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及发票提示

一、交费方式

当事人收到本会出具的交费通知后,可以通过汇款(帐号见交费通知)、现金或刷卡、支票(支票抬头填写"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三种方式交纳仲裁费用,交费后,本会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确认单》开具相应发票。

通过汇款形式交费的当事人,请在汇款备注中注明本案收案号(即交费通知书上的案号),并将汇款凭单发至财务邮箱baccaiwu@bjac.org.cn

二、发票领取

本会普通发票仅提供电子版,并将通过当事人预留的电子邮箱送达。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请于交费五日后及时来本会现场领取,因延迟领取发票导致发票无法正常抵扣及入账等问题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人或案件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或律师证原件;其他人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会16层财务室领取仲裁费发票。

三、案件退费

按照税务局对于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即: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一致。对本会而言,案件当事人、发票抬头需一致,同时也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办理收、退费相关业务。因此办理案件退费时,本会只能将费用退给案件当事人。

案件撤案退费时,普通电子发票无需交回本会;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未抵扣的,需将两联纸质发票原件交回本会;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已经抵扣的,当事人需出具红字信息表并加盖公章交回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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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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