通中,我会直接把我的名字告诉对方,以我这个个体的身份与当事人增加彼此的信任感。这是一种初步联系的建立,当第一步建立联系后,第二步就是不断进行有效的沟通。在彼此信任建立的基础上,我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往往能够让我更为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潜在利益诉求,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仲裁的经验,他们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指引,从而能够更好地向仲裁庭展示己方立场和诉求。

《方圆》:有没有一开始被误解的情况发生?

尹通:给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的时候,会有被误解的情况。许多当事人会怀着一种逃避责任的心理,否认自己就是我们要送达的当事人,甚至刻意录音、吹毛求疵。在和当事人沟通前我会做好充分的准备,让对方了解到仲裁程序其实是帮助双方解决争议的一个机会,就像汉语中的“危机”两个字,争议中既蕴含着“危险”也包含着“机会”,核心是当事人如何面对争议、如何利用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争议。通过这些方式去引导对方参与到程序中,积极地面对争议,这也是可以体现仲裁秘书工作具有人文关怀的地方,我觉得当事人对仲裁秘书、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信任正是基于这种人文关怀的点滴建立起来的。

也曾经有一个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连续给我打了一周电话,质疑我和对方“有关系”,一定要让我发誓确定和对方不存在任何关系。虽然感觉委屈,但我也耐心地进行解释,最后也逐渐化解了他的这种情绪。我还有一些影视投资的仲裁案件,各方因为项目收益分配不均引发争议,无论双方如何互相指责,我需要做的还是协助各方合理地向仲裁庭展示立场和诉求、通过仲裁程序界定权责。

仲裁是运用法律工具来分析、解决问题,但作为仲裁秘书,我们也会积极推动当事人基于他们深层次的利益诉求寻求更符合他们商业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案。有很多仲裁案件,经过调解后,双方能够摈弃争议,面向未来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协议,有了更愉快的合作。

《方圆》:从事仲裁秘书工作,最有成就感的是什么?

尹通:作为仲裁秘书,我最有成就感的就是能够切实地帮助当事人定纷止争,解决争议。

曾经有一位仲裁员说过:“仲裁裁决就是写给败诉方的一封信。”当裁决作出之后,往往败诉一方会仔细阅读裁决书里的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看看有没有足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但我相信在仲裁秘书和仲裁庭的通力合作下,北仲绝大部分的仲裁裁决是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足以让败诉方充分信服的,这不仅体现的是仲裁庭裁决的专业性,同样也体现了我们作为仲裁秘书的案件管理质量。面对不同的当事人,仲裁庭的审理和裁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而仲裁秘书的沟通和程序管理则传递着法律的温度。

人物简介

尹通,美国佩珀代因大学法学院争议解决硕士,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顾问,经办商事仲裁、商事调解案件400余件,积累了大量的争议解决经验,并连续四年在外交学院法学院客座讲授法律谈判课程。目前负责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的日常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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