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修改说明

一、 修改目的

北京仲裁委员会奋斗目标是:将仲裁委员会建设成公正、廉洁,具有一流服务、一流质量、一流效率、一流人才,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因此,需要经几届仲裁委员会坚持不懈的努力,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流的仲裁员队伍。《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应该体现这个目标与要求。另外,《守则》是1996年12月27日修改通过的。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渐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少数仲裁员身上存在的缺乏责任心,办案效率低的问题。有必要在《守则》中加以规范,提高仲裁员选聘、管理的透明度,提高仲裁员的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守则》的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参考了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了仲裁庭的责任,增加了对仲裁员办案责任心的要求。见修改稿中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仲裁员道德中除了公正、廉洁外,还要敬业、审慎、勤勉、尽职、尽责。因为,仲裁的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上,而且最终体现在仲裁的结果――仲裁裁决上。如果仲裁员缺乏敬业精神,办案不认真,敷衍了事,就不能发挥出自己应有的水平,就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因而就无法实现仲裁的公正。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就是因为对仲裁员的素质和水平寄于较高的期望。仲裁员缺乏认真负责的精神,不仅影响当事人对仲裁员个人的看法,而且影响当事人对仲裁庭、甚至对仲裁委员会的评价。仲裁员如果工作忙,可以不接案子。但是,只要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就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案件。

修改稿第十三条,原《守则》第九条规定“如有需要,可以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协助和服务”。现在修改为:“首席仲裁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指定其他仲裁员草拟裁决书的部分或全部”、“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协助的,应事先就仲裁庭认定的事实、理由及裁决提出明确意见”。这是进一步明确仲裁员制作裁决书的责任。制作裁决书是仲裁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仲裁员职责的重要部分。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制作裁决书,不仅有利于仲裁庭把握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案件质量;也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

修改稿第十四条“仲裁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案件审理,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认真发表意见”。这是要求仲裁庭的每个成员尽自己应尽的责任,参加案件审理,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认真发表自己的意见。避免出现过分依赖首席仲裁员,或者对案件审理漠不关心、敷衍了事的情形。

(二)强调了仲裁员遵守时间和提高办案效率。见修改稿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仲裁公正和及时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公正,仲裁失去存在的价值;只有公正,而没有及时,仲裁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北京仲裁委员会近年来之所以有较大发展,就是我们在保证了质量的基础上,保持了自己在办案效率上的优势。这是值得我们珍惜并保持和发扬光大的。而保持这一优势的必要条件,就是仲裁员必须守时,必须有效率意识。

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由原来的“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到庭审理案件的”改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取消了次数的限制。因为,仲裁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应视为严重的失职行为。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承担“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可以缺席裁决”的法律后果。仲裁员“无故不到庭审理案件”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有悖于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对仲裁员负责,对仲裁事业负责。

(三)对仲裁公正要求的具体化。见修改稿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在实际中的做法。现将这种做法条文化,规定在守则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实际上属于程序上的操作问题。仲裁公正,不仅涉及仲裁员的道德观念,还涉及仲裁审理的方式方法。由于仲裁委员会成立时间不长,仲裁员在对程序的把握及案件的审理上还缺乏经验。因此,有必要对开庭审理的基本做法和主要注意事项做规定,以便仲裁员在审理中有所遵循。

(四)其他。修改稿第四条,要求仲裁员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和能力。仲裁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对人各方面能力要求极高的工作。仲裁员只有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法学理论和知识,不断研究和总结仲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努力提高庭审能力和裁决书制作水平,才能适应仲裁工作要求。

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是要求仲裁员在开庭审理时应从仪容、仪表上,注意维护自己的形象。
修改稿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提出了仲裁员续聘标准,即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认真履行义务;二是明确仲裁员是否续聘,取决于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守则》的认真程度及水平和能力。仲裁员不是固定不变的,应该是竞争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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