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发布《关于国际案件中裁判货币及其利率、汇率问题的指引》

发布时间: Tue Jun 09 13:11:45 CST 2020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案件的裁判方法、提升国际案件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可预期性,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本会)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国际案件中裁判货币及其利率、汇率问题的指引》。现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国际案件中裁判货币及其利率、汇率问题的指引》,并作如下说明:

一、 指引的制定背景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国际经济的波动不断加大,各国货币的币值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与之相关的利率和汇率也表现的不稳定。同时,一带一路等经济带的兴起使得国际经济日益多元化,涉及的货币种类也日趋多样,进一步增加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复杂性和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因此,币种、利率以及汇率将影响国际合同期望利益是否达成以及达成的程度,也会影响对国际债权人的损失的准确评估和充分的赔偿。

上述情况在本会受理的国际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何种货币裁决、如何计息以及以什么汇率来确定损失成为了经常性的争议焦点。尤其是当违约日或者侵权日至裁决作出之日或者至债务被实际履行之日之间的间隔时间较长的情况下,不同的选择得出的结果差距较大。此外,国际案件通常争议标的额较大,币种、利息或者汇率对结果的影响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仲裁庭对这些问题均持谨慎的态度。

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的规则并没有对前述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时,难以合理预见仲裁庭对此类案件的逻辑思路和裁决标准,仲裁庭的裁决则缺乏参考的依据,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的原则,裁判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这既不利于当事人提出适当和合理的请求,也不利于建立争议解决结果的可预期性。

本会在总结本会国际案件裁判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中反映的现实问题和需求并参考国际组织、中外法院判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交易习惯制定本指引,目的在于协助仲裁庭了解及决定币种、利率以及汇率应考虑的因素,找到合理的裁判的方法,使裁决结果符合国际商事交易的通常做法,提高裁判的可预期性与准确性,增强国际当事人对裁判的信任度。

二、 指引的主要特点

本指引主要的特点包括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国际商事习惯、最真实地反映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如下:

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指引明确币种选择、利率以及汇率的确定均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无论该约定是在合同中达成或者是在审理过程中达成,除非这种约定被所适用的法律禁止。若没有明确约定的,则以最可能反映当事人意思的因素确定。例如,当事人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支付货币,但一方已经使用某种货币实际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的,另一方予以接受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双方就债务支付货币达成一致。再如,合同对债务支付货币没有约定的,则以债务记账货币作为裁决支付的货币,也反映了前述原则。此外,所谓的被所适用的法律禁止则应当放在国际背景下考虑,即便某履行行为在某国可能被禁止,但是如果在其他国家仍然是允许,仲裁庭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裁决。利息的支付以及币种的选择均可能面临这种情况。

第二,符合国际商事习惯。指引规定如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债务支付货币的,可以选择履行地的货币支付,只要没有明显加重相对方的义务。这种规定符合目前商业现状,尤其适用于有外汇限制的区域的交易。同时,指引规定在没有约定和没有适用法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参考债务履行地银行对最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无担保借贷该种支付货币的短期贷款通行利率计算利息,也是商事实践。但指引也明确规定,前述利率仅为仲裁庭裁判参考的因素,并非最终决定的因素。对于以长期投资以及各类金融工具使用等形成的金钱债务,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最真实地反映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一方面指引采取了充分赔偿原则。例如,在衡量损失时,如果债务支付货币或债务记账货币不能体现债权人的真实损失的,可以使用其他货币。另一方面指引采用了维护债权等权利的原则。例如,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考虑债权人的意见选择在违约日、费用实际支付日和裁决日中确定汇率,以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另外,指引区分了履行合同债务使用的货币以及因为损失等原因需要赔偿时使用的货币。对于前一种情形,基本上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于后一种情形,则会因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导致债权人遭受的货币方面的损失也不相同,从而不能完全适用合同的约定。

第四,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国际案件的交易类型各种各样且受到各国的法律规定、政策影响较大,不同国家当事人受到各类法律规定约束的力度也不同,所以指引无法涵盖所有情形,对于特殊情形,仲裁庭应以公平的方式作出裁决。例如指引规定案件适用法禁止使用相应的货币进行支付的,仲裁庭应根据合理和公平的原则选择合适的货币作出裁决。

三、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将为仲裁庭审理相关问题提供经验以及实践方面的参考与支持,非强制性的规定,不构成本会仲裁规则的一部分,也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仲裁庭可以综合本指引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适合个案实际情况的裁决。

本指引将会随着现实状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以期持续反映最新和最前沿的实践做法。

最后,本会衷心感谢以下在本指引制定过程中提供宝贵专家意见的仲裁员,他们是(按姓氏笔画为序):陈汉先生、陈希佳女士、董箫先生、黄瑞女士、李志永先生、林子英女士、刘京先生、史翠君女士、孙巍先生、谭敬慧女士、王雪华先生、王正志先生。

附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国际案件中裁判货币及其利率、汇率问题的指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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