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Wed Feb 15 19:51:21 CST 2023
编者按
北仲自成立以来,国际案件持续增加。近三年来,年受理国际案件量均在200件以上,年均受案标的额92.33亿元,国际案件当事人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已累计达63个。北仲作出的国际及国内仲裁裁决均有在境外多个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记录。本文涉及的案件是一起国内裁决,得到了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相信也将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境外承认和执行实践起到积极影响。
导语
2022年12月22日,澳大利亚法院就Guoao Holding Group Co Ltd v Xue一案作出判决,驳回薛某某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385号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这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一次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与执行。本案索引为Guoao Holding Group Co Ltd v Xue No 2 2022 FCA 1584
本案文书下载地址为:
https://www.judgments.fedcourt.gov.au/judgments/Judgments/fca/single/2022/2022fca1584
2022年12月22日,澳大利亚法院就Guoao Holding Group Co Ltd v Xue一案作出判决,驳回薛某某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385号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这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一次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与执行。
本案案情
2014年4月,GA控股公司、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共同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主要事项包括:1.JBY公司与GA控股公司合资设立GA乡村,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GA控股公司出资51万元,持股51%,JBY公司出资49万元,持股49%;2.GA乡村成立后,与薛某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GA乡村受让薛某某所持有的SSL公司49%股权,同时,JBY公司和薛某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薛某某所持有的SSL公司其余51%股权;3.GA控股公司向GA乡村提供1.6亿元股东借款作为股权收购款,居间服务费及丽宫项目整体建设,借款利息为1亿元,该利息不因借款额度、年限等任何因素而增加。协议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内容为: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4年4月24日,JBY公司与GA控股公司注册成立GA乡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GA控股公司出资51万元,持股51%;JBY公司出资49万元,持股49%。2014年6月10日,薛某某与GA乡村就SSL公司49%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014年6月25日,SSL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薛某某不再持有SSL公司股权,GA乡村持有SSL公司49%股权,JBY公司持有SSL公司51%股权。2014年6月11日,GA控股公司向GA乡村提供股东借款1亿元用于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及居间服务费等。2014年8月7日,GA控股公司向GA乡村提供股东借款3000万元用于丽宫项目开发建设。2015年4月28日,GA控股公司向GA乡村提供股东借款3000万元用于丽宫项目开发建设。2016年3月16日,GA控股公司向GA乡村提供股东借款4000万元用于丽宫项目开发建设及债务偿还。……截至2018年10月,GA乡村向JBY公司约提供借款1.3亿元。……2018年6月13日,GA乡村支付GA控股公司6000万元。
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对GA控股公司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了案涉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3034号。该案中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合作开发协议》第2.3款、第2.4.2项、第2.5款无效;2.请求裁决解除《合作开发协议》。3.请求裁决GA控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申请人为提起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40万元及全部仲裁费用。该仲裁案件中GA控股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一、请求裁决薛某某、JBY公司和SSL公司连带偿还GA控股公司2.4亿元(包含1.4亿元的借款本金以及1亿元的利息);二、请求裁决反请求GA控股公司连带承担反请求申请人的律师费用150万元;三、请求裁决反请求GA控股公司连带承担反请求申请人的公证费用11505元和财产保全费用26万元;四、请求裁决反请求GA控股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符合协议解除的情形,但案涉合同《合作开发协议》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严重违约并导致本案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向GA控股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根据GA控股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其所主张的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连带偿还GA控股公司2.4亿元中,包含1.4亿元股东借款本金及1亿元约定利息。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案涉合同解除后,GA控股公司有权要求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关利息,相应地,其亦将不再继续享有本案合同项下的相关权益。关于偿还或支付主体,仲裁庭注意到,GA控股公司全部股东借款均系向GA乡村出借,所约定的偿还主体亦系GA乡村,而GA乡村并非本案合同及本案当事人。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项下交易实质上系发生于GA控股与薛某某之间,……,但该借款往来路径通常执行于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现本案合同已因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解除,GA乡村的合作平台功能亦将由此丧失,故存在共同关系的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作为GA控股于本案合同的最终相对方,应当向GA控股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返还GA控股所提供的股东借款并支付相应收益。仲裁庭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0385号裁决:(一)解除《合作开发协议》;(二)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连带向GA控股公司支付本金1.4亿元、利息5800万元;(三)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连带向GA控股公司支付律师费用120万元;(四)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连带向GA控股公司支付公证费用11505元和财产保全费用193417.2元;(五)GA控股公司向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六)驳回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735150元(已由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向本会全额预交),由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承担80%即588120元,由GA控股公司承担20%即147030元,GA控股公司直接向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支付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代其垫付的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47030元;(八)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678302.70元(已由被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承担80%即1342642.16元,由GA控股公司承担20%即335660.54元,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直接向GA控股公司支付GA控股公司代其垫付的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342642.16元。
在中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裁定及理由
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385号裁决中第(二)、(三)、(四)项。具体理由如下:一、仲裁庭超越了基于《合作开发协议》的仲裁条款约定范围,审理了案外人GA乡村公司与GA控股公司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构成超裁;二、仲裁案件实际处理了案外人GA乡村公司与薛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以及各方在公司法层面享有的GA乡村公司的股东权益,构成超裁;三、GA乡村公司目前仍有效存续,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和责任能力。0385号裁决认定并处理了GA乡村公司的权益,却并未通知GA乡村公司参加仲裁程序,显然违反仲裁法定程序。四、仲裁裁决第(二)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撤销。五、仲裁裁决第二项超裁,导致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失衡。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本案是否存在“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情形,即“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0385号裁决无论是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还是裁决的具体内容,均围绕《合作开发协议》解除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展开,裁决内容没有超出《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合作开发协议》的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综上,本案并不存在“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之情形。
其次,本案中,裁决内容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亦未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而北仲为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即本案亦不存在“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之情形。
此外,0385号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危害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标准的共同利益的情形,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普遍认可、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形。本案中,仲裁庭处理的是本案当事人之间因案涉《合作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裁决结果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遂裁定驳回申请人JBY公司、薛某某、SSL公司的申请。
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裁定及理由
GA集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裁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部分款项后,因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GA集团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执行裁决。薛某某再次提出抗辩,认为执行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因此依照《国际仲裁法》第8(7)(b)条(公共政策)的规定应不予执行。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薛某某的理由是仲裁裁决造成了真正的不公平,因为《合作开发协议》被解除了,仲裁庭裁决债务人偿还股东贷款和GA集团为股份支付的款项,但没有裁决GA集团重新让出股份。薛某某认为,程序中对股份的重新转让进行了讨论,但仲裁庭没有就此作出裁决。其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回到缔约前的状态,这不符合中国法下的 "解除 "要求。法院认为,薛某某对裁决的异议并没有达到在国际商业仲裁的背景下违反澳大利亚的基本正义和公平准则的程度,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共政策。分析如下:
首先,一般而言,执行地法院就裁决的同一问题不应得出与仲裁地法院不同的结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监督法院的权力非常有限,在仲裁员明显严重无视基本的公正原则的情况下仍无法干预,或是出于不公正的原因(如腐败),执行地法院才可以审查并得出不同于仲裁地法院的结论。
薛某某确实在中国法院提出抗辩,认为裁决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因此应该撤销该裁决,这与她在澳大利亚法院面前提出的抗辩基本相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中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裁决可以基于法定理由被撤销,其中包括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认为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的权力过于有限,即使在仲裁员明显严重无视基本公正原则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干预。
其次,从仲裁程序笔录可以看出薛某某同意解除《合作开发协议》,但她并没有请求作出有关重新转让股份的命令,而GA集团则认为其不能这样做,因为GA乡村不是仲裁的一方。
第三,GA集团的中国法专家证人指出:裁决的债务人仍然可以向中国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诉请归还股份。也就是说,不仅申请人在仲裁中没有提出归还股份的要求,而且仲裁也没有阻止申请人根据中国法律寻求这一救济措施。
因此,仲裁裁决解除合同而不裁决归还股份,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不仅不违反公共政策,而且被认为符合澳大利亚的公共政策,因为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确保公平的结果。
第四,即使撇开没有要求重新转让的事实不谈,仲裁庭没有裁决重新转让股份并不明显错误。这是因为这样的重新转让会涉及到第三方(GA乡村)的利益,并且可能会造成GA集团作为非当事人的独立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这种救济必须通过不同的程序来寻求。
综上,不存在《国际仲裁法》第8(7)(b)条规定的公共政策例外。
本案小结
本案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第一案。本案体现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执行纽约公约裁决时的友好态度,也再次说明澳大利亚法院适用公共政策例外的高门槛,澳大利亚法院极少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一项仲裁裁决,只有在违反该司法管辖区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原则的情况下才会拒绝执行。正如本案法院所指出的,《国际仲裁法》中所采用的《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概念仅限于合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质的正义和道德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下的公共政策仅限于国家的正义和道德(或公平)的基本原则(或规范),并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国际含义(public policy in this context is limited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r norms) of justice and morality (or fairness) of the state, recognising the international dimension of the context)。本案同时强调作为执行地法院,对同一裁决的同一缺陷问题,一般应尊重仲裁地法院的审查,除非是特殊情况(如外国法院审查仲裁庭程序的权力过分有限,或者由于腐败而拒绝这样做时),澳大利亚法院才会做出不同于仲裁地法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